原標題:發送商業短資訊或需接收人同意
11月4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違者或將面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工信部表示,為規範通信短資訊服務行為,維護短資訊用戶的合法權益,《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起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4年12月5日前可反饋意見。
徵求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採用人工收集、線上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於出售、共用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資訊。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違反商業性短資訊管理相關規定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資訊服務提供者,將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記者 王茂林)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