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港澳人士和臺灣同胞在內地(大陸)高校申請教師資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 國務院港澳臺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關於港澳人士和臺灣同胞在內地(大陸)高校申請教師資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師廳〔20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臺辦、外辦(港澳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臺辦、外辦:
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經研究,現就港澳人士和臺灣同胞在內地(大陸)高校申請教師資格證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在內地(大陸)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臺灣同胞,凡辦理了居住證明的,根據自願原則,可申請認定內地(大陸)高校相應種類的教師資格。申請人應遵守內地(大陸)法律法規。申請認定高校教師資格的條件與程式與內地(大陸)申請人相同。
港澳人士申請教師資格的有效證件為港澳居民身份證;臺灣同胞申請教師資格的有效證件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教 育 部 辦 公 廳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