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侵權轉載文章賺完流量就刪鏈 專家:不能免除責任
“財經頭條”App未獲授權轉載文章賺流量刪鏈引關注專家分析
刪除連結不能為侵權“免單”
● 未經授權轉載媒體原創內容,賺完流量就刪除連結“玩消失”,這樣的現象目前很普遍
● 刪鏈避責並不能否認其傳播侵權內容或侵權作品的事實,故不能免除行為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但在實務中應注意對刪鏈避責行為人主觀狀態的考察
● 刪鏈避責是侵權人未經授權轉載後,銷毀直接侵權證據的客觀表現。由於直接侵權的頁面已經被刪除,因此需要比一般性的未經授權轉載作出更多維權準備,以使證據鏈完善、訴訟理由更充分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梁 晨
近日,據傳媒茶話會報道,“財經頭條”App在未獲得聯盟成員單位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轉載金融時報、中國銀行保險報、中國經營報、經濟觀察報等9家成員單位總計4178篇文章,其中部分被轉載文章的連結已被刪除,再次點擊連結時,文章已無法打開。
《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為了推進媒體融合和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工作,中國財經媒體版權保護聯盟與成員單位在版權保護與內容傳播深入合作,聯盟技術平臺使用區塊鏈等技術,為每個成員的原創內容生成唯一標識並存證保護,同時利用平臺的大數據能力監測全網的內容傳播情況,幫助成員快速發現侵權線索。
據中國財經媒體版權保護聯盟秘書長鄒韌介紹,目前,經版權聯盟技術部門初步統計,在上述4178篇文章中,聯盟只對今年的318篇文章進行了存證、取證,因為其他連結已經無法打開了。
而實際上,未經授權轉載媒體原創內容,賺完流量就刪除連結“玩消失”,這樣的現象目前很普遍。
鄒韌分析,現在一些大的網站和App多采用刪鏈方式逃避追責,因為他們很清楚,目前法院要求誰主張誰舉證,權利人要想維權就要固定證據,畢竟傳統媒體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宣傳報道上,不可能隨時進行監測立刻固定證據,他們通過打這個“時間差”加大了維權難度,令很多媒體望而卻步。
刪鏈避責普遍存在
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從聯盟技術平臺的監測數據來看,除“財經頭條”App以外,版權聯盟幾十家成員單位,每週共有上萬個涉嫌侵權的連結存在,侵權單位大多為各種網站、App、微信公眾號。
據中國財經媒體版權保護聯盟技術部負責人方琦介紹,其中尤以財經類內容為甚,一些網站和App存在大量轉載且事後刪鏈刪頁面行為。他們利用爬蟲技術從聯盟成員自動抓取需要的內容,如媒體官網、電子報和微信等平臺,通過這種低成本方式快速聚合,在自有平臺對外展示,在新聞時效期間內吸引完流量,然後刪除連結。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産權部主管合夥人孫志峰分析稱,一方面,網際網路資訊傳播具有龐雜性、廣泛性和快捷性,在大多數情況下,網際網路資訊發佈者通過內部傳播實現有形或無形獲益不在於內容傳播的時間長度,而在於內容發佈短時間內的傳播廣度;另一方面,目前司法實踐仍需要借助證據保全,內容的真正權利人,如作品著作權人,維權的前提必須是提供經保全的相關證據。
孫志峰説:“基於此,傳播侵權內容或他人作品後,短時間內刪除連結,即實現了發佈者通過傳播侵權內容或侵權作品積累大量人氣或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能相當大程度規避權利人證據保全進而進行維權的風險,而且操作簡便,被許多侵權人效倣。”
據孫志峰介紹,刪鏈避責,並不能否認其傳播侵權內容或侵權作品的事實,故不能免除行為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而且刪鏈避責本身可以説明行為人是在明知傳播內容非法,傳播作品為侵權作品,仍然傳播,並且企圖規避法律責任,從另一個角度可以説明其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甚至惡意,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大量、成規模或利用技術手段進行自動刪除的,那麼應當構成惡意侵權,可以適用關於惡意侵權的相關裁判規則。
“但在實務中,應當注意對刪鏈避責行為人主觀狀態的考察,比如行為人事先不知內容侵權而傳播,事後發現屬於侵權而刪鏈,那麼就不應認定屬於惡意侵權。對於此點,舉證責任在被控侵權行為人,應由其提供證據佐證其主張。”孫志峰説。
在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正志看來,獲取流量之後刪除文章的行為,不僅不能免除侵權責任,還應依法加重其賠償責任。
據王正志介紹,首先,從行為效果上看,雖然事後主動刪除了相關文章,但其轉載行為已足夠達到使其“不勞而獲”,獲取流量數據的效果;其次,從侵權表現方式上看,如果通過爬蟲程式,自動獲取原創方內容數據然後存到自己的數據庫裏,批量轉載後定時刪除的行為查證屬實,則其行為具有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規模化侵權的特徵;最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多地頒布的智慧財産權審判指導意見,對於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規模化侵權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不僅不應免除侵權責任,還應依法加大懲罰力度。
刪鏈增加維權成本
無奈隱忍聽之任之
那麼,未經授權轉載他人文章一般要承擔哪些責任?
對此,孫志峰説,如果他人文章屬於作品,那麼未經授權轉載他人文章,屬於侵犯作品著作權的行為,特別是侵犯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依據著作權法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相關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情況下,還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甚至沒收相關侵權工具、設備的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在王正志看來,如果未經授權轉載他人文章,被告知侵權事實後,侵權人存在置之不理或繼續轉載、多次轉載行為,主觀故意明顯,則可以認定其構成著作權法中情節嚴重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構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
孫志峰認為,刪鏈避責承擔侵犯作品著作權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未經授權轉載、傳播他人作品,實際上刪鏈避責是未經授權轉載的侵權人在明知非法傳播的情況下,而故意利用人工智慧或人力實施的規避法律責任的一種手段。
在王正志看來,刪鏈避責是侵權人未經授權轉載後,銷毀直接侵權證據的客觀表現。由於直接侵權的頁面已經被刪除,因此需要比一般性的未經授權轉載作出更多維權準備,以使證據鏈完善、訴訟理由更充分。
王正志建議,首先,在證據準備上,如果著作權人已經採取事先監測與預防技術措施,則可進行侵權行為溯源和取證;其次,侵權頁面被刪除後,搜索引擎中的網頁快照往往還能留存一段時間,因此在取證時,應注意檢查侵權頁面的快照狀態,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此外,應注意蒐集侵權人既往侵權史,以佐證其侵權動機、侵權主觀惡性;最後,若已明確侵權人身份,且侵權人存在持續侵權行為,權利人可在不打草驚蛇的情況下進行動態取證,可採用的方法包括人工檢索取證和技術措施動態監測取證。
《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目前,版權聯盟技術部門針對侵權者採用的規避方式進行了技術升級,對那些存在惡意侵權行為的App或網站進行重點、實時監測,只要連結出現,立即進行存證、取證,確保不漏掉任何一條侵權連結。
“現在剛開始採取這種方式,是否有成效還要看未來維權效果。”鄒韌説,“另外,面對大量侵權連結,聯盟雖然和多家律所合作,但由於工作量太大,立案過程繁瑣,再加上現在法院要求單篇立案,且只能由報社作為原告主張權利,而每篇稿件則按稿費發放標準80元至300元/千字進行判賠,讓維權變得格外艱難,這也是很多權利人會選擇隱忍、聽之任之的原因之一。”
方琦補充説道,聯盟通過完善技術能力,在第一時間為成員單位提供線索,並協助取證和後續必要的法務支援。另外聯盟通過技術賦能,可以更好地為成員提供內容分發渠道,構建一個便捷合法的授權機制,促進內容資産正常化流通。
強化版權保護意識
務必先授權再使用
對於著作權人來説,如何更好地保護版權?
孫志峰建議,首先,著作權人要強化版權保護意識,特別是著作權證據留存的意識,有條件的應建立相對完備的版權保護相關制度;其次,進行有必要的作品著作權登記備案;再次,要積極開展維權活動;最後,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進行侵權監測,目前市面上已經有很多侵權監測軟體或平臺,使得權利人在人力投入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
王正志也建議,在網際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人要從確權和侵權預防兩個角度保護著作權。從確權角度,文章發表時,著作權人應註明作者名稱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字樣;對暫不打算公開發表的文章,可及時通過第三方電子取證存證平臺進行存證確權;對於具有較高文獻價值的未發表文章,可至版權部門進行版權登記,同時留存創作底稿。
王正志則從侵權預防角度建議,權利人可由淺入深採用如下措施:採用ROBOT協議,告知不被允許的數據爬取行為;採用反爬蟲技術措施,禁止自動化、批量抓取動作;採用防火牆配置,將侵權人IP或可疑IP列入黑名單,禁止其訪問。此外,還應注意日常侵權檢查,權利人發現侵權事實後應第一時間存取證,取證成功後再通知侵權人刪除。
如今文章被侵權的事件屢見不鮮,如何更好地保護原創讓他人不敢侵權?
對此,孫志峰説,一方面,充分發揮平臺的監管優勢和技術優勢。調動資訊網路傳播平臺服務提供者的積極性,比逐個打擊侵權內容提供方更有效。比如微信公眾號目前原創文章發表後,其他公號需要轉載的,不是原來複製粘貼就能實現的,需要原公號授權,這就很大程度預防了直接轉載造成的侵權行為。
“另一方面,學會打組合拳。對於惡意侵權、侵權嚴重或影響惡劣的,通過民事訴訟、行政投訴,甚至刑事舉報或依據新頒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對於輕微侵權行為,則通過投訴或發送警告函等方式予以制止。智慧財産權維權切忌鬍子眉毛一把抓,毫無重點的維權可能會導致人力物力的嚴重浪費,維權效果無法實現。”孫志峰説。
在鄒韌看來,先授權後使用是著作權的基本原則,面對大量未經授權擅自轉載行為,權利人不要怕麻煩要敢於向侵權者説“不”。尤其是傳統媒體,不能對保護版權心存顧慮,總擔心把版權保護起來會降低影響力。其實,保護版權並非不讓傳播,只是希望原創作品能得到應有的價值。面對海量的內容,版權聯盟願意成為創作者和使用者的橋梁,共同規範新聞作品網路轉載秩序。
王正志則建議:通過開展智慧財産權普法維權宣教活動,提升社會群體維權意識;加大著作權司法保護力度,包括考慮網路證據易失性,將舉證責任向侵權人適當轉移,可在著作權人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後,合理推定相關權利,降低著作權人維權難度;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用,加強作品的統一維權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