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待遇助力港澳臺同胞在內地(大陸)實現安居
《意見》指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
《意見》明確了港澳臺同胞的權利。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臺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意見》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出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要簡化辦理要件,縮短業務流程,完善服務手段,為港澳臺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積金服務。要採取有效措施,規範業務管理,強化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落實政策措施,以便更好地支援更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通過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現安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