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北郊糧食倉庫開發辦公室原主任許繼仁,被控在該糧食倉庫與城建公司合作開發建房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僅支付6.9萬餘元就買下價值共計101萬餘元的兩套住房。此案歷經判決生效後的申訴、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審以及發回重審。後一審認定許繼仁受賄只涉及一套房屋,金額為64萬餘元,其刑期也由原來的13年改為11年。隨後,許繼仁上訴要求改判無罪。近日,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
找城建公司要房
許繼仁現年62歲,1996年10月調任北京市西北郊糧食倉庫開發辦公室主任,並負責與北京城市建設工程開發公司合作開發建房的事項。
檢方指控,1999年2月至2002年11月,在城建公司為糧食倉庫職工解決拆遷用房時,許繼仁向城建公司索要了一套位於海澱區的房子。此後,許繼仁使用工齡折算房款後,以兒子的名義買下這套81平方米的住房,支付6.9萬餘元。
2000年9月,許繼仁找到城建公司負責人,提出以提前拆遷的名義,將其大舅哥現有住房換一套更大的。此次,他分文未花就拿到一套150余平方米的住房。
2005年,許繼仁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時,主動向城建公司補交了94萬餘元的房款。2007年7月23日,許繼仁被抓獲,檢方以涉嫌受賄罪對其提起公訴。
庭審始終不認罪
2008年11月,市一中院開庭審理該案。法庭上,許繼仁始終不認罪,稱其低價買房以及換房都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且已補交房款。
城建公司經理劉某作證稱,許繼仁在城建公司與西北郊糧庫合作開發項目過程中,是負責協調兩家關係的負責人。
“當時許繼仁説糧庫的領導都有房子了,想給自己也弄一套大點的。”劉某説,他告訴許繼仁,劉家窯那兒有大的房子。許繼仁去看了一下,提出用他大舅哥的房以提前拆遷的名義來換,並起草了安置協議,雙方簽了字。劉某説,劉家窯的房子150余平米,當時值60萬左右,許繼仁大舅哥西直門的房子最高也就值25萬。
“許繼仁是西直門糧庫代表,起上傳下達作用,位置特殊,得罪不起,這樣以後辦事能順利點。”劉某説。
許繼仁的大舅哥賈某稱,他從未見過與城建公司簽的提前拆遷安置協議,劉家窯的住房也不是他的,許繼仁未與他談過這套房子的事。
檢方指出,81平方米的住房,當時市值37萬餘元;150余平方米的房屋,當時市值約為64萬餘元。許繼仁最初的購房支出明顯與房屋的市場價值不符。
終審獲刑11年
2008年12月19日,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許繼仁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5萬元。宣判後,許繼仁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市高院提出上訴。2009年3月19日,市高院終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許繼仁提出申訴。
2012年7月20日,許繼仁的申訴被市高院駁回,他繼續向最高法申訴。最高法認為,許繼仁提出的申訴符合重新審理的情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市高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014年12月,市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為,原審裁判認定許繼仁犯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市一中院重新審判。
2015年12月11日,市一中院認定許繼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5萬元。
宣判後,許繼仁不服,又上訴要求改判無罪。市高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能夠證實許繼仁索要劉家窯住房的犯罪事實,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予採納。今年6月27日,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許繼仁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