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王寶強離婚案財産分配成焦點 離婚人壽保險不可分割
王寶強“婚變”事件仍在發酵,除了種種狗血的“對撕”和各種疑似“知情”網友蛛絲馬跡的“爆料”外,鉅額財富的歸屬與分割也引人注目。在實際生活中,離婚分割財産也同時容易引起糾紛。法律界人士表示,夫妻在考慮離婚時,應儘早諮詢專業人士,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房産
個人購買還是共同購買需分清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故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銀行存款或現金及其他有價證券、汽車、高檔傢具、書畫玉器藏品等動産均應屬夫妻共同財産。
如果是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産呢?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後出全資為其購買房産,根據條例規定,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由雙方父母出全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父母只出首付,用夫妻共同財産償還該不動産的貸款,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這裡還需要注意,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做了共同財産的協定,約定了哪些財産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産,哪些財産算作是個人財産,哪些財産屬家庭共同財産,分別歸誰所有。那麼《婚姻法》尊重約定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産的範圍以協議內容為準。
股票
購買的資金來源是重點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股權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權利,在審判實踐中,對涉及共同財産中的股權、股票等分割操作難度大。對於離婚時股票分割,目前我國婚姻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有業內人士表示,從我國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部分省市法院的操作實踐來看,一般情況按以下處理:首先要認定股票是個人財産還是共同財産;其次,關於他名下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屬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投資經營公司業務的離婚分割時,業內人士表示,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産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産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保險
分紅性保險屬於共同財産
那麼,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保險該如何分割?由於保險與一般家庭理財資産不同,它需要制定受益人,具備資産保全、家産傳承的特點。所以無論婚姻是否出現危機,指定受益人都可以保住自己的資金。
業內保險人士分析表示:首先,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在婚後以共同財産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産,但已經繳納的保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其次,購買和人身相關的壽險,這時候合同中的財産利益明確由受益人享有。即如果一方給自己買保險,受益人是自己或者父母,這時候財産不分割;如果一方為父母購買保險,受益人為自己,財産一樣不被分割。但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角色為夫妻雙方,即一方買保險受益人為另一方,這個時候保單按照現金價值進行分割。第三,如果是儲蓄性質或者分紅性質的保險,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第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為子女投保人身保險,離婚時夫妻之間不存在補償問題,只需要將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變更為撫養方,如果不能變更,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也就是説,所有資産,只有人壽保險具有不可分割的特點。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內購買的保險,只要受益人和投保每人平均排除了配偶一方,這份財産就屬於個人。這也就是網上流傳的“為什麼保險讓離婚保住了財産”的註釋。
專家觀點
諮詢專業人士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目前,許多夫妻的共同財産早已不限于傳統的錢物、住房等,但是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對公司股權處理、人壽保險金變更、企業經營權遠期利益預測等夫妻共有財産的分割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這類離婚案件時頗感棘手。法律界人士認為,應完善相關立法,在新修訂的《婚姻法》中明確夫妻財産的管理制度,如設立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分別財産制等,同時建立相關的股票查詢制度,完善股份轉讓的規定等,使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有章可循。
另有分析人士指出,財産分割有很多方式,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産是平均分配的,還需要共同承擔債務。但是在實際情況下,在很多老百姓的離婚事件上,也會考慮財産來源,如果財産來源嚴重失衡,完全來源於某一方,並且對方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有可能不會按照平均分配原則。但如果要證明對方有過錯,舉證的難度也是比較大的,能不能證明這件事情是對方的過錯,要看雙方的舉證情況。但無論哪種情況,夫妻在考慮離婚時,應儘早諮詢專業人士,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