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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一文讀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2017年06月30日 08:48:19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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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以後就不再是一句空話了。中國證監會最近發佈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在7月1日實施。

  此次新規,不僅針對新開戶用戶,同時也針對已經開戶的用戶。中登公司統計數據顯示,到6月9日,A股個人投資者共有1.25億。因此,從7月1日起,新《辦法》最先影響這1.25億投資者。

  這就意味著從7月1日起,買股買基買債買期貨,需要進行風險測試:

  你將要如實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力能的評估問卷》

  要簽署《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

  還要簽署《適當性匹配及投資者確認書》、

  還還要《産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

  總之,你的投資生活,將受到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保護。

  7月1日,全民炒股時代即將終結?

  不過,有媒體解讀認為實施適當性管理辦法後,普通的投資者就不能夠便利地購買股票或其他金融産品,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證監會週三(6月28日)針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的具體問題回應稱,《辦法》的核心要求在於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讓經營機構在獲取經營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即使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在經營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後,如果堅持購買高風險等級的産品,在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式後,仍然可以遵從其意願,參與相關的投資活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辦法》並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産品。證監會將在《辦法》實施後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

  中國證券業協會週三也就《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中基協也發佈了《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並配套發佈了六大類業務參考模板。期貨業協會、中金所等也發佈了其適當性管理的自律文件。

  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局長趙敏近日在參加央視財經評論時也指出,對於投資者在知曉風險的情況下,在特殊的風險提示後,投資者仍然是可以買高出自己能力承受範疇的高風險産品。過去投資者買賣産品,沒有一對一的分級,新規實施後,就從入口處把風險擋在門外了,當投資者買過高於自身風險的産品時,會有一些提醒,另外監管層還有監督檢查等方法,對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處罰。

  所以,激進型的投資者們不用擔心,要購買超出自己風險承受水準對應的産品完全沒問題,不過監管層和機構對此類行為可不會“瞌睡來了遞枕頭”罷了。

  關於《辦法》出臺的這些細則你要了解

  目前,證監會及各大交易所、多個協會發佈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則及其具體實施細則,核心內容如下:

  1、新股民申請産品或服務、老股民要申請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産品或服務,休眠賬戶重新交易,需要按照規則要求執行。老股民堅持原有風險等級的産品或服務的,繼續進行不受影響。

  2、證券經營機構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C2、C3、C4、C5,相對應的,産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也有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

  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産品或服務;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産品或服務;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産品或服務;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産品或服務;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産品或服務。

  3、投資者在聽取證券經營機構的適當性意見基礎之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購買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産品,證券經營機構給出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産品或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投資權利,證券經營機構會向投資者告知和揭示投資風險,投資者也要向證券經營機構簽署《産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規則發佈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資訊技術系統的改造升級。

  5、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主要是通過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資訊進行了解。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

  6、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出現不正當競爭,給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提供高風險産品,或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這都是機構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代價。自律協會及會根據具體情況出具自律監管處罰,監管層也將有懲戒措施。

  7、從協會提供的業務模板來看,新進入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要填寫《投資者基本資訊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産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及《産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等內容。

  8、 投資者的評級分級是可以調整的。

  9、 新三板500萬元的投資者門檻未降。

  10、投資退市整理期個股給出新規定,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許可權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不得低於50萬元。

  中小投資者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

  除特殊情況外,中小投資者還能自由買賣股票。

  證監會發言人鄧舸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總體要求給了表述,簡單來講,規則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産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並未限制投資者自由交易。除特殊情況外,中小投資者還能自由買賣股票,而一線經營機構在這過程中,需擔負職責,做好投資者和産品的匹配工作。

  如何區分“新老劃斷”?

  證券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産品或服務,或者向休眠賬戶重新激活的老客戶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需要按照新規則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或提供不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産品或服務的,繼續進行,不受影響。

  同時,鼓勵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如何進行投資者分類?

  7月1日後,中國資本市場上,只有“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之分。《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在資訊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為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産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産管理産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産品、期貨公司資産管理産品、銀行理財産品、保險産品、信託産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産不低於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産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産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專業投資者之外,即為普通投資者:

  機構應當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將普通投資者由低至高劃分為五類,分別為: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

  通過適用於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問卷”調查,考察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年齡學歷等內容。問卷得分低於20分,則會被劃為保守型投資者。

  而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是指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經評估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固定收入來源,或者個人或家庭每人平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沒有證券期貨投資知識或者投資經驗;

  (四)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損失;

  (五)中國證監會、協會或證券經營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産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資訊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産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産品或者服務;

  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影,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對不配合本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無法或沒有能力確認其身份或者資金來源的投資者,不得向其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對存在惡意投訴、惡意訴訟、嚴重失信等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審慎向其銷售産品或者提供服務。

  與此同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並及時更新。

  不同風險層級的投資者可以購買哪些産品?

  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産品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市場、産品或服務對投資者準入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劃分為了五類:即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

  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在內的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産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時,應當了解産品或服務的資訊,依據《産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製作風險等級評估文件,由低至高劃分,也為五類:即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高風險。

  7月1日以後,券商應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符合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産品或服務。

  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證券經營機構只是給出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産品或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投資權利。

  即使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在經營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後,如果堅持購買高風險等級的産品,在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式後,仍然可以遵從其意願,參與相關的投資活動。

  也就是證券經營機構要盡到告知風險的義務,達到賣者擔責;投資者知道風險,自主決定,自擔風險,達到買者自負。

  新三板

  1、500萬投資者門檻

  股轉系統對專業投資者的高標準、嚴要求並未改變。此次出現的變化為:

  一是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資産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

  二是在維持“500萬元”資産門檻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資産口徑,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的資産指標由“證券類資産”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産”標準。

  三是參照《管理辦法》第八條中有關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工作經歷要求,將“證券投資經驗”修改為“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將“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修改為“金融從業經歷”,以更加客觀、全面地衡量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金融專業知識水準。

  2、調整機構投資者準入要求

  新規則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産規模認定標準由“註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以與合夥企業準入資産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確保規則的公平性。

  主辦券商在認定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或者合夥企業的實繳出資時,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最近90日內 為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為準,確保認定依據的公允性和時效性。

  3、對投資者的評估頻率進行要求

  由於市場發展的連續性和風險的複雜性,為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産品或服務的風險相匹配,避免投資者進行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本次修訂明確主辦券商自為自然人投資者開通許可權之日起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持續評估,並在自然人投資者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産低於申請開通許可權時準入資産規模要求的60%時,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交易所

  1、買入退市整理期股票要求

  上交所補充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準入要求中資産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的要求。補充個人投資者買入港股通準入要求中資産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的要求。分別補充個人投資者、普通機構投資者買入股票期權準入要求中資産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深交所補充“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許可權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參與港股通時,對個人投資者資産狀況進行評估時,應當確認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産在申請開通許可權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買入債券的適當性要求

  債券市場投資增加了對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者的專業經歷要求;同時,資産性資質為機構凈資産從不低於1000萬元調整為不低於2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産從不低於300萬元調整為不低於500萬元並設定了期限要求。

  債項評級低於AAA的公募公司債券及資産支援證券,調整為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個人投資者仍可根據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準,繼續投資大公募公司債券及/或債項評級AAA的小公募公司債券。債項評級下調至低於AAA、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出現虧損、發生債務違約或者嚴重違法等情形時,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債券,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

  對於債券質押式回購,按照原有規則要求不變,個人投資者僅允許參與融券交易;對於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及融券交易。不滿足新規要求的投資者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融資融券交易的,應當於2017年12月9日前了結全部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及質押式協議回購融資融券交易,期間不允許增加回購交易未到期餘額。

  在7月1日前開通港股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交易。

  基金

  1、明確機構主體

  《指引》明確基金募集機構為適當性管理的主體。基金募集機構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機構。

  2、關於雙錄

  《指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下需要“雙錄”(錄音或錄影)。

  當基金募集機構通過營業網點等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時;

  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産品或者服務時;

  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産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時。

  3、産品風險等級名錄

  協會制定的風險等級名錄,按照基金産品的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劃分了R1、 R2、 R3、 R4、R5 五個等級。同時,《指引》將投資者也分為五個等級,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 C2、 C3、C4、 C5 五種類型。

  期貨

  主要修訂內容有四大方面:

  一是調整資金驗證時限。調整為“投資者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段要求。

  二是明確期貨公司會員應落實適當性制度執行統一的綜合評估、多級審核等要求。將現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中關於綜合評估工作的相關要求給予刪除,不再做單獨要求。

  三是調整知識測試實施方案。

  四是取消期貨公司會員備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的要求。

  期市産品或服務分級:

  適當性管理對投資者保護意義深遠

  知名媒體人董少鵬表示,落實《辦法》的根本目的,是解決投資者和投資産品之間的風險匹配問題,專業服務者(交易所、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要負起責任,既要了解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又要講明白投資産品的風險程度,實現投資者與投資風險“對表”,從而構築起保護投資者的第一道防線。

  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

  作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範,《辦法》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作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産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系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鄧舸表示:“《辦法》定位於適當性管理的"母法",是各市場、産品、服務適當性管理的基本依據。貫徹落實好《辦法》的規定,對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將帶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強化經營機構適當性責任

  《辦法》的核心是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防範經營機構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推介高風險證券期貨産品,造成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和影響。

  同時董少鵬指出, 把合適的産品和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這是對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的要求。對於投資者而言,則是要把合適的産品和服務買給自己。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適當性制度的落腳點之一,就是強化投資者自身的風險約束。在實際工作中,也會出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為了多銷售産品,對投資者風險測試弄虛作假、走過場,為不符合條件者放行的情況。對此,要開展有針對性的稽查行動,發現舞弊者予以嚴懲。每一個投資者都應當把風險測試當作保護措施,通過測試對自己有一個基本的判斷,而不要為突破測試而弄虛作假。

  本期策劃編輯:許潔、孫倩

  來源:綜合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券商中國、上海證券報、華夏時報、東方財富網、每日經濟新聞 Wind資訊、券商中國、中國基金報等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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