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于正侵權案|全球百大品牌|掃心地|送詩人去流浪|

您的位置:台灣網  >  兩岸文化  >  大陸文化看點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明星代言須使用過相關商品

時間:2014年08月26日 14:27 來源:南昌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新華社25日電 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

  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楊永青]

向艷梅:一路走來不容易

  “我是不會放棄(奧運會)的。”4年前在最後時刻落選奧運會,讓女子舉重69公斤級選手向艷梅失落許久,卻沒有讓她就此消沉。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