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

時間:2009-03-17 11:07   來源:中新網

  前 言

  西藏曾經被認為是一個神秘的地區,現在她早已揭去神秘的面紗,呈現在世界面前。她正經歷著從極端落後的中世紀狀況逐步走向現代化的天翻地覆的變化。

  但是世人對這一地區的實際情況仍然知之甚少。於是一些曾經侵略或試圖侵略她的人高喊,她受到了侵略;一些曾經完全剝奪了這一地區人民人身自由的人呼叫,那裏人民的人權受到了侵犯。謠言、歪曲、猜疑、誤解……織成一層煙霧又籠罩著這個地區。

  要了解這個地區的真實情況,還是要看事實。

  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把事實擺出來。

  一、西藏的主權歸屬

  西藏在中國的西南部。居住在這裡的藏族先民,遠在西元前就與生活在中原的漢族有聯繫。以後,經過漫長的歲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起來,成為現在的藏族。到唐朝(西元618—907年),藏漢雙方通過王室間的聯姻、會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團結友好的親誼關係,在經濟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聯繫,為最終建立統一的國家奠定了深厚的基礎。在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的布達拉宮,至今一直供奉著西元641年唐朝嫁給藏族吐蕃王的文成公主的塑像。大昭寺前的廣場上還矗立著西元823年為雙方會盟建立的“唐蕃會盟碑”。碑文記載,“舅甥二主,商議社稷如一,結立大和盟約,永無渝替!神人俱以證知,世世代代,使其稱讚。”

  十三世紀中葉,西藏正式歸入中國元朝版圖。自此之後,儘管中國經歷了幾代王朝的興替,多次更換過中央政權,但西藏一直處於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

  元朝(西元1271—1368年)

  十三世紀初,蒙古族領袖成吉思汗在中國北部建立蒙古汗國。1247年,西藏宗教界領袖薩迦班智達貢嘎堅贊同蒙古皇子闊端在涼州(今中國甘肅武威)議定了西藏歸順的條件,其中包括呈獻圖冊,交納貢物,接受派官設治。1629年成書的《薩迦世系史》記載著當時薩迦班智達寫給西藏各地僧俗首領的信中關於必須歸順和接受所規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1271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為元,並於1279年統一了全中國,創建了繼漢(西元前206—西元220年)、唐王朝之後中國版圖內各地區、各民族大統一的中央政權,西藏成為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個行政區域。

  元朝皇帝設置了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區軍政要務。這一機構的人員選用,由皇帝決定,它的報告直接送給皇帝。掌握宣政院實權的是“院使”,一般由中央政府總理全國政務的右丞相兼領。

  在西藏地區成立了地方軍政機構,名為“宣慰使司都元帥府”,隸屬於宣政院。宣慰使司下面還轄有管理民政的十三個萬戶府、千戶所等。所有機構和官職的名稱都是元朝中央規定的。元朝在西藏駐有軍隊,並由一位王子及其後裔率軍駐守西藏地區的東部邊緣,逢西藏有事,即可就近入藏,以盡鎮戍邊疆的職責。1290年,一名萬戶長叛亂,元朝中央派遣這位王子率軍入藏平息。

  元朝中央派官員入藏,按照戶口多寡,地形險易,出産豐嗇,設立大小驛站,聯成交通線,由西藏通往大都(今北京市)。

  元朝中央還派官員在西藏進行人口調查,確定各萬戶屬下可支應差役的人口數,決定沿驛路各地必須供給的力役、物資、運畜。1268年、1287年、1334年進行了三次人口調查。藏文史書《漢藏史集》中有關於這三次調查的詳細記載。

  明朝(西元1368—1644年)

  1368年明王朝接替元王朝,繼承了治理西藏的權力。

  明朝中央對元代的官職名稱、品秩,大都保留原狀。在今西藏中部和東部分別設立“烏思藏行都指揮使司”與“朵甘行都指揮使司”,隸屬於陜西行都指揮使司,相當於行省級軍區機構,兼理民政。西藏西部阿裏另設置“俄力思軍民元帥府”。這些機構的負責官員均由中央任命。

  明朝第三個皇帝明成祖(1403—1424年在位),以西藏佛教和政治合為一體,大小派別各踞一方,為有利於治理,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王”、“灌頂國師”等名號。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准,遣使冊封,新王才能即位。按照朝廷的規定,每年元旦,王須遣使或親自來京參加朝賀典禮,呈遞賀表貢物。對於入貢期限、來京人數、所取路途、沿途各地供應,都有具體規定。至今西藏有的喇嘛寺內還保存著當年必須朝拜的皇帝萬歲牌。

  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兩大活佛系統屬於藏傳佛教格魯派。格魯派在明代興起,三世達賴喇嘛本是格魯派的一個寺院的住持。明朝中央特別開例,准予他入貢,1587年封賜他以“朵兒只唱”名號。

  西藏地方官員犯法,亦由中央懲處。

  清朝(西元1644—1911年)

  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進一步加強了對西藏的治理。清朝皇帝于1653年、1713年分別冊封五世達賴喇嘛和五世班禪喇嘛,自此正式確定了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以及他們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達賴喇嘛在拉薩統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區,班禪額爾德尼在日喀則統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區。1719年,清政府派軍隊進入西藏,驅逐盤踞拉薩三年之久的準噶爾部,著手改訂西藏的行政體制。清朝皇帝封西康地區的一個青年活佛為七世達賴喇嘛,護送入藏;任命四名有功有名望的藏官為“噶倫”,管理西藏政務。1727年,設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雲南、青海的界線,也於此時派員正式勘定。

  為了完善西藏行政機構的職能,清朝多次頒下“章程”,整頓改革舊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1793年,頒布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共二十九條。章程的主要內容有:

  清政府掌握確定西藏各大活佛包括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去世後轉世靈童的大權。每逢一代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和西藏各大轉世活佛的轉世靈童覓到時,即將靈童姓名繕寫在簽上,納入中央頒發的金瓶,由駐藏大臣會集有關大活佛,掣簽確定(金瓶和簽現在仍保存在拉薩)。轉世靈童的剃髮、取法名、選定授戒的師傅和授經的師傅,也都須經過駐藏大臣奏報朝廷核準。當舉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坐床和親政典禮時,中央派大員親臨監視。

  駐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督辦藏內事務,地位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噶倫以下(包括噶倫)都是屬員。

  對西藏文武官員確定品級、名額和升補手續。最高一級藏族官員有噶倫四名、代本六名,由中央任命。噶倫、代本的年俸由中央發給。

  在西藏成立正規藏軍,名額3000人,規定了軍官等級、人數,軍餉補給來源,武器配備,駐防地點。另外,從內地調駐西藏各地官兵1400多名。藏漢軍隊統由中央派駐的官員管轄。

  決定在西藏照內地之例,設立鑄錢局,鑄造官錢行使,銀幣正面背面分別用漢藏文字鑄“乾隆寶藏”字樣。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每年的財務收支,由駐藏大臣稽查總核。

  西藏差役由全社會平均負擔。貴族和大寺廟中實有勞績可受優待免除差役者,須經過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核準發給執照。

  對來西藏貿易的尼泊爾、克什米爾商人要進行登記,造具名冊,呈報駐藏大臣備案,由負責官員簽發路證。凡外人要求到拉薩者,須聽候駐藏大臣衙門審批。藏人出境至尼泊爾等地,由駐藏大臣簽發路證,規定往返日期。

  西藏西南部與印度、尼泊爾等國的邊界上若干地點,設立國界標誌,駐藏大臣每年出巡各地,檢查駐軍防務及界碑情況。

  一切西藏涉外事宜均由駐藏大臣全權處理。噶倫不得與外方通信,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接到外方信件、佈施,俱報告駐藏大臣查驗,並代為酌定回信。

  對犯罪者的處罰,都要經過駐藏大臣審批。

  從1727年始設駐藏大臣到清王朝覆滅的1911年,清中央政府先後派遣駐藏大臣達百餘人。

  中華民國(西元1912—1949年)

  1911年秋,中國內地爆發了辛亥革命,推翻了統治中國近270年的清王朝,建立了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一經成立,即宣佈它是合漢、滿、蒙、回、藏等民族為一體的共和國。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第一任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在就職宣言書中向全世界昭告:“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等諸地為一國,則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當時作為國旗的五色旗即象徵五族為一體。3月,中華民國南京臨時參議院頒布的民國第一部憲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明確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

  1912年8月10日,為組建中華民國第一屆正式國會,北京政府頒布《中華中國國會組織法》和國會議員選舉法,規定西藏地方民眾參加選舉的辦法和被選舉的議員直接參政。1927年,中國國民黨在南京組建國民政府,並於1931年召開國民會議,十三世達賴喇嘛和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均派出正式代表參加。這次國民會議制訂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總綱第一條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禪的行政機構堪布廳的代表,還加了南京國民政府于1946年召開的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期間,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實行對西藏地方的治理。1912年中央政府設立蒙藏事務局(1914年5月改為蒙藏院),取代清朝的理藩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務,並任命了中央駐藏辦事長官,例行清朝駐藏大臣職權。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于1929年設立蒙藏委員會,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事宜。1940年4月,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設機構。

  依歷史定制,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以及其他大活佛,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認可和冊封,他們在西藏地方才有政治上和宗教上的合法地位。民國期間,外患不已,內亂頻仍,中央政府孱弱,但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繼續接受中央政府的冊封。達賴、班禪等多次表示維護祖國統一,擁護中央政府。1919年,十三世達賴對北京中央政府派出的代表團説:“余親英非出本心……余誓傾心內向,同謀五族幸福。”他在晚年(1930年)還曾表示,“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國真正和平統一”,“都是中國領土,何分爾我”,“英人對吾確有誘惑之念,但吾知主權不可失”,公開表明“不親英人,不背中央”的意旨(摘自劉曼卿著《康藏軺徵》)。九世班禪在遺囑中説,“余生平所發宏圖,為擁護中央,宣揚佛化,促成五族團結,共保國運昌隆”。

  1933年12月,十三世達賴喇嘛圓寂,西藏地方政府依傳統舊制向中央呈報。國民政府派專使入藏致祭,並批准勢振活佛為攝政,代行達賴喇嘛職權,對於尋覓十三世達賴轉世靈童應遵循的辦法,西藏地方政府都按照歷來的規定一一呈報中央政府。現在的十四世達賴出生於青海省,原名拉木登珠,在他兩歲時被選為轉世靈童之一。1939年,經西藏地方政府呈報,中央政府指令青海省當局派軍隊把他護送至拉薩。1940年,當時任中央政府首腦的蔣介石,經特派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到拉薩察看後,同意西藏地方攝政熱振關於免於金瓶掣簽的申請,由國民政府主席正式頒布命令,批准拉木登珠為十四世達賴喇嘛。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原在國民黨政府統治下的北平、湖南以及與西藏相鄰的雲南、新疆、西康等省相繼以和平方式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也採取和平解放的方針。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當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談判西藏和平解放”。但是,當時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攝政大扎阿旺松饒等人,在某些外國勢力的支援下,不顧國家和西藏人民利益,拒不接受中央政府進行和平談判的號召。他們在西藏東部昌都一線調集藏軍主力,布兵設防,企圖以武力對抗。在這種形勢下,中央政府不得不于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除放軍渡過金沙江,解放了昌都。

  昌都解放後,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判談。中央政府堅持和平談判的政策,給西藏愛國力量以巨大支援和鼓舞。以阿沛阿旺晉美為代表的愛國上層人士力主和談,得到了多數人的贊同和支援,提前親政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接受了進行和平談判的意見。1951年1月,達賴致信中央人民政府,信中説“余此次接受西藏全體人民熱烈而誠懇的要求執政”、“決定和平達成人民之願望”,派代表“向中央人民政府謀求解決西藏問題。”1951年2月,達賴喇嘛任命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全權代表,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等四人為代表,赴北京全權處理和中央人民政府談判事宜。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定,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協議規定,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西藏現行政治制度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以及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區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統一管理。協議還明確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動進行改革。

  和平解放西藏的協議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贊成和擁護。1951年9月26日至29日,西藏地方政府召開有全體僧俗官員、三大寺代表參加的大會,專門討論協議問題。大會最後通過的給達賴的呈文説,“簽訂的十七條協議,對於達賴之宏業,西藏之佛法、政治、經濟諸方面,大有裨益,無與倫比,理當遵照執行”。達賴喇嘛于10月24日致電毛澤東主席,表示“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並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班禪和堪布廳也發表聲明,指出協議“完全符合中國各族人民,特別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同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軍在西藏人民支援下,順利進駐拉薩。

  西藏和平解放後,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上層愛國力量為貫徹執行“十七條協議”做了大量工作。1954年,達賴、班禪聯袂赴北京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達賴剌嘛在會上發言,對三年多來執行“十七條協議”所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對會議所審議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草案中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和規定表示熱烈擁護。在談到宗教問題時,達賴喇嘛説:西藏人民具有很濃厚的宗教信仰,一些人製造的所謂“共産黨、人民政府毀滅宗教”的謠言曾經使他們疑惑不安。但是現在,這種“挑拔離間的謠言已經全部破産了,西藏人民已經切身體會到了我們在宗教信仰上是有自由的。”他表示,要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各族人民幫助下,逐步把西藏建設成為繁榮幸福的地方。9月20日,達賴、班禪等西藏代表與出席會議的全國各族代表以投票表決方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此次會議上,達賴喇嘛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班禪額爾德尼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他們作為國家領導成員,依照中國憲法,行使參與管理國家各項事務的權利。

  1956年4月22日,達賴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他在籌委會成立大會上致詞説:“1951年我派代表到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代表進行談判,在團結友愛的基礎上,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從此,西藏人民永遠擺脫了帝國主義的奴役和羈絆,回到祖國大家庭,和祖國各兄弟民族人民一樣,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權利,開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

編輯:陳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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