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環境下如何有效保護著作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高度關注網路著作權保護問題
網路環境下如何有效保護著作權
眼下,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網際網路已經全面融入社會方方面面,這也讓傳統著作權法律制度受到了嚴峻挑戰。一方面,網路深刻地改變著作品的創造和傳播方式,使得作品的複製傳播更加便捷;另一方面,隨著資訊技術的不斷發展,多媒體等新形態不斷涌現,現行涉及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在解決網路版權侵權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智慧財産權工作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實踐,也是推進智慧財産權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對於這次修法,各方予以高度關注。尤其是能不能適應網際網路時代,反映時代特點,是此次修法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在對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時,多位常委會委員在發言中都提及有關網際網路時代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委員們建議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要適應網路技術發展的要求,作出相應的補充、修改和調整,加大對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力度,體現時代特點,回應社會呼聲。
協調好著作權保護與網路技術發展關係
中國網際網路資訊中心發佈的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8.54億,手機網民規模達8.47億,網際網路普及率達61.2%。可以説,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及應用深刻改變了作品的傳播方式。
“要進一步緊跟網路技術前進的步伐,加強網路資訊時代著作權創造、保護、運用等方面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以規範作品的網路傳播,嚴厲打擊網路侵權盜版行為,促進網路經濟健康發展,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李學勇委員説。
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都提出此次修法要統籌推進網路技術發展與著作權保護兩個方面。
楊志今委員指出,這次著作權法修改,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人在網路空間的權利內容,規範作品的網路傳播,健全技術措施和權力管理資訊保護等制度,完善網路空間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同時,也要緊跟網路技術發展的步伐,推進著作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廣應用“網際網路+”著作權服務模式,為作品的創作生産和有序傳播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途徑。
“現在網路技術的發展已經出現了很多新的形式,如何能夠和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銜接,是這次著作權法修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李巍委員也強調要協調好網路技術發展與著作權保護的關係。
進一步健全網路著作權保護機制
20年前我國長篇小説一年的創作量大概是1000部左右,現在網路長篇小説一年已經超過了100萬部。網際網路讓媒體介質和傳播路徑發生了根本性變革。
但是,在享受網路帶來便利的同時,利用先進技術侵犯著作權的手段也在不斷翻新。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著作權法進行執法檢查。執法檢查報告指出,有的網站非法轉載他人作品,甚至對其他網站的內容進行全網抓取。報告還指出,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作品的複製、傳播愈發便捷,網路上的文字、音樂、影視、圖形、軟體等各類作品的侵權行為易發多發。
而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的涉網路著作權糾紛也越來越多。據悉,目前的智慧財産權案件審理工作中,著作權案件的數量佔比超過三分之二,而網路著作權案件佔到了著作權案件的三分之二。以北京市為例,數字顯示,2014年到2018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著作權民事案件90084件,其中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佔85%。與此同時,對網路遊戲畫面、綜藝節目模式、體育賽事直播、聚合連結等新型疑難案件卻尚未形成統一的裁判標準。
鋻於網路傳播對作品使用傳播的影響和網路侵權問題越來越突出,左中一委員建議對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法律責任作專門規定,規範協調網路主體的責、權、利,形成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機制。
“既要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積極適應網際網路開放共用協作的特點。借助網際網路、資訊技術生成的大量與傳統的侵權盜版行為不同的行為,侵犯著作權損害全社會創新創造意識是不應當被忽視的。”吳恒委員説。
積極回應現實問題預留相關立法空間
在資訊化、網路化、數字化的背景環境下,大量新的著作權問題隨之産生。這其中,網路直播作為網際網路時代特有的、新增的傳播形式,尤其面臨諸多問題。據了解,由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權利類型劃分過細,導致廣播權與資訊網路傳播權,都沒有辦法精確涵蓋網路直播行為。
除了網路直播的著作權問題,其他一些網際網路的新興業態的著作權問題也值得關注。比如,體育賽事網路直播節目等新型內容的可版權性問題。再比如,網路遊戲是否應當作為視聽作品予以保護等。
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建議此次著作權法修法過程中應當適應時代需要,解決現實問題的同時,也要預留必要的法律空間。
吳恒建議,此次修改著作權法應當回應關於機器人創作、自媒體微信及其後臺的經濟運作、體育賽事、各類參與性行為的權益,對於目前尚未制定出懲治侵權盜版行為舉措的,可以從理念上提出要求,為今後的相關立法留出空間。
“現在流行的網路直播行為涉及哪些著作權?網路直播運營者與網路直播平臺需要注意的著作權行為規範有哪些?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構成‘作品’的標準是否應當重新界定?”在分組審議發言中,謝廣祥委員發出了一連串的追問。他建議這次著作權法修改能夠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劉修文委員也認為此次修法應對數字化背景下的著作權保護給予進一步關注。以網路直播為例,他指出,按照目前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網路直播行為既難以歸於資訊網路傳播權,也難以歸於廣播權,只能用兜底的其他權利進行救濟,存在較大爭議。鋻於此,他建議適度調整網路傳播中法定許可的適用範圍,同時確保在網路中實行法定許可的作品根據其傳播情況能夠獲得合理報酬;建立健全權利人從網路平臺轉載中獲得報酬的相關制度;在網路學術平臺應用、圖書館數字化服務、數字閱讀産業等方面,進一步平衡著作權保護與作品傳播、公眾使用之間的關係。
“在網際網路環境下,明確美術、音樂、文化遺産等領域及衍生的數字産品的著作權以及人工智慧創作作品的著作權等新型著作權的歸屬和適當的法律保護,增強有關規定的前瞻性,有效應對新的情況和挑戰,平衡好著作權創造、保護和運用之間的關係。”劉修文説。(記者 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