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12月24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臺灣著名作家白先勇訴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藝響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海上話劇工場)、上海君正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藝響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白先勇25萬元。
白崇禧之子白先勇是小説《謫仙記》的作者。1989年,上海電影製片廠將《謫仙記》改編為電影《最後的貴族》,由謝晉擔任導演,潘紅等主演,電影具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
2013年10月起,上海電影集團為主辦單位,藝響公司、君正公司作為承辦單位陸續在各大報紙、網站上進行宣傳,稱其將電影《最後的貴族》改編為同名話劇進行演出。
為此,白先勇委託律師發函給上海電影集團等,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但改編後的話劇仍連續六天在上海人民大舞臺公開演出。白先勇起訴至法院,要求上影集團、藝響公司、君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報刊和網站上刊登聲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並賠償合理開支5萬餘元,總計554934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將《最後的貴族》改編為話劇演出,需要取得電影作品《最後的貴族》製片者上影廠的許可,還需要同時取得原文學作品小説《謫仙記》作者白先勇先生許可。而藝響公司、君正公司只取得了上影公司的授權,沒有得到原作品作者白先勇許可,就將電影作品《最後的貴族》改編為同名話劇並進行演出,侵害了白先勇享有的對其小説作品《謫仙記》的著作權,包括署名權、改編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但鋻於演出六場後未再繼續,而且大部分出票為贈票,獲利應為有限。法院判決由藝響公司、君正公司賠償白先勇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25萬元。
白先勇雖然主張上影集團參與了改編和演出活動,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法院對白先勇要求上影集團予以共同賠償的訴訟請求未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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