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文庫侵權案一審近日進行宣判。法院判定,百度侵犯了《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的資訊網路傳播權,賠償中青文傳媒相關損失及合理費用40萬元,但由於《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兩部作品現有證據不足,法院裁定不予支援。
法院:百度構成幫助侵權
1月23日,此案首次開庭。中青文傳媒訴稱其依法享有上述三本書的電子專有出版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但長期以來,百度文庫未經其授權,向公眾提供以上三本書及各種版本。中青文傳媒要求百度停止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近300萬元人民幣。這是我國出版機構首次作為原告發起對百度的訴訟。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表明,中青文傳媒已經經過《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著作權人王娟的許可,取得該書為期五年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根據百度文庫顯示該文檔的閱讀總量,該文檔已屬熱門文檔,百度理應掌握有關資訊並予合理注意,但百度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對於涉案侵權行為具有應知的過錯,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法院採用《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電子書在亞馬遜網站上10元的價格,綜合閱讀數量與百度文庫侵權文檔內容佔比考慮,確定中青文傳媒因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35萬元。
法院因無法確認《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兩本書中文版涉案作品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對中青文傳媒相應起訴予以駁回。
涉案雙方:均將繼續維權
對於一審判決,百度當場表示將上訴。百度方面表示,百度文庫沒有在主頁或者顯著位置對涉案三部作品進行過相關推薦,更沒有利用涉案文檔文庫平臺進行贏利,因此依然適用於“避風港”原則。此次涉案三部作品均由網友自發上傳,百度從未對其進行任何編輯或修改,亦未從涉訴作品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百度文庫屬於典型的資訊存儲空間,提供資訊存儲空間服務,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
百度公司代理律師張永宜表示,百度可能對中青文傳媒總經理劉煒提起名譽權訴訟。
中青文傳媒總經理劉煒在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採訪時談到,北京一中院對於百度侵權賠償權利人的判決,維護了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法院判決認為,對於較長作品通常採用分時、多次點擊瀏覽閱讀方式,單次閱讀量不能等同於全文閱讀量。劉煒説:“首先從《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侵權文檔內容佔比來看,出版社不會將整本書拆零銷售,對百度文庫的侵權內容比例的主張,中青文傳媒已經釋放了善意,但在閱讀量上不應再打折扣,讀者通常也有購買後只閱讀一次或者乾脆不讀的實際情況。其次作為侵權商家,百度不應享受亞馬遜這樣的優質合作方的優惠價格。”
談及賠償金額問題,劉煒認為40萬元的賠償從歷史看是“重大突破”,但與全面賠償權利人損失還有很大距離。
針對法院對《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兩本書的裁定,劉煒表示將會在補充完整證據之後,再來提起訴訟。
律師:被動適用“避風港”不能免責
圍繞內容分享類網站的侵權邊界問題,廣東恒生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傑認為,百度的問題出在兩個地方:其一,百度文庫設置的文檔排名系統,固然會方便用戶使用,為百度贏得口碑,但同時也增加了百度的注意義務,可謂雙刃劍;其二,百度文庫的技術應知文檔侵權,但未做有效處理,無法滿足適用“避風港”原則的全部條件,被判侵權是情理之中。
廣州律師協會智慧財産權委員會委員、廣東廣悅鴻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俊傑提出,對於類似于百度文庫這樣的內容分享類網站,判斷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應主要考慮其是否存在以下任一行為:是否“知道”涉案作品侵權;是否及時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是否對涉案作品進行了編輯、整理及其他形式的改變;是否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中直接獲益。如果突破前述任一行為,則不得適用“避風港”原則,而且當涉嫌侵權的情形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面前公然飄揚,網路服務提供商仍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置,也不得以“避風港”原則予以抗辯。
據了解,此次宣判的只是中青文傳媒訴百度的第一個案子,其他涉及百度雲、百度手機助手等的案子仍在正常進行。
“避風港”原則仍是爭論焦點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