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列不同情況減免征稅:
1、新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凡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起“三免三減半”)。
3、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其投資額的10%抵免應納稅額。
4、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關稅: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可作進項抵扣。
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産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批准的生産經營範圍內,以投資總額外的自有資金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落實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可作進項抵扣。
6、鼓勵企業開拓市場。允許企業將銷售收入的5%用於業務宣傳、業務招待和廣告支出,在所得稅前列支。
7、外商投資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辦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稅額時全額扣除。
8、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免征營業稅;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9、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及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0、從事養殖業、種植業、林業、牧業和水産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的自産農業産品,免征增值稅。
11、經稅務機關批准,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