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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首現“清代民告官勝訴”案件石碑

時間:2014年05月27日 09:35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包頭5月26日電 (李愛平白冰)26日,記者從內蒙古包頭市文物管理處獲悉,包頭市文物部門近日在東河區原包頭商會舊址,發現一塊清代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石碑,該石碑碑文詳細記述了一起清代民告官並勝訴的案件,該碑對於研究清代內蒙古地區基層社會情況及包頭鎮發展歷史,具有重要價值。

  據包頭市文物管理處處長張海斌介紹,石碑用花崗岩製成,呈圭形,長163釐米,寬69釐米,共490多字。碑額橫書“嚴絕流弊”四字,邊緣裝飾雲龍、水波紋飾,碑文記述一起包頭鎮商戶狀告當地官吏勒索銀兩的案件,經過商戶多年的上告,後經撫臺大人(省最高軍政長官)明斷,處置了腐敗官吏,並嚴絕流弊,建章立規,不準損害商民利益。

  碑文講,道光十九年(1839年)德廳主(捕廳一類官)到任包頭鎮,“凡遇毆傷人命匪情盜案”,往往“牽累鋪戶”,並強索包頭鎮公行銀四千六百兩,書戶(書吏)孟秉昭亦“仗官行詐”索銀,使鋪戶“痛恨而流涕”,於是公行總領、同知、鋪戶等興訟控告。

  被告辯解包頭鎮有買空賣空之弊,所控並非實事,官司到藩臺、臬臺(省一級掌管錢糧和刑事案件的官職),倶準被告辯解,後上控到撫臺大人,委託太原府王老太爺斷案和解,最後德廳主離任,戶書孟秉昭“斥革衙外”。撫臺楊侯爺嚴定章程,委藩臺喬、臬臺羅示諭今後倘有命案、賊匪及書役等費用,都與鋪民無關;廳主上任,內外儀軌等,鋪戶概不承應,捉拿逃犯兇徒之事,不準擾害鋪民。另文奉薩拉齊廳阿大老爺示諭包鎮街巷設立甲頭,以便巡查禁絕匪類,滋事由甲頭稟報,不得牽累鋪戶。碑文由“息貢生候銓教授晉昌梁登顯撰並書”,末署“闔鎮公立”,時間為“大清道光二十三年歲次癸卯律仲蕤賓(五月)上浣(上旬)谷旦(吉日)”。

  張海斌説,歷史上的老包頭1809年建鎮,是歷史上有名的皮毛集散地,當年喬家大院的創始人喬貴發就發家於此。1843年的包頭鎮商貿昌盛,商鋪林立,包頭鎮公行即是包頭商會的前身,包頭鎮公行的眾鋪戶針對當時官員借打擊犯罪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進行層層上告,並最終由省長明察秋毫,幫百姓作主,打贏官司,並立下規章警戒後人,這種古人懲治腐敗和走群眾路線的做法仍值得當今借鑒。該碑對於研究清代內蒙古地區行政管理和商貿歷史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完)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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