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臺結婚登記

2013-06-09 10:09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速,前往大陸探親、旅遊、投資的港、澳、臺同胞越來越多,他們與內地居民之間的民事活動也越來越頻繁。為規範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民政部1983年頒布了《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1998年又頒布了《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內地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涉港澳臺結婚登記45920對,其中涉港登記12369對,涉澳登記1251對,涉臺登記32300對。

    一、港澳同胞同內地居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

    1.辦理港澳同胞同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

    2.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需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國內居民應提供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

  港澳同胞應提供①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回鄉證;②港、澳居民身份證;③香港居民提交我司法行政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申明書;澳門居民提交澳門出生及死亡登記局(2002年底已改名為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者《無婚姻記錄證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係的協議書。另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還應提供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臺灣居民同大陸居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

    1.辦理臺灣居民與大陸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需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大陸居民應提供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臺灣居民應提供①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②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③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另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還應提供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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