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璋:兩岸中小學校互訪機制之研析

時間:2009-07-12 15:00   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7月12日長沙消息 在11日舉行的第五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拓展兩岸教育交流合作分論壇上,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主任陳伯璋發表演講,以下為陳伯璋演講稿。


  一、兩岸中小學校交流現況

 

  臺灣自一九八七年開放大陸探親後,即頒發兩岸地區教育交流的若干規定,而大陸教育部“教育委員會”也有相關規定負責管理大陸人士來臺教育參訪,並協助臺灣人士赴大陸的學校、教育機構學習、進修、講學、研究,及與大陸進行教育交流、合作等相關事宜。近年來,兩岸文教活動交流活動頻繁,人數屢創新高。依據統計數據顯示,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文教活動由2005年的12,315人、2006年14,775、2007年16,226到2008年的20,546(大陸工作委員會,2009)。依照此一趨勢看來,兩岸交流活動日益趨多,有增無減。

 

  當前兩岸教育,均受到世界潮流的影響,對於人才的培育格外重視,尤其在中小學階段,更是人才培育的基礎,所以透過兩岸彼此的交流,對兩岸文教發展更進一步促進。有關兩岸中小學校交流活動方面,臺灣于1992年6月16日訂頒《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生交流活動作業要點》,規範與促進兩岸學生交流活動。支援兩岸青年進行學術性、功能性與服務性之雙向交流。臺北市第一女子中學樂儀隊是臺灣地區第一個學生團體前往大陸地區訪問,訪問地點包括北平、上海、南京等城市進行23天交流活動後返臺。而舉辦營隊活動最多的“夏潮聯合會”,十年之中成行32團。2003年臺灣地區科學教育人員交流參訪團21人,包括武陵高級中學,校長吳正牧、麗山高中校長鄭顯三、新竹園區實驗高中數學教師莊添丁、師大附中物理教師黃淑芬、花蓮高中化學教師吳福章等。他們參觀了四所大學和五所重點中學,並出席北京大學舉辦的“海峽兩岸大學及中學科學教育與改革(數學與自然科學)研討會”,自此開啟了兩岸學術交流,更開展日後的“海峽兩岸大學及中學科學教育論壇”,促進兩岸科學教育的定期交流與對話(劉勝驥,2007)。有關於兩岸中小學的學術交流,2005年2月13日至20日在瀋陽舉行“海峽兩岸中小學校教師冬令營”;2007年在嘉義大學舉辦“海峽兩岸中小學校教育發展學術研討會”;同年于致遠管理學院舉辦“共構幼教新境界—探尋幼兒園實踐智慧--2007年兩岸幼兒教育學術交流活動”。其中最為盛大的是2007年8月舉辦首屆的“海峽兩岸百名中小學校長論壇”,2008年10月在臺灣臺中明道中學辦理第二屆。這些的交流活動已不勝枚舉,顯示兩岸在中小學交流上已非常活躍。

 

  二、兩岸中小學校交流活動型態與特性

 

  臺灣于2004年2月26日訂頒《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範與促進兩岸學校交流,截至2009年5月,大陸298所高校與臺灣108所高校簽署校際交流議。兩岸中小學交流雖然未像高等教育如此頻繁,不過學生與教師的訪問,還是不在少數。雙方交流的活動型態,大略有下列幾項:

 

  (一)教學研究交流:20多年前,兩岸學人基本上處於隔膜的狀態,今日兩岸中小學校長、教師可透過交換講學、教學參觀、分享教學心得、重點研究合作,以及共同舉辦學術研討會的方式,進行兩岸的交流。

 

  (二)學術數據交換:兩岸教育交流中,相互提供學術資料受限最小,但受益最為可觀。除了分享學術研究心得與成果,更達到知識傳遞的功用。具體而言,兩岸交換學術數據的形式有三:1.單位之間交換學報刊物。2.團體之間集中贈送學術著作。3.個人之間彼此交流研究資訊。透過上列形式的數據交換及資訊傳遞,達到教育交流的目的。

 

  (三)學生學習之旅:不論是大陸地區,還是臺灣地區,都會舉辦兩岸學生學習之旅。主要以學校作為媒合的單位,進行的方式有學生的交換、移地學習,或是遊學參訪,透過類似活動,提供學生另一種學習的空間與方式。

 

  (四)學生競賽活動:除上述,靜態性的交流活動平凡之外,動態性的交流活動也不少。如學術競賽、體育競賽、辯論比賽等,藉由競賽活動,提供兩岸中小學間良性互動及交流的機會。

 

  (五)學校行政參訪:此類型的參訪,團員主要是以學校行政人員居多,參訪內容主要是針對校園的建設、行政措施、教師任用、教師訓練、學生學習評量等為主題,進行觀摩,分享彼此的辦學經驗,並了解兩岸教育行政上的問題及解決之道,以深化交流效益。

 

  (六)文化學術展覽:過去兩岸對於彼此文化的不了解,所以對於彼此的藝文發展,並不是十分了解。藉由文化活動的展覽,是消泯“文化屏障”的方式之一。不論是文化學作品藝術創作,透過文化活動的展覽達到兩岸交流的目的。

 

  從1992年兩岸學術交流開放至今,兩岸中小學校交流則呈現下列幾點特性:

 

  (一)寒暑假為交流的旺季:由於寒暑假是學校專屬的假期,且假期較長,較適合遠距離的活動。兩岸學生於寒暑假期間相互參訪,進行文教交流活動。

 

  (二)活動主題趨於專業化:若以地球村的角度來看,兩岸學生彼此處於一種“競合關係”。由於是兩岸學生在國際學科競賽中彼此競爭,都屢獲大獎,受到西方國家的注目。但每到假期,透過民間團體的舉辦,兩岸學生會針對一些專業議題進行研討與對話,增進兩岸學生專業成長。臺灣學生出國可向教育部門申請補助,對於具有學術性、專業性、主題性的優質活動,都給予支援及鼓勵。

 

  (三) 交流呈現“去多來少”:兩岸交流20年,但一直呈現“去多來少”的情形,目前兩岸交流的比例處於一種高度頃斜的狀態(參照表1及圖2、3)。

 

  臺灣人民赴大陸地區,不論是人數或是比例,都遠高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依據海峽兩岸基金會的研究結果顯示,臺灣地區學生前往大陸地區人數明顯高於大陸地區學生來臺人數(張璞先,2007)。大陸自舉辦第一屆臺胞青年夏令營開始,每年均持續舉辦類似活動,辦理規模年年擴大,以落地接待的方式邀請臺灣學生赴大陸參加夏冬令營活動(例如:2004年“全國臺聯”督辦的夏令營,全大陸共有十九個省市區舉辦,參加者共1,200余名,其中558人來自臺灣、在大陸就讀的臺生343人、大陸臺籍大學生202人,還有部分臺商子女)。由此可知,兩岸學生交流,大陸地區舉辦活動較臺灣地區頻繁(劉勝驥,2007)。

 

 

表1:大陸臺灣歷年往來人數統計表
資料來源: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2009,索引日期2009年6月13日)。

 
 

圖2:歷年臺灣人民赴大陸人數

資料來源: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2009,索引日期2009年6月13日)。

 

圖3:歷年大陸人民赴臺人數

資料來源: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2009,索引日期2009年6月13日)。

 

 

  (四)法令制度的規定:兩岸關係是互動的關係,不可否認,兩岸在政治上仍有其複雜度,臺灣于1992年7月21日公佈,同年9月18日施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此為主要規範。目前已申請訪問的難易度來看,大陸地區學生申請來臺的困難度似乎比臺灣學生來的高,與兩岸龐大行政機器所制定的法規有關,兩岸交流已逾20年,雙方在各層面的往來日益頻繁,面對新局,兩岸事務法制必須與時俱進,規範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維持兩岸交流秩序,提升交流品質。

 

  (五)文化參觀多於教育體驗:大陸地區中小學訪問團來臺參訪,行程安排主要是以臺灣地區文化知識考察為主,增進團員們對於臺灣地區的文化了解,實際對於臺灣的課程教學的體驗不多。可能是目前兩岸交流活動屬於民間性質,多以單一組織進行安排,缺乏整體性與系統性組織辦理兩岸中小學校訪問事宜。且如前述,活動時間多在於寒暑假之中,更難以安排教育體驗,實為遺憾,未來雙方可在課程教學、教育改革等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三、兩岸文教交流之限制

 

  如現況所述,兩岸學術交流仍存在許多法制上的“限制”,茲分列如下:

 

  (一)、臺灣地區方面

 

  1992年開放兩岸交流之後,臺灣地區有鋻於兩岸文教交流日益頻繁,特于1999年二月五日制定“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要點”。文教活動內容包含學術、文化、教育、或與學校體育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獎、示範觀摩、表演、展覽及其他公益性之文教活動。

 

  以下就條文中,有關中小學交流的部份進行説明:第三條: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其邀請單位須為與申請專業活動領域相關之機關(構)、學校或依法立案之團體。第六條:第八款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中小學教師、校長任職滿三年以上者。第九款大陸地區各級學校學生皆可申請來臺。

 

  第九條: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表演、展覽活動,其場所以社教機構、學校為原則。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者,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研修者,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六個月,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延期者,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一年。

 

  (二)、大陸地區方面

 

  1999年之前,教育人員赴港澳臺參訪,須經由教育部同意,1999年7月1日以後,人員赴港澳臺地區和邀請港澳臺地區人士來訪的審批工作委託給所在地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相關規定如下:

 

  應邀赴臺交流(通稱公務),指團組或個人應邀赴臺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技術、衛生、體育、新聞等各項交流和參觀、訪問、考察、舉辦展覽以及進行經濟貿易等活動。赴臺交流需經過立項、報批兩個程式。

 

  1.立項程式:(1)申請立項材料:申請立項請示報告、臺方邀請函、在臺期間日程安排、臺方邀請單位背景及資信情況、擬赴臺人員情況等材料。(2)交流項目經批准立項後,被邀請單位和個人方可回復對方接受邀請,並通知臺方辦理入臺手續。(3)立項材料按行政隸屬關係上報。

 

  2.報批程式:上報審批資料:申請赴臺請示報告、臺方邀請函、在臺活動日程、赴臺人員名單。必要時應提供臺方政治社會背景、資信和赴臺人員參加研討會的論文或論文提綱以及臺方邀請其他大陸人員的情況。

 

  赴臺人員名單按規定填寫,即如實填寫清楚赴臺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和職務、赴臺身份、戶口所在地等,按戶口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填寫,各一式四份。交流項目批准後,國臺辦開具“赴臺批件”。

 

  以上述的內容來看,大陸中小學校如欲來臺進行交流活動,審批工作委託給所在地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協助辦理的對口單位須為臺灣地區之學校,或是專業的社教機構。教師、校長任職需滿三年以上,停留時間不超過兩個月。現行的體制框架下,兩岸在中小學上的交流,還是遭受局限,影響教育交流的成效。

 

  四、兩岸中小學交流之問題

 

  依據上述的文教交流之限制來看,兩岸中小學校交流的問題則有下列幾點:

 

  (一)、臺灣地區對於中小學交流事務較為保守

 

  依目前教育現況分析,升學主義(應試教育)對兩岸教育的影響仍大,教學事務已讓學校耗費絕大部分的人力與資源,所以無瑕進行交流事務。但不同的是,大陸地區由各省市區辦理兩岸的學生活動,在交流的態度上,較為積極。反觀臺灣,目前對於中小學交流事務,大都透過社團或民間團體辦理,由於學校專職辦理兩岸交流事務的人力不足,態度及作法上較顯保守。

 

  (二)、大陸地區來臺形式審核較為嚴謹

 

  以現行大陸法規來看來臺參訪人員,需經過兩項程式(立項程式與報批程式)後,接受邀請單位或個人回復後,使接受邀請,立案時須提供臺方政治社會背景及資信情況,在這樣的條件下,大陸人士臺來的程式較臺灣赴大陸複雜許多,無形中會降低來臺的意願。

 

  (三)、臺灣缺乏專職單位進行有系統之交流安排

 

  現在大陸地區中小學訪問團來臺交流,大多為臺灣個別學校協助安排,各校辦理條件不一,差異性較大。反觀大陸地區,各地都有“臺辦”,對於相關事物都有既定的規範與流程。由於現階段民間交流仍是兩岸交流的主體,臺灣目前尚缺乏一個專職行政單位辦理兩岸中小學交流事務。

 

  (四)、法令制度的“松”與“綁”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需要地方行政機關簽準之後,再請臺灣對口單位協助申請。程式較為繁瑣且時間冗長,因此降低雙方交流的意願。目前兩岸對於人民的交流,不可避免的,法律條文的限制存在依舊。不過就目前兩岸和緩的情勢來看,相關法令的鬆綁,實有調整空間。

 

  五、展望

 

  面對上述的現況與問題,尤其在全球化的時代,國際間的交流已不可避免。過去兩岸教育交流囿于政治因素,交流的型式及幅度相對較為保守。未來如何在中小學交流中突破僵局,開創新局面,這是值得兩岸教育工作者共同思考的地方。以下提供四點建議:

 

  (一)、定期舉辦兩岸中小學教育論壇

 

  有鋻於大陸地區舉辦兩岸交流活動頻繁,臺灣方面亦可定期舉辦學術交流活動,例如臺灣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于2008年辦理“臺灣師範教育學術研討會”則邀請南京師範大學吳康寧副校長及相關學者共同參予,分享研究成果。會中提到師範教育宜整合中小學教育,繼續擴大辦理。至於中小學教育相關議題甚多,如九年一貫課程、教師專業發展、精進教學、教學評量等,實可辦理相關教育論壇,教學、教材教法精進工作訪或研討會。藉由這些活動的舉行,廣邀兩岸四地的中小學領域之學者、校長、教師促進兩岸四地在中小學層級之交流。

 

  (二)、設置專業的對口交流單位

 

  臺灣目前有關大陸人員訪台審查事務的工作,係由相關主管部門共同審理,有關中小學教育交流事項,尚還停留在各校或民間團體自行邀請的階段,缺乏設置專業的對口單位統一辦理。為提升交流品質,可思考就現有的行政部門的業務整合及適切分工之必要性,例如事務性工作可由教育部門(大陸工作小組)負起辦理兩岸中小學交流之業務。其主要在於行政單位可運用行政資源,辦理品質較佳的交流活動,此外亦減輕學校不必要的行政事務,可以專心課程教學上,達成學校應有的績效責任,至於政策及法規修改,則由大陸委員會負責統籌,如此亦可讓兩岸中小學校交流事務更為順暢、圓滿。

 

  (三)、姐妹校締結機制的建立

 

  有鋻於學生交流多數內容還是在參觀居多,對於實質的教學內容,憑藉著短時間的學校參觀,是無法得知“課程內容在地化”後教學之奧妙。兩岸可藉由姐妹校的締結加強教師教學的觀摩,交換學生的活動,以及課程內容的討論,建立交流機制。透過深入的動態教學活動,達成實質學術交流的功能。

 

  (四)、簡化兩岸交流訪問手續

 

  兩岸應以更積極、更開放的態度多鼓勵民間性質的交流活動,為鼓勵活動的進行,形式上首先須放寬審批的尺度與條件的限制,將批審權力下放,精簡批審手續,縮短批審時程。兩岸面對交流可以用更積極、更開放的態度。兩岸中小學生的交流不是零合,而是一種競合關係,華人的世界中,因為文化相近、語言相同,面對的教育問題,其實都大同小異。藉由雙方經驗交流,提供相關資訊互為參考,以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法,讓兩岸教育環境更加完備。

編輯: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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