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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風箏網】風箏競賽的規則(一)

時間:2010-04-15 15:55   來源:濰坊風箏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審定

  第一章 裁判員和有關競賽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一條 裁判員和有關競賽工作人員               

  (一)仲裁委員會5人  
 

  (二)裁判員
  

  1.總裁判長;
 

  2.副總裁判長;
 

  3.審核,檢錄裁判長1人,審核,檢錄裁判員若干人;
  

  4.工藝,放飛評分裁判長1人,工藝,放飛評分裁判員若干人;
  

  5.檢查裁判長1人,檢查裁判員若干人(每條道位1名); 
  

  6.道位裁判長1人,道位裁判員若干人(每條道位2名);
  

  7.放飛指揮長1人,發令,計時員1人,風速測量員1人;
  

  8.編排,成績公告裁判長1人,編排,成績公告裁判員若干人;  9.場地,器材長1人,組員若干人。

  第二條 裁判員和有關競賽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仲裁委員會 執行國家體委(82)體研字8號文件關於仲裁定委員會的條例。  (二)總裁判長
  

  1.比賽以前,對場地,器材,比賽日程及裁判員的分配等做好檢查和安排工作;組織裁判 員學習規則並進行考核。
 

  2.組織和領導大會裁判工作。必要時可臨時調整裁判員的工作。    

  3.掌握大會比賽進程,根據規則解決比賽中有關問題。
  

  4.遇裁判長的判定意見不一致時,可根據具體情況作最後決定。

  5.有權提出警告,技術犯規,取消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和錄取資格,並處理比賽中提出 的各種疑難問題。
  

  6.對比賽成績進行審核,簽字確認,並宣佈大會比賽結果。
  

  7.比賽結束後,組織裁判員進行總結,寫出書面報告送中國風箏協會。
 

  (三)副總裁判長
  

  1.各副總裁判長應明確分工,並協助總裁判長領導大會裁判工作。當總裁判長因故缺席 時,應指定一名副總裁判長代理其職務。
  

  2.審核場地,器材。
  

  3.檢查和督促分管的裁判組工作。
  

  4.協助大會維持場內秩序。
 

  (四)審核,檢錄裁判長及審核,檢錄裁判員
  

  1.審核,檢錄裁判長領導小組工作。核實風箏類別,型號,裝飾品和“尾巴”,加蓋風箏 號印章。
  

  2.每項比賽開始前,審核,檢錄裁判員召集運動員按分組表點名。
  

  3.檢查運動員的風箏類別,型號和準飛證,如有不符合要求者,不允許其入場比賽。
  

  4.組織運動員抽籤決定道位,發放道位號碼。
  

  5.審核,檢錄裁判長根據比賽進程和氣候條件,在徵得總裁判長同意後,臨場有權調整已安排的   分 組,調整後的小組其道位仍由抽籤決定。
  

  6.將檢錄單送到工藝,放飛和道位檢查及編排,成績公告四位裁判長和廣播員處。
  

  7.審核,檢錄裁判員帶領運動員到起點。
 

  (五)工藝,放飛評分裁判長及工藝,放飛評分裁判員
  

  1.工藝,放飛評分裁判長領導有關工藝評分和放飛評分的裁判工作。
  

  2.評分小組
 

  (1)大會設兩個工藝評分小組,兩小組組長分別由分管的副總裁判長和工藝,放飛評爭裁判長兼任,裁判員6人。
 

  (2)放飛評分小組7人,其中組長1人。其成員可由工藝評分小組成員兼任,也可單獨組成。
 

  (3)每個裁判員根據規則自行打分,不得商議,並填寫評分表。判分後,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 最低分,取平均分。
 

  (4)工藝評分時裁判員對每一隻風箏 的評爭其差距超過5分,或放飛評分時裁判員對每只風箏的 評分其差距超過3分,組長應立即召集裁判員開會,統一認識,並重新判分。如仍不能解決,要報請總 裁判長裁決。

  (5)裁判長審核各風箏的評分表,簽字後送編排,成績公告組。
 

  (六)檢查裁判長及檢查裁判員
  

  1.檢查裁判長協助副總裁判長在比賽前復查比賽場地,器材;比賽中檢查運動員從起飛到進入留 計時區有無犯規情況。
  

  2.檢查裁判長按規則規定,根據檢查裁判員報告的運動員犯規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立即通知放飛指揮長,放飛評分和道位裁判長。
 

  3.檢查裁判員按檢查裁判長分配的位置和任務,負責檢查工作。如發現運動員犯規和其他人員違
例時,應立即明顯地標出犯規地點,並向檢查裁判長舉旗示意,迅速填寫犯規或違例情況報告表交檢查裁判長。
 

  (七)道位裁判長及道位裁判員
  

  1.道位裁判長領導道位裁判員在比賽前復查比賽場地,安裝器材。
  

  2.記錄起飛次數。
  

  3.記錄留空時間,並1分鐘報告一次時間。
  

  4.檢查放飛遠度線長度及定長標誌;測量放飛角度,每5秒鐘報告一次測角時間。
 

  (八)放飛指揮長及發令員,計時員和風速測量員
  

  1.放飛指揮長是比賽現場第一線指揮者。賽前與道位,檢查和工藝,放飛評分裁判長協調商定放飛指揮方案。
  

  2.領導發令員,計時員和風速測量員工作。
 

  3.每組比賽前,指揮長從風速測量員處獲得風速符合標準後,立即與工藝,放飛評分和道位裁判聯繫,然後再令發令員鳴槍開始比賽。
 

  4.凡遇風箏將要纏繞時,和道位裁判長一起處理運動員的換道。
 

  5.發令員,計時員按放飛指揮長的示意,鳴槍放飛開始,同時開表計算每組放飛時間。
  

  6.發令員,計時員按規定時間鳴槍結束放飛並同時停表。表停後,經放飛指揮長允許後才能回表
  7.發令時,如使用照明彈,發令員應保管好槍支彈藥,只準向空中發射。
 

  8.風速測量員每天在運動員駐地公佈和現場廣播當日天氣預報。
  

  9.每組起飛前風速測量員測量一次風速,並將結果通告放飛指揮長。
 

  (九)編排,成績公告裁判長及編排,成績公告裁判員
  

  1.根據報名單編排運動員姓名,風箏號碼對照表;編排競賽秩序冊。
  

  2.準備各項競賽成績登記表,填寫準飛證和有關表格。
  

  3.及時將比賽成績詳細記錄,校對,公佈。
  

  4.編製成績冊,並送總裁判長審核。
 

  (十)場地,器材組長及組員

  1.根據規則規定,測量場地和劃線。同一場地要準備方向垂直的兩個比賽區域。
  

  2.繪製比賽場地平面圖報告交編排,成績公告組。
  

  3.賽前向副總裁判長報告場地和器材的準備情況。
  

  4.清理場地和凈空,保證放飛順利進行。
  

  5.協助大會維持秩序,勸阻閒雜人員進入比賽場地。
  

  6.賽前,在賽場安放風向標誌袋。
 
  第二章 比賽通則

  第三條 報名
 

  (一)參加比賽者,必須按大會競賽的各項規定辦理報名手續。
 

  (二)對參賽單位,運動員資格和項目有異議時,大會有權進行審查,如不符合規定,則取消其資格。

  第四條 比賽

  (一)運動員的參賽風箏和比賽成績,必須符合本規則。

  (二)大會須按抽籤分組的道位發給每個運動員一塊道位號碼,戴于背後。
 

  (三)準飛證是大會發給運動員參賽的重要證件。工藝評分送審和檢錄時裁判員有權核查。

  (四)工藝評分是比賽的第一階段,運動員應按規定的時間,按時送審,按號懸挂,及時退場。懸挂風箏時不要錯位或懸挂在兩個風箏的號與號之間。否則判技術犯規。
 

  (五).各類,型風箏面積的計算,以其受風面積的主體骨架為準。

  (六)放飛線定長,除微型最少10米外,其他各類,型均為最少30米。放飛線定長標誌,各隊自標,但要醒目。大會有權審核。

  (七)運動員必須提前20分鐘到檢錄處點名,臨場抽籤分組分道。沒有準飛證或無審核印章的風箏不 允許參賽。凡三次點名不到者,按棄權論處。
  

  (八)每組比賽時間限為12分鐘,以鳴槍開始和結束。如受天氣,時間等因素所限,總裁判長有權減 少每組比賽時間,但最少時間不得少於6分鐘,其留空計時及評分標準也隨之變更。

  (九)進入起點的運動員,其風箏不得再試飛。否則判技術犯規。

  (十)起飛時,風箏的主體應由助手舉離地面,不允許直接從地面拉起。
 

  1.飄帶,“尾巴”或裝飾品不受此限。
 

  2.龍類風箏 的頭部和部分節片允許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須舉離地面。
 

  3.軟體類和廣告類也不受此限。
 

  (十一)起飛時,舉風箏的助手人數不限,但必須在該運動員放飛道內或放飛道延長線內活動,不得進入留空計時區或其他道位。否則判技術犯規。受風向影響,經裁判員同意,舉風箏的助手可在縱向道位線 的延長線之外的區域活動。
 

  (十二)放飛開始前,龍類和串類風箏可以置於放飛區外的縱向道位線的延長線之間,放飛運動員不得 出放飛區。其他各類,型的風箏和運動員,均不得出放飛區。否則判技術犯規。
 

  (十三)超大型,大型的龍類或串類風箏 ,因氣候因素,經裁判長同意,可採用依1至8道先後起飛,以防纏繞。計時員按各道先後起飛時間計時。此時,應有一名副總裁判長到起點協調指揮。
 

  (十四)技巧表演的助手可進入留空計時區,但要報告裁判員,並不得幫助放飛。否則判技術犯規。
 

  (十五) 放飛運動員的人數:超大型以隊為單位,大型3人,中型1人。如減少人數,應在檢錄時聲明,中途不得增減。否則判技術犯規。
 

  (十六)放飛運動員超過1人時,均視為一人對待。任何個人未進入或離開留空計時區,均作為該運動員未進入或離開留空區處理。
 

  (十七)在留空計時區內允許把線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滾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許打樁。否則判技術 犯規。
 

  (十八)30秒角度的測定,是取30秒內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場比賽,每只風箏只有一次測角機會(含重飛的風箏)。測角時,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測,中途退出即視為放棄測角。
 

  (十九)凡參賽風箏為混合類,其所報參賽類別的面積應分別大於其相應的各個類別。
 

  (二十)起飛完成後,在留空計時區內,其放飛線長少於規定標準,則判比賽結束。
 

  (二十一)運動員在放飛中,衝撞,阻擋別人放飛;故意纏線妨礙他人放飛,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因故受到影響的運動員,總裁判長可令其參加另一組的比賽,或令該組重新比賽(被取消資格的運動員不得參加)。

  (二十二)運動員由於受他人推,擠所迫,跑出競賽區,並未從中獲得利益時,不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但工藝,放飛評分裁判根據工藝,放飛評分裁判員,檢查裁判員的報告,證明該運動員並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賽區域,則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十三)競賽風箏(含技巧風箏)必須由本人和參賽單位製作,大會期間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全國比賽嚴禁商品風箏或購買他隊風箏參賽,一經查實取消比賽資格。
 

  (二十四)賽前15分鐘預告比賽即將開始,競賽區域內停止一切放飛活動;也不允許賽場外的風箏進入賽場上空。凡不聽勸阻者,罰扣該風箏放飛5分和該隊團體總分2分;如纏繞正在比賽的風箏,則取消該風箏比賽資格並扣該隊團體總分5分。
 

  (二十五)比賽以某一類型風箏的比賽為一單元,根據風向選擇比賽場地。一經確認,比賽中途不得變更。如入飛指揮長認為有必要變更比賽場地時,經總裁判長同意後,于該類型所有運動員放飛後再行變更。
 

  (二十六)比賽時的風力為2-6級之間。
 

  (二十七)比賽時每條道位只允許放飛一隻風箏,運動員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條邊線(見圖一風箏比賽場地示意圖)。龍類風箏放飛的道位採用1,3,5,8道。復線操縱風箏為單個放飛。其順序由臨場抽籤決定。
 

  (二十八)凡做技巧表演,應向審核,檢錄裁判長提出書面報告,無申請報告的技巧不予評分。已申請技巧表演的臨場允許棄權,但技巧表演失敗判技術犯規。未進入留空計時區的技巧,其動作視為無效。一個動作重復多次,按一個動作評分。
 

  (二十九)一場比賽,個人放飛的風箏限報3只。
 

  (三十)微型風箏起飛失敗,重飛時應向裁判員聲明,以免因自然風吹起而誤判。
 

  (三十一)因氣候因素,未能按原定賽和進行放飛,最後一天採用集中抽籤法,以一個類型為界,限定某個時限結束比賽。在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因氣候,時間等因素,大會無法安排的比賽項目,均作自動取消處理。
 

  (三十二)凡超大型串類,龍類風箏(121節以上),其長度已超過放飛場(含道位縱向延長線),經總裁判長同意,允許該兩類風箏在鳴槍前將超長部分風箏節片預先放飛至空中待命,鳴槍後再將其他節片放離手。

編輯:徐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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