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2號(關於兩岸海關電子資訊交換系統上線運作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相關事宜的公告)
【法規類型】海關規範性文件
【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4〕22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佈日期】2014-3-27
【生效日期】2014-4-1
【效 力】[有效]
【效力説明】
為進一步便利《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ECFA)項下貨物貿易,兩岸海關電子資訊交換系統將於2014年4月1日上線運作,實時傳輸進出口方海關驗核的ECFA項下貨物原産地數據。現就該系統上線後ECFA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及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須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進口報關單):
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14>”及“原産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係表”中填寫進口報關單申報商品與原産地證書商品之間的對應關係。報關單商品序號與原産地證書項目編號應當一一對應,不要求順序對應。同一批次項下享受和不享受ECFA協定稅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張報關單中申報。不享受協定稅率的商品,其序號不填寫在“單證對應關係表”中。“單證對應關係表”填寫示例見附件。
二、自2014年4月1日起,對於海關尚未收到有關原産地電子數據的進口貨物,進口人申報進口時,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將提示不存在原産地證書電子資訊。
在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含6月30日,以下同),對於提示不存在原産地證書電子資訊的情況,進口人可忽略提示內容並選擇繼續申報。
自2014年7月1日起,對於提示不存在原産地證書電子資訊的情況,進口人應當按照現行規定申明並申請辦理有關貨物的擔保放行手續。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使用已與海關聯網的原産地證書向海關申報的出口貨物,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須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要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出口報關單)。
自2014年6月2日起,原産地證書預錄入系統(以下簡稱證書系統)證書系統正式運作。使用未與海關聯網的原産地證書向海關申報的出口貨物,出口人應當在申報前預先通過證書系統錄入有關原産地證書電子資訊,並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要求填制出口報關單。
同一原産地證書項下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同一份出口報關單申報。
四、對於出口人在貨物出口時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貨物原産地資訊的情況,出口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有關原産地資訊。
對於貨物出口後原産地證書發生修改的情況,出口人可在簽證機構補發有關原産地證書後告知海關有關情況;對於因原産地證書資訊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單修改手續。
對於使用未與海關聯網的原産地證書申報出口的貨物,出口人在辦理出口報關單修改手續前須通過證書系統補充或修改有關原産地證書電子資訊。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3月27日
[責任編輯: 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