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民主改革與民族區域自治——訪廉湘民博士

時間:2009-03-16 13:23   來源:中國西藏資訊中心

西藏的民主改革與民族區域自治——訪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廉湘民  

 

 

廉湘民博士

 

  2009年是西藏民主改革50週年,50年前的那場變革徹底廢除了西藏延續千年的封建農奴制。讓佔人口95%以上的百萬農奴翻身,獲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和公民政治權利,為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創造了前提條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僅讓廣大藏族同胞通過選舉,建立了自己的政權,行使了當家作主的權利,也與西藏50年來的每一步發展息息相關。

  日前,我走進中國藏學研究中心,有幸與廉湘民博士面對面。他用詳實的資料和生動的事例為我們闡述了西藏民主改革前後的歷史真相,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確立的過程。

  西藏的民主改革——不能忘卻的328

  今年的1月19日,西藏自治區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將每年的3月28日定為“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廉湘民認為,紀念日的設立其意義首先在於讓人們牢牢記住它,特別是現在的年輕人;其次設立這一紀念日,則有利於揭示歷史真相。

  3月28日不過是短暫的一天,但對西藏而言,卻意味著一個新舊社會的分水嶺。1959年3月10日,西藏反動上層為維護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悍然發動了全面武裝叛亂;3月2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奉命平叛;3月28日,國務院發佈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以這一天作為標誌,西藏開始了民主改革。通過兩年的時間,徹底廢除了西藏延續千年的封建農奴制,百萬農奴翻身做了主人,獲得了完全的人身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廉湘民説,經歷過苦難,沒有人願意再回到那段黑暗的年代中去,設立“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是西藏各族人民的一致願望和要求。

 

 

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圖片來源:國家民委網站

 

  西藏的民主改革——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條件

  廉湘民説,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具有兩個前提。這兩個前提分別在1951年和1959年得以實現:

  第一,西藏必須在中央政府管理下,完全驅逐帝國主義勢力。1951年,中央政府通過簽定“十七條協議”,和平解放了西藏,徹底驅逐了帝國主義勢力。“十七條協議”同時規定:對達賴喇嘛和班禪的固有地位不予變更,西藏各項改革必須實行,西藏人民如有改革的要求,可以與上層協商共同進行。廉湘民解釋説:這意味著,一方面西藏進行改革,廢除封建農奴制,實現民族區域自治,是必然要走的路;另一方面又允許有一個比較長的過渡時期。這實際也是中央政府做出的一個讓步,希望西藏地方政府的上層能夠自動的提高認識,進行改革。

  第二,西藏必須實現人人平等,所有人享有公民權利。從1951年到1959年的八年時間,大量新鮮的認識進入到西藏,西藏的農奴和奴隸強烈要求改變封建農奴制度,一部分上層開明人士也願意進行改革。但小一部分上層反動分子堅決維護封建農奴制度。衝突産生後,上層反動分子發動叛亂,率先撕毀了“十七條協議”,要求西藏獨立,脫離中國。他們的這種叛亂遭到了西藏人民、開明上層和中央政府的反對。廉湘民介紹説,經歷了“叛亂-平叛-改革”的過程,西藏進入到了人民民主的社會。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了,同時也成立了西藏各級人民政權。這是一個標誌,自此,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確立起來。

  西藏的民主改革——民族區域自治法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

  廉湘民説,在民主改革以前,西藏所有的政治場合是看不到農奴身影的。當時也不搞選舉,參與政治的全部都是僧侶上層、世俗貴族。而廣大的下層,他們根本就談不上什麼選舉和被選舉,一齣生就註定要為別人無償的幹活,沒有任何自由和權利。

  當時的西藏政權,其本質就是維護“三大領主”利益的政權。“三大領主”一方面通過宗教來維護他們的權力,另外還通過一些法律制度、司法手段來維護。廉湘民舉例説,在舊西藏實行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涉及的都是具體的法律規定,從法律的角度就規定了人和人之間是不平等的。《十六法典》中規定:人分三等九級,上上等人的價值相當於同體重的黃金,而下下等人的命價就是一根草繩。《法典》規定了每一個等級的人從出生就是如此,必須安於現狀。作為一個下等人,天生就是要為他人服務、奴役。如果違反了《法典》中的規定,就要接受各種各樣的刑法。

 


資料圖片:舊西藏地方法典所反映的社會等級情況。圖片來源:國家民委網站

 

  而《民族區域自治法》等一整套法律體系,維護的是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秩序。《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做了很多具體的規定。從中可以看到:首先,中央人民政府是充分尊重少數民族權益的,包括人身權利和政治權利。有大量的國家支援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建設的條文;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事業,主要是教育、文化事業發展的條文;以及尊重少數民族地區宗教風俗的條文。歸根結底,就是要採用各種手段,來提高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生活水準。廉湘民説,如果對照《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可以明確看出,過去的《法典》是維護那些佔人口不到5%的三大領主利益的,而現在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是維護西藏所有公民利益的法律體系,這也是西藏民主改革帶來的一個根本性變化。

  西藏的民主改革——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貫穿社會發展

  廉湘民説,西藏的所有發展,都是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息息相關的,是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礎上的發展。從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一直到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央的關心和全國人民的支援下,西藏自治區政府從廣大人民的利益出發,有效地行使權力,帶來了西藏今天的發展。

  在實施這一制度的幾十年裏,西藏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廉湘民感嘆到,那種翻天覆地的變化,一句兩句話是説不完的。他通過例子對比解釋説:西藏50年代的每人平均壽命是35.5歲,現在是67歲;在上世紀50年代以前,西藏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學校,而今天,西藏建立起了自己的現代教育體系;50年前,西藏沒有一條公路,更不用説鐵路、航空,現在西藏交通四通八達;和平解放初期,中央代表去西藏,從北京到香港,再到印度,從印度進西藏,需要許多天的時間,現在從北京到西藏,坐飛機4個小時,坐火車兩天兩夜。這就是變化!

 



  資料圖片:圖為1月7日拍攝的拉薩柳梧大橋。該橋2007年建成,總投資4.5億元,是西藏第一座現代化城市特大型立交橋,它的建成縮短了拉薩市區至拉薩火車站的距離。新華社記者 陳建力 攝

 

  但是最根本的變化,還是人的變化——藏族同胞的變化!50年前人們打招呼會説:你是哪家的?現在人們打招呼是問:你叫什麼名字?;50年代,西藏95%的人是跪著的,現在的西藏,100%的人是站著的;50年前,西藏人民只是一個物品,50年以後,廣大藏族同胞真正的作為一個人,站在了養育他們的土地上。

  資料圖片:2007年6月11日9點45分,搭載著270名旅客的空中客車A330寬體客機順利抵達拉薩貢嘎機場。新華社發

  廉湘民最後提到,西藏以前的貧困人口較多,那麼民族區域自治政權所採取的措施更多是著重于脫貧。目前階段,溫飽問題已經解決,主要的問題是增加農牧民的收入,提高西藏人民吃、住、行、用等各方面的生活品質。現在,西藏正在開展大規模的安居工程,就是為了讓西藏人民住得更好,過上現代化的生活。這些年,人們去西藏,感受到西藏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是非常大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西藏人民還會有新的要求,那麼,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要滿足人民新的要求。(郎寧) 

編輯:陳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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