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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樂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土 地 使 用

時間:2009-07-01 11:17   來源:台灣網  

  一、縣外客商可以通過出讓、租賃、作價人股、聯營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縣外投資企業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讓金,投資100萬元以上的按繳納土地出讓金的10%獎勵,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按50%獎勵,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按80%獎勵。出讓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內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 
     

  三、縣外客商投資參與改組國有(集體)企業的,參照上述辦法執行:安置原企業在崗職工50%的.准許其10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繳納金額的50%返還。 
     

  四、新建、技改(擴建)企業可以租賃國有劃撥土地.從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額返還土地租金.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第四年起按標準的50%繳納。

  稅      費 
     

  一、對所有新辦企業.實行稅收獎勵政策,自投産起兩年內上交稅金中的縣鄉財政收入部分全部獎勵企業.第三年至第四年50%獎勵企業.第五年至第六年30%獎勵企業。對國家認定的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産品初加工的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提高增值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為次(日)銷售額200元。 
     

  二、免征農業稅後,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産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所得,農民銷售自産農産品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為農業生産提供産前、産中、産後服務的行業.所取得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暫免征所得稅。對農業科技企業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得免征營業稅。 
     

  三、從2004年起,對年新增納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受益財政獎勵地方留成部分的10%;對年新增納稅50萬元以上或連續3年納稅3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1 5%;對年新增納稅100萬元以上或連續3年納稅5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20%.企業負責人享受科級待遇。凡安置原企業下崗職工50%以上.企業資産得以盤活,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第三年起,由受益財政獎勵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上級硬性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 

  工 業 園 區 
     

  一、   零進入。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如果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免五年地租;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企業徵地手續完備後,園區管委會負責提供土地。 
     

  二、零收費。園區新建企業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權在縣級的執行零收費;審批權不在縣級的實行園區管委會一個口子收費,並按最低標準收取。 
     

  三、零負擔。園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不允許任何部門向園區內企業攤派,確保企業零負擔。各部門、各單位對園區內各企業進行檢查、考評、處罰等,須徵得園區管委會同意。 
     

  四、一站式服務。園區內企業需要辦理的立項、規劃、土地、建設、環保、電力、房管及註冊登記、資質審查等有關手續.均由管委會全程代理,一次性辦結。對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根據投資者要求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五、進人工業園區的企業.自投産之日起3年內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100%用於支援企業發展,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支援企業發展;第4-5年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的70%支援企業發展。

編輯:高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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