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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班收費標準普遍存霸王條款:不退費理由很多

2017年04月11日 09:05:04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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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教班付錢容易退錢難

  創意美術、英語戲劇、皇家馬術……層出不窮的各種特色早教培訓吸引著孩子的目光和家長的錢袋子,大部分機構的培訓費動輒上萬甚至數萬元。但是不少家長在花費了高昂的報名費用後,卻遭遇了更多的麻煩:有的中途退課遭拒絕,有的退費多少有爭議,還有的甚至一節課都沒上也被拒絕退費。

  本報記者調查發現,由於早教市場缺乏明確的監管部門,行業沒有統一標準,導致定價亂、退費難。早教機構的收費標準普遍存在霸王條款,“課程超過一半課時,分文不退”成了行業“潛規則”。兒童培訓市場“售前”很熱情、“售中”不耐煩、“售後”打太極,一旦遇到問題,家長往往投訴無門。

  講述

  一節課沒上 一分錢不退

  市民馬女士給6歲的女兒報了一個戲劇早教班,試聽當天就繳納了25800元的培訓費,後來因為早教班遲遲不開課,馬女士有了退費打算。沒想到一節課沒上,退費卻也是費盡週折,足足“折騰”了大半年。

  馬女士告訴記者,她去年8月份在朝陽區雙井橋附近物色了一家以兒童英語戲劇培訓為主打特色的早教機構,繳納了25800元培訓費,為期一年。“這家機構宣傳的時候説有一位著名導演入資,承諾9月中旬就開班,而且試聽當天報名還優惠了1000元。”然而直到9月底,這個培訓班也沒有開課。馬女士得到的解釋是,一個班要招滿6個孩子才能開課,現在才有兩個孩子報名。於是馬女士等到10月中旬,依然沒有開課,“我覺得不能再等了,打算把這個班退了。”然而,這家機構的工作人員告訴馬女士,孩子可以選報機構其他培訓班,但不能退款。馬女士無奈同意,繼續挑選其他培訓班。

  自此孩子沒有在這家機構上過一節課。今年3月,馬女士和愛人因為工作原因要搬到外地,女兒也得跟著,馬女士再次要求機構退款,但工作人員依然堅持不退,理由是試聽當天報名優惠了1000元,簽訂的合同是特價合同,不能退。“他們不退費的理由很多,一會兒説是特價不能退,一會兒又説孩子雖然沒上課但一直給留著名額,佔用了其他孩子名額,不給退。”馬女士覺得這簡直就是“霸王條款”,“想怎麼説就怎麼説,而且我發現合同裏,對請假、補課、轉讓、退費的限制條款特別多,甚至很苛刻。”

  由於一直僵持不下,馬女士撥打了很多投訴電話,最終該教育機構才同意退款。此時距離她第一次提出退款要求,已經過去了半年時間。

  調查

  課程過半 餘額不退

  本報記者近日走訪北京多家規模較大的早教機構,以家長身份諮詢收費標準和退費條件,發現早教課程的定價並沒有統一標準,退費卻存在“上三分之一退50%、上一半退30%、超過一半不退費”的“潛規則”。

  昨天,記者走進美吉姆早教機構一家分店。因為是週末,幾乎所有的教室都在上課,“陪讀”的家長幾乎散落在機構的所有角落。休息區裏一些工作人員也在應接不暇地接待前來諮詢的家長,記者也加入了諮詢的隊伍。

  “您的孩子多大了?”工作人員問。“兩歲。”“兩歲啊,那趕緊來報名吧,兩歲其實已經有點兒晚了。”工作人員的回答讓不少家長感覺有點兒緊張。“是啊,是啊,我周圍好多孩子都報名了,我們也不能落下,就趕緊來看看。”一位年輕的母親抱著懷裏不到兩歲的女兒跟工作人員聊著。

  一聽家長的話語中夾雜著焦急的成分,工作人員介紹得更起勁兒了。“我們這兒的課程都是根據孩子年齡特點和需求設置的,有歡動課、藝術課、音樂課……課時費都一樣,您要是買了課時包,還能來回換著上……”記者在價目表上看到,每節課的單價為319元,購買課時包的課時越多,單價會稍微便宜一些,而最少的課時包是36課時。“不是有12課時的嗎?”一位細心的家長髮現了問題。“哦,那個課時包早取消了,您買得越多越划算,12個課時根本學不了什麼。”工作人員解釋。

  “如果學到中間不想學了呢?怎麼退費?”記者插嘴問。這位工作人員介紹,如果孩子上的課時不到課時包的三分之一,課時費可以退掉一半;如果課時超過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課時費可以退掉三分之一;如果課時超過了一半,那麼剩下的所有費用都不退。

  記者隨後又諮詢了積木寶貝、金寶貝、悅寶園等早教機構,發現課程設置大致相同,課時費從八千元至數萬元不等,購買的課時包越多,相對來説單節課的價格越低,但平均課時費都在兩三百元一節。這些早教機構的定價並沒有一定之規,都是根據自身情況來確定價格,但退費規則方面卻十分相似。在積木寶貝,第一節課為試聽課,前15分鐘試聽不滿意可以退出並退掉報名費,如果開課之後中途想退課的話,退費條件和美吉姆基本一致。在金寶貝,工作人員直言,“三分之一退一半,上一半退三分之一,超過一半不退”這個規則在早教機構幾乎是“潛規則”。在悅寶園,這裡的退費條件比起前幾家稍顯苛刻,如果課程上了超過三分之一,就不退費了。

  説法

  早教機構無權對退費設置障礙

  交錢容易退錢難,這是很多家長接觸早教機構經常遭遇的問題。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秦鵬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家長因故不再接受早教服務,早教機構不退回未發生的課時費的這種費用設置,就是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這種規定就是一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也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秦律師指出,如果家長表示孩子中途無法繼續接受服務,早教機構如能舉證證明機構已經産生了損失和實際的金額,那麼有權在退費時給予扣除,除此之外,早教機構無權對退費設置任何障礙,或者單方規定手續費等不予退還的費用。秦律師建議,對於已經簽訂此類合同的消費者,遇到相關問題要勇於維權。很多經營者非常了解此類法律規定,但往往發生糾紛之後消費者由於時間精力的考慮怠于維權,所以長期以來才一直存在著這樣的霸王條款。

  另外,如果消費者正在選擇培訓機構,那麼建議充分考慮機構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簽合同前,要提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都認可的處理方式。當前正在起草的《消法實施條例》中對社會教育培訓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了規定,這會給消費者行政維權提供更加明確的依據。而如果涉及金額較多,消費者也可積極採取訴訟手段,通過司法手段維權。

  記者同時了解到,《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中規定:參加培訓人員在培訓前提出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全部培訓費用;授課課時在總課時一半(含一半)以內,培訓人員提出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一半培訓費用;授課課時超過總課時一半的,培訓人員提出退學的,扣除實際授課課時後退還費用。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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