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權事業新進展

時間:2009-03-17 11:18   來源:新華網

  西藏自治區人權事業新進展

  前 言

  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藏族自治區。十三世紀中葉,西藏正式歸入中國元朝版圖後,西藏一直處於中國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為中國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勤勞、純樸的藏民族在歷史上為燦爛的中華文明的發展,為祖國大家庭的團結和統一,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1959年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佔西藏總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沒有人身自由,人的基本權利被剝奪。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結束了政教合一封建農奴制度的歷史,佔人口95%以上的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了做人的權利。西藏由此進入了社會發展和人權進步的新時代。

  1992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白皮書,以大量事實,全面介紹和闡述了西藏地方與祖國大家庭關係的歷史,以及現代西藏人權發展與進步的情況。

  近幾年來,在中央政府的重視和支援下,在全國其他地區的大力支援下,經過西藏各族人民的努力,西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明顯加快,從而進一步推動了人權事業的發展。西藏自治區人權事業的發展,是中國人權事業新進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了解和判斷西藏地區的人權狀況,要看事實。這裡介紹的是西藏自治區1992年以來的人權事業新進展的事實。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人民的政治權利

  西藏是藏民族聚居區,藏族佔全自治區總人口244萬的95%,漢族和其他民族人口占5%。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區,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政治權利,特別是藏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國政府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1956年4月,根據中央政府決定,成立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晉美任自治區第一任主席。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作為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根據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語言文字、人事管理、經濟管理、財政管理、教育管理、文化管理、自然資源的管理和開發等諸多方面。

  作為西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積極制定適合本民族地區特點的法規。繼1965年至1992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等60余件地方性法規之後,近年來又制定了23件地方法規,作出各類法律決定21件,清理修訂法規23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等,並對14項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制定了適合西藏特點的實施辦法。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日的基礎上,西藏自治區立法和行政機關還將“藏曆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根據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區把職工的工作時間定為每週35個小時,比全國性法定職工周工作時間少5個小時。據統計,1992年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西藏實際情況制定的有關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立法數量,超過了此前12年的總和。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和自治區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從西藏自治區成立迄今,先後的4任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主任和5任自治區主席均為藏族公民。據統計,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佔71.4%,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佔80%;在西藏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佔778%。在1993年全區鄉(鎮)、縣、地(市)和自治區四級換屆選舉後,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佔四級國家政權機關組成人員的93.2%,分別佔當選的鄉鎮長和縣長的99.8%和986%,分別佔自治區、地(市)、縣三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96%和89%。1992年以來,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選拔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據1996年統計,西藏全區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比1992年增加1822%,佔幹部總數的73.88%,比1992年增長4.48個百分點。

  保障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是維護藏族人民自治權利和行使參與國家和地方事務管理的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據此明確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藏語言文字是西藏全區通用的語言文字,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法規、法令,各級政府下達的正式文件、發佈的公告,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在司法訴訟活動中,對藏族訴訟參與人,都使用藏語文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都使用藏文。西藏的報刊、廣播、電視均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機關、街道、路標和公共設施一律使用藏漢兩種文字標記。藏族的學術、文化藝術工作者,都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撰寫和發表學術成果和藝術作品。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實施,進一步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政治權利,使西藏人民今天所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舊西藏的狀況形成天壤之別。

  西藏在1959年民主改革之前,是一個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佔西藏總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被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農奴主把農奴和奴隸當作私有財産,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在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直到1959年被廢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文將人分成三等九級,規定人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典規定,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等,其命價為與其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一根草繩。農奴主以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封建農奴制度,動輒對農奴和奴隸實施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投水等駭人聽聞的酷刑。

  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獲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所有公民政治權利。

  在西藏,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選舉自己的代表,並通過選舉産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力。據統計,在1993年進行的西藏鄉、縣、地(市)、自治區四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中,全區共有選民1311085名,佔18歲以上公民的98.6%,其中91.6%的選民參加了選舉,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中國憲法和選舉法明確規定,在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選舉法還對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作了特殊照顧性的規定,如規定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佔境內總人口數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不足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等。佔全國總人口8%的少數民族,目前其在全國人大的代表佔代表總數的14%以上。西藏現有20名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佔80%。西藏的門巴、珞巴等少數民族雖然人口極少,在全國人大及西藏各級人大中也均有自己的代表。帕巴拉格列朗傑活佛目前擔任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西藏各階層和各界人士還通過參與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參政議政,行使民主權利。現有多名西藏民族、宗教界人士是全國政協委員、常務委員,阿沛阿旺晉美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于1959年成立以來,廣泛吸收藏族和其他民族及宗教界人士參加,現有數百名民族、宗教界人士擔任委員,拉魯次旺多吉、唐麥貢覺白姆等舊西藏政府時期的貴族均擔任了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舊西藏法典規定,“勿予婦女議論國事之權”,這種狀況在新西藏已不再存在。1996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婦女代表佔代表總數的20%。現在,全西藏有縣級以上婦女幹部573人,並在歷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的女法官、女檢察官、女警官、女律師。

  在西藏自治區,形成了一支以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主體的司法隊伍。西藏自治區司法部門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保護西藏自治區各族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保護公共財産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依法懲處各種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在西藏自治區,犯罪率和監禁率均低於全國平均水準。罪犯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少數民族和信仰宗教的罪犯不受歧視,在生活習慣等多方面得到照顧。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的吃、穿、住、用等物質條件由政府予以保障。監獄按罪犯民族生活、飲食習慣設有專灶,每月供應糌巴、酥油茶、甜茶等。西藏監獄均有醫療衛生機構,罪犯擁有醫師數高於全國監獄平均水準。罪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休息日、節假日和民族傳統節日。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依法每月會見自己的親人,可以依法獲得減刑或假釋和各種獎勵。

編輯:陳葉群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