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行賄40萬 獲刑4年半
男子張某通過向豐台區房地産交易權屬發證中心工作人員行賄40萬餘元,致使19套房屋違規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330萬元,張某從中非法獲利8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以行賄罪終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19套房屋違規過戶
一審判決書認定,2012年8月至11月間,張某使用張某某(另案處理)提供的偽造標準租私房承租人購房證明書,請托時任北京市豐台區房地産交易權屬發證中心工作人員張某某、王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其受理、審核房屋過戶材料的職務便利,使豐台區大成南裏等4套房屋,在未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違規將涉案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國家損失共計130余萬元。張某因此給予張某某、王某等人好處費10萬餘元。
2013年1月至3月間,張某再次找到張某某,請托對方為豐台區建欣苑六里等10套房屋在未繳納經濟適用房上市土地收益的情況下違規過戶,造成國家損失共計200余萬元。為此,張某給予張某某等人29萬元。
此外,2012年3月至5月間,張某要求王某為豐台區大成南裏一區等5套房屋在購房人無購房資質情況下違規過戶,給予王某一萬元。2015年8月3日,張某經電話傳喚後到案,後退繳6萬元。
一審認為,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處罰。張某為自首,對其予以減輕處罰,故一審以行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隨案移送的6萬元退還張某。
二審改判繼續追繳贓款
二中院查明,張某通過行賄犯罪非法獲利8萬元。至於其上訴意見,二審經查認為,偵查人員對相關10筆違規業務與張某某和張某逐一核對,二每人平均予認可,張某一審庭審中亦未提出異議,應予確認。行政機關通過追繳行為減少國家經濟損失,不能作為對張某從輕處罰的依據。故二審維持對張某4年6個月的量刑,改判追繳違法所得2萬元,連同在案扣押6萬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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