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會”之所以得名,是因為她的主體是“女兒”們,是以女性佔主導地位的歷史文化形成的傳統民族盛會。由此,“女兒會”的文化淵源,可以追溯到母系社會及女性文化時期。
恩格斯關於《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認為,人類劃分為蒙昧時代、野蠻時代和文明時代。在各個時代,産生過各種形態的“家庭”文化。家庭的第一階段是血緣家庭,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應該是一對配偶的子孫中每一代都互為兄弟姐妹,也互為夫妻。第二個階段即普那路亞家庭,這一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誰是孩子的父親是不能確定的,但誰是孩子的母親卻是知道的,人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世系就只能從母親方面來確定,也只承認女係。母系社會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母權制的産生,女性成了家庭、社會的權力支配者,一切行為都是以母親的意志為轉移的,女性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因而,也就由此産生了女性文化。
人類經歷的各种家庭階段,都適應世界上的每一個民族。18速遞夏威夷島的瓦那國,還存在兄妹成婚的多妻多夫現象。恩格斯説:“兄弟和姊妹結婚,在瓦那國是很普遍的。”在日本安萬侶《古事記》中載日本古代神話伊邪那歧命與伊邪那美命兄妹二人成婚的故事,在朝鮮的釜山、慶北、鹹興等地流傳的《大洪水和人類》的故事,與我國的兄妹成婚的故事異曲同工。如《中國古代神話》中的“思士思女説”,相傳在司幽國中分為男女兩個集團,男性集團叫“思士”,不娶妻子;女性集團叫“思女”,不嫁丈夫。兩個集團在性嚮往上並沒有深化到哪一個具體的人,而只是對異性的需求和嚮往。這是最原始的雜婚形態。我國藏民族還出現過“兄弟共妻”現象,認為同一個父母所生兄弟姊妹,生在一起,長在一起,永不分離,乃是幸事。甚至在對偶婚制時期,有些民族家中缺勞力,便與來客或朋友之間的男性成為一種共妻關係。
土家族先民也曾有過原始的女權時期,那時的婚姻是以婦女為中心的。《後漢書 西南蠻夷列傳》載:鹽水有女神,謂廩君曰:“此地廣大,魚鹽所出,願留共居。廩君不許。鹽神暮輒來取宿,旦即化為蟲,與諸蟲群飛,掩蔽日光,天地晦冥。……”此時鄂西尚處在母系社會時期,鹽水女神在廩君不願留居的情況下,大膽出擊,“暮輒來取宿”,表現出女性對男性的大膽追求。這個故事説明,“女兒會”以女性尋找意中人和異性伴侶有其歷史淵源。
在鄂西流傳的兄妹成婚的故事記載:“洪荒年間漲大水,淹死萬國九州人。萬國九州都淹死,留我伏羲兄妹人。”説的是洪荒年間一場大水,把世上的人都淹死了,只剩下伏羲兄妹。為了繁衍後代,兄妹二人在萬物生靈的再三勸説下成婚生子繁衍後代,於是世界上又有了人類。這種兄妹成婚的階段,按照摩爾根的劃分,應是蒙昧時代的血緣家庭階段。即任何一個男子都可成為任何一個女子的丈夫。
在“女兒會”原生地石灰窯流行的地方劇種——儺戲《姜女下池》,大意是姜女在池塘洗澡,隱約看到范郎在樹上乘涼,便唱:“你是人來你説話,你是鬼來放豪光。”范郎唱:“早知娘子下池塘,不該樹上把身藏。”姜女唱:“樹上哥哥聽我説,只有猴子樹上坐。哥哥若還有膽量,請你下樹談家常……。”姜女的無拘無束、活潑奔放,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裸浴,見了異性偷窺,也從容鎮定,毫不慌張,而是大膽出擊,以對歌的形式,約范郎下樹談情説愛,互通家長裏短,定下終身。這與“女兒會”上男女相愛、以歌為媒何其相似。
從以上情況看,“女兒會”的産生與母系社會和女性文化密切相關,“女兒會”是母系社會的傳承,是女性文化的反祖現象。女性文化為女兒會的産生提供了土壤和條件。
二、女兒會是對遠古自由婚俗不自覺地模倣
女兒會作為一種婚俗現象,不管是假經商覓愛,還是借對歌傳情,乃至借“回媽屋”過月半與情人幽會等等,其核心是一個“情”字。
單純從“性”來講,性是一種生物本能,《説文》釋為“性,生之質也”。即生命的本源。6萬年前原始人的性及性行為,與現存的猿類幾乎沒有差別。但隨著人類歷史的進化,人,作為被社會化了的人的存在,對性的需求和採取的方式則帶有了社會化,亦即文化意義。人類早期出現的群婚制,或“野合”現象,在今天看來是不道德的、是亂倫行為,但那時的婚俗所表現出來的性行為是自由的、平等的也是絕對開放的。直到後來發展到一夫一妻的“專偶婚”,從人的種群發展看是進步的,然而,自此也由男權社會取代了女權社會。女性也即從一個氏族的社會主角地位,淪落成了男性的附屬物,乃至發生發展到有“搶婚”、“買賣婚”等婚俗。其實質,女性就成了一種被奴役的“性商品”。在宋代便出現了專司男女婚嫁的作“媒”職業。“六禮”中的“納採”,即等於把女兒作價賣,與索要的所謂“奶水錢”別無二致。從婚俗演變的歷史軌跡看,作為平等性夥伴之一的女性,在男權至上的私有制下,即成了供男人取悅的“性機器”。幾千年來通行的“六禮”,儼然很文明,很有道德,其實質,就是對人的本性之一的“性自由”的一種壓迫和傷害,集中表現在女性的不平等、無地位和不自由。
這種對女性的不平等、無地位和不自由正如一副桎梏,突然間架落在一個數千年來都是“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以歌為*淫之媒……”的自由婚俗的民族身上,從此,凡男婚女嫁,非“六禮”不行,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可。其沿襲歷久的自由婚俗文化則被強制取締。從文化角度講,文化的排它性所衍生出來的不屈服與反抗,則成為該民族的精神在人們心裏積澱下來,並成為一種集體無意識的東西,一代代傳下去。只待什麼時機,便會象火山一樣爆發出來。
因而,當石灰窯、大山頂兩地的集市貿易這個天賜良機到來時,人們(主要是青年男女)便不約而同地以經貿為名,行覓愛之實,以對歌為媒,行戀情之實,以“回媽屋”之名,作偷情之舉……這種種表現形式,是對封建婚制的反抗,也是對遠古自由婚俗的一種不自覺的返祖與模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