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自己法律意識淡薄,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5月17日,被告人劉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在新疆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公開庭審。通過庭審活動,一場企業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犯罪事實被現場還原。
劉某為新疆某化工製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專門從事廢油加工處理。2016年,他將公司廠房和設備轉租給林某等人,由林某向其支付租金。
2016年之前,劉某廠裏提煉廢油所剩的廢液、廢渣均有專人有償收購。
2016年後,廢液、廢渣不再有人問津,成了真正的“廢物”,而且這些“廢物”中還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按理説,此類化工廠在開工前就應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並配備污染物處理設備。而該化工廠卻一無手續、二無設備。那麼,廠裏源源不斷的廢液、廢渣去了哪?
林某等人想了個辦法,在廠房院內挖了4個容積為150立方米的滲坑,將有毒有害的廢液、廢渣全部排入坑中。
2016年7月,烏魯木齊市環保局及烏魯木齊縣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在聯合監察中,獲得了該化工廠利用滲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線索,立刻進行執法監管,並對該廠進行現場封停。
可該化工廠卻和執法部門玩起了“躲貓貓”遊戲——執法人員白天封廠,工人夜裏偷偷開工。
據調查,該化工廠通過滲坑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3噸以上,此類有毒有害物質排入外環境,會對土壤、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
作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一部分,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和烏市環保局建立了案件聯繫機制。掌握這一線索後,烏市檢察院立刻聯繫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召開案件研討會,要求環保部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嚴厲打擊嚴重污染環境的“肇事者”,確保該案順利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同時對該案進行全程跟蹤監督。
“過去,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大多‘以罰代刑’,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簡稱《環保法》)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確保觸碰‘環保高壓線’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有效懲處。這也是烏市檢察院立案監督的首個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影響深遠、意義重大。”烏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處長王新説。
劉某雖然將化工廠轉租給了他人,但作為該廠法人代表,他沒有盡到監管義務,並在知情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對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控制,其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
在當日的庭審中,烏市檢察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律師等代表前來聽庭,雖然沒有當場宣判,但代表們仍對該案的案情感到震驚。
“環保部門執法人員初到涉案工廠時,現場情況可謂觸目驚心,在有毒物質的污染下,工廠四週寸草不生。”烏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副支隊長殷戰榮講述了案情細節。
她坦言,以前有企業污染環境,只會罰款,從來沒有“抓”過人,如今烏市首名污染環境犯罪嫌疑人即將受到刑事處罰,這對環保部門執法者來説是莫大的鼓勵和鞭策。
“違法者得到懲治是一方面,被污染環境的後期治理問題同樣值得關注。”殷戰榮説,目前,該化工廠周邊的污染治理工作難度很大,要花費高額費用不説,僅植被恢復就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環境污染不容忽視,這也是國家不斷強化污染環境法律責任,並加大處罰力度的原因。
“制止的聲音一直很多,但直到近些年才上升到法律層面。”烏市人大代表馬忠孝一直關注著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他希望更多人知道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以及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嚴重影響。馬忠孝建議,相關部門給化工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應增加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審核,將其作為企業是否能取得營業執照的限制條件,讓環保先行,各方共同守護新疆的碧水藍天。
(原題為《化工廠4個滲坑排“毒”3噸 烏市首例污染環境犯罪公開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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