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35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電子往來
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352號
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公安部《關於商請調整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的函》(公境〔2015〕426號)、《關於商請確定一次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和分成比例的函》(公境〔2015〕2185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安機關在辦理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卡式)時,向申請人收取通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證100元。
二、公安機關在辦理一次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時,向申請人收取通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證20元。
三、收費單位應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