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今昔》第1集:舊西藏封建農奴制度

時間:2009-03-17 16:54   來源:

  上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西藏社會制度經過歷史性的變革和跨越,埋葬了人類史上反動、黑暗、殘酷、落後的封建農奴制度,西藏人民翻身解放當家作主,開闢了建設社會主義的歷史新紀元。

  封建農奴制度是嚴重阻礙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腐朽制度。

  舊西藏僧侶貴族專政、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是建立在農奴主對生産資料和農奴人身佔有基礎之上的。舊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都由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佔有,他們被稱之為“西藏的三大領主”。三大領主及其代理人構成西藏農奴主階級,約佔人口的5%。據17世紀清朝初年統計,當時西藏約有實耕地300萬克(15克相當於一公頃),其中30.9%為封建地方政府佔有,29.6%為貴族佔有,39.5%為寺院和上層僧侶佔有。在隨後的歷史進程中,三大領主高度集中佔有和壟斷以土地為主的生産資料的事實不但沒有絲毫的改變,而且更加得到強化,使佔西藏人口90%的農奴從根本上喪失了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處於被剝削、被奴役的地位,靠耕種份地維持生計。西藏的農奴分為“差巴”和“堆窮”,差巴是領種份地(差地)所支差的人。堆窮意為小戶,有的是外來的煙火戶,有的是種內差地的“朗差”。西藏人口中還有大約5%的奴隸,藏語稱之為“朗生”,也就是家內奴僕。“差巴”、“堆窮”、“朗生”和遊民等幾個階層構成西藏的農奴和奴隸階級。

  三大領主憑藉他們佔有的全部生産資料,通過超經濟的強制手段佔有農奴人身。舊西藏噶廈政府規定,農奴只能固定在所屬領主的莊園土地上,不得擅自離開,絕對禁止逃亡。“人不無主、地不無差”這一流行于舊西藏的話,就是三大領主強制佔有農奴人身,使農奴世世代代依附領主,作為土地的附屬物束縛在差地上的真實寫照。

  三大領主佔有農奴人身,將其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種地的一律得種差地,並支烏拉差役。農奴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被收回牲畜、農具、差地,降為奴隸。不僅如此,三大領主還把農奴當作私有財産隨意支配,用於賭博、抵債、贈送、轉讓和買賣。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傑把100名農奴賣給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僧官洛桑楚成,每個農奴的價錢是藏銀60兩。另外,他還把400名農奴給功德林寺,抵3000品藏銀債(約合1萬銀元)。農奴的婚姻必須取得領主的同意,不同領主的農奴婚嫁要繳納“贖身費”。農奴生小孩就要抱到領主那裏繳納出生稅,登記人冊,註定為領主終身當牛做馬。農奴若被迫流落外地去謀生,要向原屬領主交“人役稅”,持已交人役稅的證明,才不至於被當作逃亡戶處理。這種實質上完全佔有農奴人身的超經濟強制,使農奴除了終身勞作外,沒有任何人身自由,更談不上人的尊嚴。

  “生命雖由父母所生,身體卻為官家佔有。縱有生命和身體,卻沒有作主的權利。”這是農奴對三大領主強制佔有自己人身的悲愴吟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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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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