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立法機構新通過的多項法案,加強了對少年兒童權益的保護,包括避免他們沉迷電子産品、凈化幼兒園和中小學周邊環境、嚴禁校車超載等。
臺立法機構23日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規定2歲以下孩童禁用電子産品,2到18歲兒童、少年每次使用不能超過30分鐘,否則家長或監護人將被處以最高5萬元(新台幣,下同)的罰款;劃定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職校方圓200米內,為賭博、色情、暴力“禁區”,不得經營夜總會、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或經認定足以危害少兒身心健康的場所,原已開設的上述場所必須在月內遷離或轉變經營業態;公私校、補習班、課外輔導中心載送學生的車輛,未經核準或備查、超載、未配置符合資格的隨車人員,負責人將被處以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此外,新規要求父母與監護人等不得使兒童、少年處於有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違者將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如拒受將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針對近來保姆虐嬰頻傳,規定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有罪者,以及罹患精神疾病者,不得擔任保姆;對引誘、介紹少兒從事對價性交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並科300萬以下罰款;要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得報道或記載少兒性剝削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份的資訊,違者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
針對一些少兒身心處在暴力陰影下卻無法向外求援,新修訂的“家暴法”條文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同居伴侶施暴,及曾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準用“家暴法”所訂保護措施,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上述規定即日起施行。針對避免少兒沉迷電子産品條文“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質疑,臺相關主管部門強調,法案主要針對幼兒園、託兒所是否疏于照護,讓孩童過度看電視、使用電子産品,新規施行後家長將有法源可調閱監視器進行舉證。至於小朋友在家玩電子産品,舉證人也可通過錄影方式提供證據,告發家長、監護人。(記者陳斌華 許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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