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的發展情況來看,共用單車服務市民短途出行需求、順應綠色出行趨勢,是一個基於商業模式、技術模式創新的寶貴項目。對於這種創新舉措,政府在鼓勵和擁抱的前提下,對於探索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也有必要注意引導和規範,並且逐漸展開制度化規範。基於對上海市場的調研,在依法引導發展、依法治理規範等方面還需要補上一些短板:
一是市場管理。
一般認為,自行車原是市民出行的一種非機動交通工具,屬於非經營性質。但是,以摩拜為代表的共用單車企業將其予以市場化、商業化開發運用後,則成為一种經營行為。調研中發現,有的共用單車運營公司的經營範圍,與其企業經營實際狀況存在一定差異。作為一種需佔用公共場地、需要公共管理服務、帶有較大外部性的市場經營行為,其市場準入應否管理、如何管理等需要進一步厘清。
二是車輛管理。
根據産品品質法等法律法規,共用單車作為一種生産銷售和經營的産品,必須做到産品品質合格,符合國家標準、商標明確標識、標準品質標識、産品包裝標識、認證標誌標識等規範。但由於發展快速、急於搶佔市場,一些共用單車企業在採購和經營中沒有完全執行法律規定,這為消費權益糾紛等埋下了隱患。
三是融資管理。
共用單車的重要商業模式設計之一就是“押金+預存款”制度,這就涉及了融資問題。2017年年初,僅摩拜單車就沉澱了30多億元押金。如果加上預付款並考慮到快速增加的投放車輛,預計到今年6月共用單車“押金+預存款”金額將到60億元左右。對於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的這筆資金,應該高度重視相關的資金管理。
四是責任管理。
作為一種交通領域的商業經營,共用單車涉及主體較多,包括生産企業、經營企業(單車所有者)、消費者(交通參與者)、停車場地管理者及商業保險機構等。在企業經營和消費者使用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如車輛品質、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一系列事項。對於這一新生事物,法規上還存在不少空白點。
結合上海實際,建議在市級層面制定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自行車發展的管理辦法,重點解決共用單車發展過程中需要引導支援、依法規範的問題。
例如,在明確網際網路自行車是城市慢行公共交通體系的組成部分和政府鼓勵規範、企業市場化運作的大前提下,建議由有關部門牽頭或會同,對共用單車企業的準入條件、經營要求、準入備案、市場競爭、兼併重組、市場退出等進行依法規範,並加強指導推進共用單車的行業自律管理建設。
又如,按照産品品質法等法律法規,對共用單車企業的産品品質責任、國家標準責任、商標標識責任、認證標誌責任等産品品質責任予以明確和加強,以更好地保障廣大消費者的消費安全和權益。
此外,對於共用單車生産企業、經營企業、消費者、場地管理者等主體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如何進行責權利平衡與分配承擔規制等,還有必要組織專家學者、利益相關者進行探討,以儘快達成共識。
(作者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