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筆者在臺北採訪期間,有民進黨當局政策智囊人士在與筆者餐敘時,批評北京關於開放大陸居民赴臺觀光“口惠而實不至”,因為直到現今為止只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筆者不同意這種説法,並分析認為,其實北京是十分認真看待開放大陸居民赴臺旅遊一事的,否則就不會于去年十月底派遣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率團到臺灣實地考察景點。至於至今尚未有公佈具體辦法及時程的原因,可能是要留待到一個重要議程如兩岸經貿論壇時才予以宣佈,以增強相關舉措的力度。與此同時,由於大陸至今尚未有一個規範其居民赴臺旅遊的行政法規,故有必要在等待擬制及頒布此等法規之後,才正式作出相關宣佈及與臺方授權的社團進行商談。否則,就不符法治精神。
筆者當時有此分析,是有感於開放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涉及到諸方面的複雜問題,必須有一部有針對性及全面、系統的法規予以規範。否則就將會亂了套,發生亂子,而遭民進黨當局大做文章,衝擊開放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的原意。
實際上,直到本月初為止,大陸方面規範有關往來臺灣地區的法規,只有一部國務院于1991年12月17日頒布,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這個“管理辦法”,雖然在主要規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地區的管理辦法的同時,也對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進行了規範,但只是針對大陸居民以個人身份前往臺灣地區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産、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共通性較強,但就缺乏對有規模及集體組團前往臺灣地區旅遊進行規範的針對性。尤其是在臺灣當局以擔心“跳機”、“假旅遊真賣淫、打工”、“妨礙臺灣‘國家安全’”等藉口,阻攔及刁難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的情況下,確是有必要對此進行嚴格規範,以在最大程度上杜絕任何有可能會衝擊開放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的主旨的“狀況”出現。因此,北京確實有必要專門為開放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制訂一個單行性法規,以作規範。
筆者當時的這些分析,只是個人的“一孔之見”而已,並沒有甚麼“內線消息”作參考。但卻是“誤打誤撞”,猜對了幾分。果然,在兩岸經貿論壇期間 ,中臺辦主任陳雲林作出了相關的宣佈,並由相關部門頒布了《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指定旅行社、配額管理、簽訂合同、遊客道德紀律、辦證持證旅遊、團進團出、不得非法滯留等。
應當説,這個“管理辦法”,既是延引自大陸方面有關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及規範大陸居民出境旅遊的法規的規定,符合大陸方面的行政管理利益,又滿足到臺灣當局有關開放大陸居民赴臺觀光的政策、規定, 是一個“雙贏”的法規。
但是,正在被“第一家庭弊案”弄得焦頭爛額的民進黨當局,為了轉移視線,當然更是出於對發展兩岸關係的抗拒心理,對這個“管理辦法”提出了種種挑剔藉口。有針對其“團進團出”的管理辦法,而主張“個人遊”的;也有對“簽約才能帶團”表述不滿的。“陸委會主委”吳釗燮則聲稱,不接受大陸指定臺灣接待旅行社,因為這種作為是侵犯臺灣“政府的公權力”……云云。
然而,“團進團出”、“隨團集體活動”,這正是臺灣當局在宣佈開放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時,最著意的一筆。臺灣當局于2001年12月公佈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就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15人以上40人以下”。第21條又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違反前項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徑行強制出境”。實際上,當年臺灣當局正式開放“第二類”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時,就對旅客“脫團”問題管制甚嚴,甚至還鬧出了出動大群警察到處搜尋一名脫團探訪親戚的遊客的事件。如今,臺灣當局有關人士卻又不滿大陸的“管理辦法”規定“團進團出”,不搞“個人遊”。其實,首先應當批評的,是臺灣當局自己頒布的那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至於所謂“指定”接待旅行社的問題,其實臺灣當局自己的“許可辦法”就對接待社有嚴格限制,規定只有成立五年以上的綜合式甲種旅行業者,及必須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等,才可參與接待大陸旅遊團經營。並規定臺灣接待旅行社必須與大陸組團社依合同範本簽署契約。這是為了保障遊客的基本權益,確保服務品質與所收團費相當。
而大陸方面開放其居民赴臺旅遊所實行的“由小到大,由點到面,逐步開放”基本精神 ,也並未抵觸臺灣當局在向大陸居民開放赴金門旅遊時所實施的“先福建省居民,後逐步開放到全大陸地區”的原則。因此可以説,這個“管理辦法”,是北京在堅持自主性的同時,又儘量配合臺灣當局較為合理的規定內容。臺灣當局是不應挑三剔四的。
(來源:新華澳報)
編輯:輕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