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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市扶持建設項目發展暫行辦法(試行)

時間:2010-09-09 21:54   來源:台灣網

東港市扶持建設項目發展暫行辦法(試行)
東委發〔2008〕6號

 


  為加大項目建設工作力度,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在我市轄區內投資新建、擴建且納稅在我市的工業項目(不含食品冷凍加工類項目)和經營性項目(不含房地産開發項目)。

 
  第二條 新建、擴建項目總投入包括固定資産投入和無形資産投入。
  固定資産投入是指該項目在土地(含對農民的補償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建築物動遷費、土地平整費、土地辦證費、政府土地凈收益等)、基本建設、主要生産設備上的投入。
  無形資産投入是指該企業購買産品專利、申報省級以上著名商標的投入。

 
  第三條 總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和3000萬元以上的經營性項目,自項目竣工投産後,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1、總投入在10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工業項目和3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經營性項目,按該企業生産(經營)環節實現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給予1年期的財政扶持,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標準的50%返還。
  2、總投入在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工業項目和5000萬元以上(含)的經營性項目,按該企業生産(經營)環節實現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給予2年期的財政扶持,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標準的75%返還。
  3、總投入在5000萬元以上(含)的工業項目,按該企業生産(經營)環節實現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給予3年期的財政扶持,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額返還。
  4、上述項目所涉及的服務性收費,按照收費下限的30%收取,涉及“五點一線”區域內項目按照“五點一線”政策執行,與本辦法相比較就低不就高。
  5、項目建設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的優惠政策,實行全額徵收後,按本條1、2、3款規定即徵即返。
  6、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標準的投資項目,其子女就學可在東港轄區內自由擇校,享受當地居民待遇。
  7、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標準的投資項目,企業用工需要的技術工人由勞動部門提供不低於15天的免費技術培訓。

 
  第四條 對長安、黑溝、新農、馬家店、龍王廟、小甸子、合隆、十字街等八個鄉鎮,總投入達到第三條1、2、3款50%以上投入規模,享受此政策。


  第五條 享受本辦法所賦予的扶持政策的建設項目,必須已經建設完工並實現生産。

 
  第六條 兌現建設項目扶持政策的申報及審查認定
  一、對總投入的認定,需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對農民補償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建築物動遷補償清單、土地平整專用單據、上繳省土地辦證費。
  2、土建:以竣工後的賬面資産原值或評估價值確認報告。
  3、設備:直接為生産所有的設備賬面原值或設備發貨票清單。
  4、無形資産:購買專利的需提供專利證書(包括系列相關技術資料)、轉讓協議(合同)、公證書、發票;申報省級以上著名商標的需提供商標註冊證書及相關費用支出證明。
  二、對企業納稅情況的認定,需提供下列資料:
  企業實現生産(經營)後納稅的稅票,主要指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不包括資源類稅收以及建設期間的營業稅。
  成立扶持建設項目發展審批領導小組,負責對建設項目總投入、納稅情況進行認定。
  組 長: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分管副市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局長擔任,成員由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局、國土資源局、城建局、審計局、監察局等相關人員組成。


  第七條 對改擴建企業實現稅收的認定,以該企業上年繳納同類稅種收入為基數,地方收入超過基數部分,視為認定數。

  第八條 項目竣工投産後,經驗收,總投入達到本辦法不同檔次扶持標準的,兌現扶持政策。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撥付到項目單位,用於扶持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産。對經驗收未達到投資額度的,企業應按本辦法補交各項收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試行,《中共東港市委 東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港市建設項目扶持政策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東委發〔2006〕11號)同時廢止。

編輯: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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