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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文物鑒定亂象還需完善法律

2018年10月25日 09:20:00來源:法制日報

  治理文物鑒定亂象還需完善法律

  對話人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張運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  潘 超

  《法制日報》記者        王 陽

  文物鑒定有兩種方法

  記者:什麼是文物?什麼是文物鑒定?文物鑒定有哪些具體方法?

  張運書: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它是研究特定歷史時期人類物質文化生活與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載體。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生産生活方式變更、時代變遷與社會進步的客觀反映。

  文物鑒定就是鑒定年代、真偽、優劣、用途、質地、價值等。文物鑒定是一門極其特殊的實踐型的學問,不是看幾本鑒定書,看幾件真品,買幾件藏品就能學成的,它與每個人的自身條件和成長經歷有密切聯繫,必須在長期實踐中摸索。對龐雜文物認識掌握的局限性和實踐當中領悟能力的差別性,不同的鑒定專家對同一件藏品也可以給出不同的意見。加上花樣翻新的造假手段,常常讓鑒定專家們防不勝防。

  潘超:“文物”一詞,從最初“禮樂典章制度”的含義,歷經“前代遺物”“古器物”“古物”“古董”“骨董”“古玩”等用語演變,現代以“文物”一詞統稱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

  文物鑒定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傳統方法;另一種是現代科學方法。傳統方法主要是“眼學”,即通過對文物形態與內涵規律的判斷,用以鑒定文物。傳統方法是在長期經驗的積累與總結後,形成的系統性地鑒定不同類別文物的研究方法。傳統方法的局限性在於,鑒定結果受鑒定者的受教水準高低、知識結構差異、經驗積累程度、道德良心深淺等主觀因素的影響。現代科學方法是借助於精密儀器,測定待鑒定文物的工藝、質地與年代。如文物斷代的鑒定工作,通過考古地磁斷代、鈾係斷代、放射性碳素斷代、樹木年輪斷代與熱釋光斷代等科學技術手段。雖然現有的科技鑒定方法在理論上已經很成熟,但對於實際應用而言,還遠遠不夠完善。

  鑒定市場既繁榮又混亂

  記者:如何看待文物鑒定的現狀?

  張運書:古今中外,從來就不乏文物造假者,因而也就有了鑒別真假的機構存在,假東西自然會被發現,會被抑制。然而,在全民收藏時代,鑒別文物真假的機構也出現造假,鑒寶節目滿天飛,鑒定專家層出不窮,參與造假、賣鑒定證書等新聞層出不窮。也就是説,如今抓賊的人也跟著偷東西,那就太可怕了。

  文物鑒定是一項技術含量極高的工作,涉及考古、歷史、物理、化學、生物等諸多學科。要求如此之高的專業工作,從事的人應當寥若星辰。但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現有數百家從事有償鑒定服務的機構,使得文物鑒定市場既繁榮又混亂。相當一部分所謂的鑒定家,缺乏紮實的文物古玩鑒定基本功,有的甚至上了幾天培訓班,混了一紙證書,便開始自稱鑒定家出來賺錢。曾經的“金縷玉衣”虛假鑒定事件,就是文物鑒定亂象叢生極其典型的案例。

  潘超:我國經濟日趨發展,文物投資收藏市場每年都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由於發放文物鑒定資格證書的機構多、渠道亂、門檻低,導致“偽專家”滿天飛。與此同時,真專家也做“偽鑒定”,因為出具“偽鑒定”後就算東窗事發,既無法律風險,也無經濟風險。

  文物鑒定,有利於文物的發掘、保護、展覽、建檔與流轉等文化教育意義、政治宣示效應與市場經濟利益的實現。但目前我國文物鑒定行業缺乏鑒定監督機制,鑒定機構設立缺乏準入機制,鑒定人員缺乏責任追究制度,民間收藏的鑒定市場基本處於無人管、無機構管、無法律管的“三不管”狀態。

  怎樣治理鑒定亂象

  記者:如何破解文物鑒定的市場亂象?

  張運書:民間文物市場出現既繁榮又混亂的局面,主要原因在於根深蒂固的國有文物管理思維慣式,造成了民間文物政策法規與民間文物領域實際的嚴重符合。

  與此同時,法律的空白也成為影響文物收藏界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的制約因素。建議調整文物法規的立法制定思路,改變文物保護法一法獨大的文物法規格局,結合文物領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文物法體系,調整制定文物保護、文物市場、文物鑒定三個方面的法律法規,儘快完善對民間文物鑒定的法律規範和監督,同時對鑒定專家的資質、鑒定程式及法律責任等予以嚴格規範。

  潘超:文物鑒定之亂,病根在法律缺失和監管缺失,出路在於構建鑒定行業的誠信體系。當前包括鑒定環節在內的文物鑒定無門檻、無標準、無責任,民間文物流通處於法律的空白地帶,眾多的鑒定機構只有工商執照,游離在文物部門監管之外,發生糾紛、打官司都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此,文物鑒定應該像醫生、教師、律師等行業一樣,建立專業資質認證體系,改變現在誰都可以自封“鑒定專家”的現狀。

  2014年,國家文物局發佈了《關於開展民間收藏文物鑒定試點工作的通知》,就民間收藏文物鑒定指明瞭民間收藏文物的工作目標、任務與要求,但屬於較為抽象的原則性規定,就有關鑒定專家的資質、鑒定程式、法律責任並未涉及,仍處於法律空白狀態。因此,出臺明確民間文物鑒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機制和規範管理機制的《民間收藏文物鑒定管理辦法》就顯得十分緊迫。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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