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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安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暫行辦法

時間:2010-09-09 22:01   來源:台灣網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我區招商引資工作力度,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到我區投資發展,實現我區經濟的超常規、跨越式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在我區投資的工業項目。

 

第三條 五龍工業園區項目優惠政策。

(一)固定資産投資強度達到每畝120萬元以上項目享受以下政策:

1、土地政策。

自企業土地徵用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一年內,按土地出讓金區級所得部分的50%為計算標準,由區財政對企業給予補助,用於企業基礎設施建設;耕地佔用稅按其實際繳納額度為計算標準,由區財政對企業給予補助,用於企業發展。

2、規費政策。

企業建設期間,涉及區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額免征。

3、財政政策。

企業建設期形成的營業稅,按區級所得部分的60%為計算標準,由區財政補助給企業;自企業投産之日起,按其增值稅、所得稅形成的區級一般預算收入,區財政給予連續2個自然年度的補助,用於支援企業發展。

(二)固定資産投資強度達到每畝180萬元以上的,高科技、高附加值、對財政貢獻率大的項目享受以下政策:

1、土地政策。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享受土地徵地成本的全額補助:

1)區財政在企業達産後,按其形成的區級一般預算收入,逐年返還其徵地成本。同時,區政府承擔企業徵地成本的銀行利息。

2)區政府用與徵地成本等額的資金,對企業廠房建設給予補助。

2、規費政策。

企業建設期間,涉及區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額免征。

3、財政政策。

自企業享受完土地政策之日起,按其增值稅、所得稅形成的區級一般預算收入,區財政給予連續2個自然年度的補助,用於支援企業發展。

 

第四條 五龍工業園區以外項目優惠政策。

固定資産投資3000萬元以上項目,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土地政策。

自企業土地徵用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一年內,按土地出讓金區級所得部分的50%為計算標準,由區財政對企業給予補助,用於企業基礎設施建設;耕地佔用稅按其實際繳納額度為計算標準,由區財政對企業給予補助,用於企業發展。

2、規費政策。

企業建設期間,涉及區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按30%徵收。

3、財政政策。

企業建設期形成的營業稅,按區級所得部分的60%為計算標準,由區財政補助給企業;自企業投産之日起,按其增值稅、所得稅形成的區級一般預算收入,區財政給予連續個自然年度的補助,用於支援企業發展。

 

第五條 區屬企業擴建項目優惠政策。

1、土地政策。

自企業土地徵用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一年內,按土地出讓金區級所得部分的50%為計算標準,由區財政對企業給予補助,用於企業基礎設施建設;耕地佔用稅按其實際繳納額度為計算標準,由區財政對企業給予補助,用於企業發展。

2、規費政策。

企業建設期間,涉及區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按30%徵收。

3、財政政策。

企業建設期形成的營業稅,按區級所得部分的60%為計算標準,由區財政補助給企業;自企業投産之日起,連續3個自然年度內,按其增值稅、所得稅形成的區級一般預算收入比上年增長35%以上部分,全額補助給企業。

4、五龍工業園區企業擴建項目享受五龍工業園區新建企業土地政策和規費政策,享受區屬企業擴建項目財政政策。

 

第六條 服務承諾。

(一)凡來我區投資的項目,區政府幫助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實行零距離服務。

(二)項目涉及動遷的,由區政府負責實施,企業承擔相關費用。

(三)企業在開工達産三年內,除公安、安監、環保外其他區級部門,未經區政府批准不得進入企業檢查、罰款、收費等。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區政府將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為投資者提供相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 對未達到投資標準而享受相應優惠政策的企業,區政府將收回其享受的優惠待遇。

 

第九條 由區商務局、發改局、審計局、財政局負責審核確定項目享受優惠政策資格,由區財政局負責支付兌現。

 

第十條 本辦法由區商務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編輯: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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