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2013-06-09 10:20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出境未逾一百八十三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彩色或黑白照片一張。   

  (二)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證明。

  (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一人為保證人;因故(如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一人為保證人。

  1、保證人如係一般公民,應親持保證書至保證人戶籍地派出(分駐)所辦理對保手續,由對保單位簽注意見及負責查證真偽。

  2、保證人如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免對保手續;但保證書上須加蓋服務機關(構)或學校印信。

  3、前揭1及2之保證人備齊所需證件親至本局辦理保證手續者,免對保手續。

  (六)大陸地區證照(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刑事紀錄證明。(出境國或大陸地區開具並經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三個月內有效)(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八)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九)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十)有相當財産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最近一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一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之儲蓄存款證明之。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通案必備文件:臺灣地區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個案要求文件:本局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受胎期間之單身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血緣關係鑒定書、結婚公證書及其他證明事由之文件等。

  (十二)證件費:新台幣肆佰元整。

  (十三)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注意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本人應親至“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語:(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入出境管理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十五號  (○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莊敬樓一樓  (○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 (○七)二八二三七四○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 (○三八)三三八○七七

  (五)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三號莒光山莊 (○八二)三二三七○一

  (六)馬祖服務站:馬祖南竿鄉福澳村一三五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二樓 (○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 該文件來自臺灣某網站,具體內容未變,只是對其中某些直接使用的臺官方機構名稱稍作變動。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入出境管理局”等)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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