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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發佈文件 古村落修繕要尊重傳統風格

2018年10月17日 14:17:00來源:北京日報

  保護原有建築群落佈局尊重當地傳統風貌建築風格

  傳統村落修繕有了“規章”

  本報記者 曹政

  老北京的傳統風貌不僅是老城裏的青磚灰瓦,分散在各處的古村落也應展露別具一格的特色。針對北京市現有44個國家級和市級傳統村落的保護與修繕,市住建委等部門近日聯合發佈《北京市傳統村落修繕技術導則》。 

  除了保障房屋品質外,這份導則還將保護和傳承傳統村落的歷史和人文資訊,避免對傳統村落進行大面積建設開發,防止現代風格建築對歷史傳統風貌造成破壞。導則專門要求,傳統村落修繕時不應隨意修建倣古建築、倣古街區等,不得添加原歷史環境沒有的倣古建築及構築物。

  尊重特色

  不盲目複製老城官式建築

  看似只是一份技術導則,但卻是本市傳統村落修繕所遵循的第一本“規章”。“過去房屋新建與修繕的規定主要針對城市裏的建築,對於農宅修繕還屬於空白。”《技術導則》編制負責人説,早在2014年,針對傳統村落修繕的課題就已經開始研究,涵蓋大量細節,將對傳統村落未來修繕起到引導和規範作用。 

  編制歷經四年,其中一個目標是為了保護村落之美。由於分佈在不同的區域,有不同的歷史背景,北京的44個傳統村落各具特色:門頭溝區的馬欄村和順義區的焦莊戶村等,以紅色記憶為代表;昌平區的德陵村、康陵村等,以守陵人的繁衍、傳承為記憶;延慶區的東營門村和榆林堡村等是因古代屯兵延續形成的村落……  

  “從建築本身到村落格局,每個村落都有自己的特點。《技術導則》特意要求延續這些傳統,避免千篇一律。”這位負責人説。記者在《技術導則》中看到,修繕傳統風貌建築時,應尊重當地傳統風貌建築風格,其中傳統工藝須按當地傳統方法進行。還特別強調不應將北京城內官式建築形制、尺度和建築造型盲目移至傳統村落,造成建設性破壞。

  不僅如此,傳統村落格局上,禁止在村落內大填大挖、改造道路和水系、破壞地形與地勢、生硬佈置建築組群;嚴格保護原有建築群落佈局及地形地貌,禁止生搬硬套中軸線、放射形等幾何圖形的建築佈局及道路網路。

  保護真實

  禁添歷史沒有的倣古建築

  這份《技術導則》中,無論對建築本身,還是村落環境,都力求“真實”二字。編制人員解釋,傳統村落的原始風貌反映承載了歷史變遷。如果刻意打亂,反而沒了傳承,喪失了村落文化的沃土,也和現代村落沒有差別。  

  對“真實”細節的強調細到什麼程度?在庭院之內,不得加建永久性或臨時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同時必須保護院落內外原有古樹及花木,不得任意砍伐或摧毀,連墻面、屋頂、檐口、勒腳、門窗等也不得改變形式、風格、色調。 

  未來這些傳統村落的建築在修繕過程中,將被嚴格劃分4個修繕等級。最高的一級修繕建築,要求建築具備深厚的歷史文化背景或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是村落中有威望的名人故居、格局完整並且房屋保存完好。這一級別的建築甚至要遵循以原材料、原形式、原結構進行加固維修,僅內部裝修才可採用新材料。  

  其實,“真實”二字恰恰是現實中一些村落為了旅遊和商業開發而喪失的。因此,《技術導則》特意寫明:不應隨意修建倣古建築、倣古街區等,不應沒有依據地重建和仿製,不應一味商業化等現象。

  “傳統街區的走向,都是原生態形成的,而非現代中規中矩的街道。”這位負責人説,過去傳統村落這種農耕文化風格的街區沒有經過現代手段的規劃與設計,更側重鄰里氛圍,一些倣古建築和街區恰恰喪失了村落的真實性。  同時,為了不影響歷史風貌的展示,這些傳統村落在修繕時也不得添加原歷史環境沒有的倣古建築及構築物,如在古井上加建井亭、古碑加建碑亭、路口建牌坊、院外建影壁、路邊加建漢白玉石欄等。

  有人情味

  不應為保護全部遷出村民

  傳統村落的真實性不僅在於建築,還在於人情味,留得住鄉愁。記者注意到,為了保護村民生産生活的真實性,傳統村落修建還要合理控制商業開發面積比例,不應以保護利用為由將村民全部遷出。  

  要留得住人情味,村落就需要在居住狀況和環境有所提升。於是,一些在基礎設施上尚有不足的村落也需要進行功能提升。

  “在功能提升時,針對傳統村落既要做到保護優先,也要堅持低碳環保。”這位負責人舉例,當管線和設施的建設與傳統村落的保護髮生矛盾時,應在滿足保護要求的前提下採取相應的工程技術措施加以解決;同時,還宜採用合理的保溫節能措施,優先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減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環境污染。  

  對於村落裏的公共服務設施,《技術導則》要求,有閒置傳統風貌建築可以利用時,宜優先利用閒置傳統風貌建築,不宜新建博物館、陳列室、超市等公共類建築。同時,其他新建的公共服務設施,也要在建築風格上與傳統風貌保持一致。  

  即便是村落需要開發商業和新建設施,也嚴禁過境道路和機動車道穿越核心保護範圍,不得隨意破壞地形、斷水截流、改變水系,禁止實施與村落體量、風貌等不符的改造項目,不得將大型旅遊接待與服務設施等生硬嫁接到傳統村落。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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