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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和衍生品法》8月1日起施行——期貨市場將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2022-04-21 08:23:00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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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有利於期貨市場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為促進規範行業發展、保護投資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法律保障,將極大增強我國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國際吸引力。

  保障市場穩健運作

  我國期貨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逐步成為助力實體經濟發展、有效管理價格風險的重要手段。《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實體經濟發展更好地保駕護航。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韓乾認為,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法律性質、基本定位總體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補、制度相通、高度關聯,共同構成統一的大市場。《期貨和衍生品法》統籌考慮兩個市場,將衍生品交易納入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單一主協議、終止凈額結算、交易報告庫等衍生品市場基礎制度,使衍生品市場有法可依。

  我國是全球大宗商品的主要購買國,但在國際定價權上話語權較弱,這與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不高、競爭力不足有較大關係。方正中期期貨研究院院長王駿認為,《期貨和衍生品法》出臺為我國期貨市場逐步擴大開放步伐,建立國際定價中心的地位創造了有利條件。

  《期貨和衍生品法》出臺還為強化風險防控,牢牢堅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提供了重要抓手。南華期貨董事長、中國期貨業協會副會長羅旭峰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通過保證金制度、持倉限額制度、當日無負債制度、中央對手方制度、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置機制等構建了全流程、多方位的風險防控體系,為防範系統性風險,確保市場健康穩定運作提供了法律基礎。

  有關專家認為,《期貨和衍生品法》總結30多年發展經驗,將實踐中運作良好、成熟可行的制度和做法在法律層面予以確定,以穩定市場預期,適應現階段市場發展需要。

  《期貨和衍生品法》在堅持“三公”原則的基礎上,重點加大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集中體現監管的人民性。該法建立交易者分類和適當性制度,明確交易者享有資産安全、知情權、查詢權等各項權益,豐富期貨糾紛解決機制,引入強制調解制度等交易者保護的制度體系,還完善了期貨市場民事責任體系,顯著提高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

  促進服務實體經濟

  國際經驗表明,一個功能發揮良好、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期貨市場,能夠吸引更多國際參與者交易,同時通過本國貨幣跨境結算與流通,可以促進本國貨幣國際化。《期貨和衍生品法》有利於市場的穩定發展,符合市場預期,有利於推動期貨和衍生品市場高品質發展。

  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雙向對外開放向全面縱深推進,但缺少統一的期貨立法,影響了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效果。韓乾表示,此次《期貨和衍生品法》借鑒國際實踐,確立了終止凈額結算、交易報告庫、集中結算等全球衍生品市場的主要制度,填補規則空白,對促進我國衍生品市場對外開放程度,引導和規範場外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有積極意義。

  通過規定境外期貨交易場所的註冊、境內主體參與境外期貨交易的規則等內容,將構建境內外期貨市場的互聯互通,形成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水準;通過明確跨境監管合作和資訊出境等內容,為處置跨境風險和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更為充分和堅實的法律依據。

  《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服務實體經濟的立法原則,限制過度投機;鼓勵實體企業利用期貨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期貨和衍生品法》首次明確了套期保值的定義,為參與套期保值的企業提供明確指引;規定套期保值管理的鼓勵性安排,明確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可以申請持倉限額豁免,同時授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細則。

  通過借鑒證券市場註冊制的經驗,《期貨和衍生品法》改變了現行期貨合約品種上市的批准制,轉而確立註冊制,而對品種中止、恢復和終止採取備案制,同時明確了適合開展期貨期權交易的品種要求。通過完善期貨品種上市程式,豐富期貨品種,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助力防範化解風險

  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必須建立在科學、精準、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基礎之上。為此,《期貨和衍生品法》將防範化解市場風險作為重中之重,專門在總則中規定建立和完善風險監測監控與化解處置機制,依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防範市場系統性風險。

  交易者加強自身內控,是防止其因過度投機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規定,強化期貨交易者的內控制度建設。期貨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負有對期貨市場進行自律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且自律管理往往更加快速、有效和更有針對性。

  作為期貨市場的仲介機構,期貨經營機構肩負著切實保護交易者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這一承上啟下的重任。為此,《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勤勉盡責,以可持續經營和維護交易者權益為宗旨,通過報送相關資料、防範利益衝突等具體規則,確保市場平穩運作。

  此外,豐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手段,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期貨和衍生品法》一方面將監測監控並防範處置期貨市場風險上升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定職責,同時增加監管金融科技和資訊安全的職權,健全期貨市場風險識別、預防和處置制度體系;另一方面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建立雙邊和多邊監管合作機制,處置跨境市場風險。(經濟日報記者 祝惠春)

[責任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