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6位“的哥”遇到一歹徒搶劫一女子,並挾持了一輛計程車。關鍵時刻,他們挺身而出,制伏了劫匪。見義勇為之後,大家散去,只有“的哥”吳龍紅因為抓劫匪得到表揚和獎勵,一起參與者不服氣,紛紛質問:“當天,我們也參與抓劫匪了,為什麼只表揚他一個?”
一如電影《求求你,表揚我》的現實版。問題出在“的哥”吳龍紅在後來的陳述中沒有提及其他幾位,導致交通部門掌握情況不全面。事後吳龍紅表示,不該撇下大夥,其他5名“的哥”心裏舒服了不少。
心理上的問題過去了,但事情應該朝著更理想的結局發展,有關部門應該儘快查清事實,屬於見義勇為的,一定要鼓勵。正因為見義勇為者有很強的宣傳和引導價值,所以在見義勇為獎的認定上,官方應該比見義勇為者更主動、更積極。對見義勇為的獎勵,更大的獲益方是整個社會,而不是某個人得到了多少獎勵和表揚。
十多年前,茅于軾在《中國人的道德前景》一書中説:“要求做好事的人不留名,未免對好人過於苛刻。對社會而言,這種要求有什麼必要呢?”在我們過去所受的教育中,“做好事不留名”影響頗深,這樣固然很崇高,但對於整個社會來講,講出自己的姓名讓更多的見義勇為、好人好事得到社會的弘揚,又有什麼不好呢?
《呂氏春秋》裏有“子路受牛”的小故事,説的是子路救了一個溺水的人,人家送了條牛來感謝他,他毫不猶豫地收了下來。孔子見識不凡:子路接受了被救者的牛,雖然令名有虧,但會鼓勵更多人下水救人。見義勇為需要激勵,進而形成見義勇為的“良性迴圈”。
從第三者的立場來看,有人更希望見義勇為者能夠不為名利,讓“榜樣的力量”更有力量,更具説服力。但我們必須承認,人與人不一樣,關於為什麼做好事、怎樣做好事、做好事之後如何面對他人的反應,每個人的想法、做法都會有差異。5位“的哥”都是普通人,做了好事很自豪、很驕傲,就盼著別人誇一誇、表揚一回,可不可以有這樣的要求?我看這個“可以有”,而且從社會層面看,“必須有”。(萬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