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85度C告光明牛奶標注“85℃”侵權 法院:不侵權

2018-12-19 08:55:00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法院判決光明“85℃”不構成商標侵權

  是商標還是殺菌溫度

  □ 本報記者 余東明

  □ 本報通訊員 陳穎穎

  逛超市買牛奶,你會看到有幾款光明牛奶標了“85℃”,結果與“85度C”品牌“撞臉”了,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85℃”涉侵權

  美食達人公司于2003年創立85度C品牌,先後取得四個“85℃”註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經過多年宣傳和使用,其在第43類咖啡館、蛋糕店等的註冊商標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在另一原審被告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老西門店銷售的、由光明公司生産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産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達人公司認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極易在相關消費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辯稱,其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産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工藝參數為85℃、15秒,故在牛奶産品的包裝盒上標注85℃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藝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光明公司稱,其是擁有上百年曆史的國內乳製品行業的老品牌,在國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並無搭便車的需要,被訴侵權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因此,其並未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侵權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美食達人公司的註冊商標在先並具有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關産品上標注“85℃”不屬於正當使用,屬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標識的侵權行為,侵犯了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易買得公司從光明公司進貨後實施對外銷售,兩者的行為均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光明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一審判決後,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産法院提起上訴。光明公司認為其在涉案牛奶包裝盒上標注“85℃”字樣屬於描述性使用,表達的是涉案産品使用的殺菌溫度,不構成商標意義上使用,沒有侵犯美食達人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改判不侵權

  上海知産法院審理後認為,美食達人公司將構成溫度標準表達方式的“85℃”的各元素適用不同字體進行不同排列後,客觀上增強了該標識的顯著性而獲得註冊,但也限制了其受保護的範圍。

  根據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並分別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説”“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上海知産法院認為,光明公司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説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徵,仍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美食達人公司從未生産過被控侵權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涉案商標,故在牛奶商品上相關公眾對於美食達人公司並無多少認知。

  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製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即使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熟知的相關公眾,對於光明公司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會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標注的85℃是光明公司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溫度,而不會産生被控侵權商品來源於美食達人公司或與美食達人公司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二審認為,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屬於對溫度標識的正當、合理使用,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 説“法”

  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法官何淵在宣判後介紹,本案究其本質是關於涉案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與溫度標識合理使用範圍的爭議,其主要焦點在於合理界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達到商標專用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就本案而言,美食達人公司涉案註冊商標標識採用的將元素8、5、℃高低錯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術字體以及明顯小于標準字體的“C”,與溫度標準表達方式85℃具有顯著區別,客觀上增強了涉案註冊商標標識的顯著性,亦限制了其權利範圍,當涉及到溫度表達方式的情況下,它可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主要考量光明公司的實際使用行為,到底是對溫度標識的正常使用,還是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以及光明公司的使用本身是不是善意、合理的使用。結合本案案情,光明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對溫度的正常表達方式,相關公眾盡一般的注意義務,看到這個標識也只會認為這是一個巴氏殺菌的殺菌溫度,而不會理解為美食達人公司生産了該商品。

  余東明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