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文件要求,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臺。
到目前為止,至少有91個城市出臺了網約車實施細則,但是沒有看到一家行政機關主動説明是否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國務院規定的政策出臺前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會不會被遺忘了呢?
6月6日,在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舉辦的專題研討會上,包括多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在內的與會人士,發出了同樣的質疑。
公平競爭審查是法定程式
行政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産業發展、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這是2016年6月《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34號文)建立的全新制度。
這項制度自2016年7月起在省級以上政府及所屬部門實施,2017年起逐步推行到市縣級政府及所屬部門。34號文要求,“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為防止行政機關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34號文用列舉的方式亮出了18項審查標準,被稱為“18不準”,如: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準等。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