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投資項目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償出讓土地,投資者依照有關法定程式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繳納有關土地費用,便可獲得土地使用權。凡通過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但應依法辦理有關交易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為: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教、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經外經貿部門認定的外商投資農業、基礎設施、高新技術以及支柱産業和重點發展産業的項目,可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計收有關土地規費。外商利用荒山、荒灘投資開發各類項目,其地價酌情給予優惠。
3、土地出讓價格可依投資規模和稅收貢獻等因素,採用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寬鬆政策。部分基礎設施自行配套的,可以享受低於最低基準地價折讓優惠。對於帶動性大的大項目或高科技型項目,可以享受項目所創造稅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返還補貼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