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製圖
註冊制即將施行,但《證券法》尚未修訂完畢,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仍停留在核準制之下踏步不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如何才能跟上步伐?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證券法》尚未修訂完畢,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方式推行註冊制,可見高層對證券市場改革的堅定決心。發行制度由核準制到註冊制,監管部門進一步放權,發行人和仲介機構各盡其責,將有利於推進A股的市場化進程。
上述決定注意到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問題,要求國務院加強對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曾表示,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自主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處罰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顯然,這些規則還不夠細化,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需要更多實際可行的具體措施。證券時報·蓮花財經(ID:lianhuacaijing)記者對此採訪了多位律師,律師們觀點雖不盡相同,卻一致認為,現行法律較為落後,難以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急需完善相關法律條文,加大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責任編輯:劉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