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洛陽鏟“鬥”:文保的“底氣”從哪兒來
與推土機“拼”,跟洛陽鏟“鬥”:文物保護的“底氣”從哪兒來
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強調要把確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強制度設計和精準管理,注意盤活文物資源,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有法無力,缺少“殺手锏”的文物保護部門,該如何鬥得過建設施工的推土機,防得住盜墓濫掘的洛陽鏟?
“考古跟遷墳一樣”?
位於河南省中西部的汝州市,歷史悠久,又與古都洛陽毗鄰,地上、地下文物資源相當豐富。2016年5月,文物部門在汝州望嵩文化廣場工地發現百餘座漢墓。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隨即著手組織考古發掘工作。孰料考古隊開工不久,8月25日,文物遭到施工方野蠻破壞,13座漢墓被推平。三個月後,施工方變本加厲,所有墓葬坑被夷為平地。
據悉,汝州望嵩文化廣場建設指揮部曾于10月10日組織召開所謂“項目建設與漢墓保護聽證會”,卻沒有相關文物保護專家與會,呼籲文物保護的文化人士也被拒之門外。
望嵩文化廣場項目開發單位相關負責人揚言:“這考古不就跟遷墳一樣,文物都挖走了,不就可以把墓坑給平了嘛。” 他還聲稱,考古發掘耽誤了施工進度。
文物保護工作完工報告顯示,該漢墓為漢代一處較大規模的墓地,三座、四座墓相連的墓葬形制,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極其少見。此外,出土的窗欞形狀的鏤空空心磚雕,罕見於以往漢墓發掘,甚為珍貴。
2017年1月,國家文物局會同河南省文物局,就漢墓群遭破壞事件,約談汝州市政府。
民間文保人士“添亂”?
2018年,汝州文物保護工作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4月11日,望嵩路開始改造施工,現場發現大量碎瓷片。瓷片甚為精美,帶有北宋汝窯出品的特徵。
隨著瓷片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傳播開來,大量市民涌向工地瘋搶。
在汝州古玩一條街,半月談記者佯裝成購買瓷片者向一位古玩商店老闆諮詢,他從抽屜深處翻出一個不起眼的塑膠袋,將幾十塊小瓷片倒在了桌面上供半月談記者挑選。“這一堆6000元,這一小堆2000元……你來得晚了,好的都被別人買走了。”
除了望嵩路施工現場,垃圾填埋場也成了古玩愛好者的“淘金”之地。5月22日,在汝州市蟒川鎮某垃圾填埋廠,半月談記者看到,幾位古玩愛好者正拿著耙子翻土找尋瓷片。一位古玩愛好者説:“在這裡挖了20多天,挖出的有純正天青色的瓷片,綜合判斷,望嵩路工地以前很可能是官窯窯址。”
曾在汝州發現張公巷等古窯址的國家級汝瓷燒造技藝傳承人朱文立認為:“望嵩路出土的瓷片比張公巷出土的還要精美,瓷片上的字跡明確指向這是一處五代至宋時期的官窯窯址,甚至可能是傳説中的後周柴窯。”
瓷片哄搶現場為何沒有文物局工作人員的身影?一位目擊瓷片被哄搶的民間文保人士回憶:“我當時報告了文物局,文物局工作人員卻嗔怪我怎麼知道這瓷片有價值,讓我少添亂。”
文物保護法沒有“殺手锏”?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應事先報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但是,目前有許多建設單位想方設法地逃避考古勘探,相當一部分項目是未經考古勘探即直接開工的,我們只好‘跟著挖掘機跑’。” 長期從事文物考古研究的一位工作人員説。
為什麼不少單位不願在開工前進行考古勘探呢?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要求:“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産建設需要的考古、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正是由於不願承擔這筆勘探費用,拒絕考古勘探成為時下許多工程項目建設的選擇。
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對於尚不構成犯罪但造成嚴重後果的文物破壞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50萬元在鄭州連套房子都買不到”,長期從事文物考古研究的一位工作人員説,施工方挖到文物,破壞了,最多罰50萬;不破壞,發掘費包括人工費、設備費用等等,加起來要好幾百萬。“這筆賬算下來,你説施工方覺得破壞划算呢,還是保留划算?”
文物保護法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或過失損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要追究當事者的刑事責任。
“雖然法律是如此規定的,但在基建施工中損壞了文物的,有幾家最後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最終也只是罰些款了事。”長期在文物保護系統工作的一位官員説。
基建施工中的文物破壞案例,大都屬於法人違法。由於文物保護法對追究法人違法缺乏細化規定,操作性不強,建設方和施工方知道即使違反了文物保護法,“有關責任人也不會遭受多大的個人損失,所以或有恃無恐,或裝聾作啞,根本不把文物部門的規定和管理放在眼裏。” 該官員表示,建設方和施工方及其關係單位“跑一跑”,就能讓破壞文物的處罰不了了之,也是常事。
當前,地方官員往往認為城市開發建設的政績遠比文物保護重要,處理轄區內基本建設引發的文物破壞事件,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文物保護的“底氣”從哪兒來?
將文物保護的口號落到實處,一方面要統籌解決考古經費來源,讓建設單位不用背負“耽誤工期和額外支付考古經費的雙重壓力”;另一方面,要加大文物保護部門的執法力度,讓文物保護違法者感到切實壓力。
對於基本建設工程開工前考古發掘工作的費用,專家建議可嘗試先由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統籌解決,為建設方償付設立一定的“緩衝期”。
城市建設施工過程中的文物保護,牽涉部門尤其複雜,城市規劃、城建、公安,甚至工商、交通等部門都與之相關,這就需要建立聯動機制,確保各部門協作有力,讓文物保護“一路綠燈”。
此外,應在文物保護的“活化”方面做好文章。發掘文物資源轉化為旅遊資源的潛力,將“死文物”變為“活景觀”,引文化産業活水為文物保護蓄力,實現文物“在保護中利用、在利用中保護,以保護促利用、以利用促發展”,是地方政府值得嘗試的方向。(半月談記者 馮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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