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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橋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09-10-29 10:42   來源:台灣網

  第一章  稅收財政補償政策


  第一條  客商在平橋投資,享受國家、河南省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條 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産型企業和經營性的社會事業,從獲利年度起,前2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由本區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3至第5年補償50%,第6至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條 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型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繳納的所得稅由本區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6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7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本區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8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五條 客商投資創辦從事礦産開發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灘、荒地資源的生産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6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本區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7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六條  客商投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前3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房産稅和車船牌照使用稅由本區受益財政全額補償。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條  客商來平橋新辦企業,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礎設施、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用地,可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繳納的費用由本區受益財政在7年內全額返還。


  第九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本區受益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開始返還,10年內返還完畢。


  第十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本區受益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開始返還,6年內返還完畢。


  第十一條  世界500強或國家重點企業來平橋投資所需用地的,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本區受益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3年內返還完畢。


  第十二條  客商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種草的,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客商利用國有荒山、荒地造林、種草的,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本區受益財政8年內全額返還;客商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造林、種草的,可以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繳納的租賃或承包費用的50%由本區受益財政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凡享受優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準轉讓,不得轉為經營用地。


  第三章  收費減免政策


  第十四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免繳本區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五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興辦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前3年免繳本區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50%收取。


  第十六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性企業,前3年免繳本區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60%收取。


  第十七條   對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客商投資項目、國內大型企業(集團)或知名企業總部遷入本區的,實行“一事一議”,由區政府常委會議研究,在享受以上優惠條件的基礎上,以會議紀要形式再給予特殊優惠。


  第十八條  凡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在開展項目前期籌備工作階段,經籌辦人員申請,本區可免費為其提供3-6個月1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用房。


  第四章  其他政策


  第十九條  客商兼併、收購、重組平橋企業的,享有新辦企業同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凡外來投資的實體工業項目,對引資單位和個人實行分層次獎勵;對項目當年實際完成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給予2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對項目當年實際完成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給予4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對項目當年實際完成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給予5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對項目當年實際完成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給予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對項目當年實際完成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在不低於以上標準的前提下,由區委、區政府另確定獎勵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所稱客商包括外商和國內投資者,外商是指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國內投資者是指本區外的國內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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