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婦,剛過了蜜月沒多久,多次吵鬧報警,最終兩人實在過不下去了起訴離婚。因為兩人反目,男方要求女方歸還彩禮,對於財産的分割更是“細緻入微”,兩人還特意列了張物品清單。昨天,現代快報記者數了數,清單上大到空調、彩電、洗衣機,小到枕頭、襪子、筷子等零零散散記了79項。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兩人離婚。
王剛和李玉2015年經朋友介紹相識,不到半年便把婚事定下來。同年10月,兩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後立刻去了海島度蜜月,感情十分甜蜜。但是蜜月之後,進入正常生活狀態,卻摩擦不斷,今天為了鍋碗誰來刷吵架,明天為了給雙方父母多少節禮而互相指責。就這樣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兩人的矛盾迅速激化。李玉直接從新房搬回了娘家,從此兩人再無交流。同年年底,王剛到法院起訴離婚,後撤訴。但是撤訴後兩人仍然冷戰,其間夾雜著爭吵。2016年初,兩人來到法院再次申請離婚,這一次在法庭上,兩人對財産各執一詞,小到光碟、鍋碗,大到電視冰箱,爭執起來“細緻入微”。
首先,王剛給李玉的4萬元彩禮,男方堅持要回,女方拒絕。法院認為,彩禮4萬元是王剛根據風俗習慣在婚前自願給付的,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實際生活,所以彩禮應視為王剛對李玉的贈與,王剛要求返還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援。
其次是關於傢具和日用品的分割問題,男女雙方爭執激烈。兩人還特意列了一張物品清單,“空調3台、洗衣機1台、4隻枕頭、夫妻碗筷各1對、襪子2雙……”等等都記錄在列,數數有79項之多,另外還有拖把、梳子、衣架等零星物品。但是因為兩人無法提供這些物品的購買發票,法院認為未能提供發票的物品,雙方均無證據證實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但該部分物品也屬於為雙方共同生活而購買,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産處理。夫妻共同財産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産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因為王剛和李玉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僅1個月左右,各自收入相對獨立,法院根據各自出資、使用情況、物品價值結合雙方的分割意見最終酌定了分割。最終判決原告王剛和李玉離婚。
針對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産的爭執問題,法官提醒:我國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産為夫妻共同財産。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各自所有,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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