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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鼓勵外商投資辦法

時間:2009-07-01 11:11   來源:台灣網  

  第一條    為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加快利用外資步伐,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其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本市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或其他形式的投資。
   

  第三條  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投資經營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相配套的服務業,經稅務部門批准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四條  外商根據國家和省《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投資經營交通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項目,以及符合國家收費規定的公路、橋梁項目,由投資方按合理的投資回收期提出收費方案,經省財政、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收費標準可根據物價上漲指數,經原審批機構批准後進行調整。
   

  第五條  從事公路建設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線開發房地産、經營服務設施和從事公路運輸的優先權。
   

  第六條  外商投資興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執行國家規定的免、減稅收優惠後,經企業申請、同級政府批准,在3年內對徵收的企業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實行先徵後由同級財政返還給企業的優惠辦法。
   

  第七條  外商投資以合作方式從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産歸中方所有的,經企業申請,財政、稅務和企業設立審批部門批准、允許以分取固定資産折舊費的方式優先收回投資。
   

  第八條  外商投資生産性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兩免三減”稅收優惠待遇外,外商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符合我省産業結構調整方向的重大工業項目,市政府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特殊優惠。
   

  第九條  外商投資興辦的農業項目、生産性項目,經市政府批准,企業所得稅給予先徵後返的優惠。
   

  第十條  從事旅遊資源開發、國際經濟、科技、環保、資訊諮詢等項目的企業,經市政府同意並報省政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5年內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開墾國有荒地、荒坡、荒水、灘地或投資進行中低産田改造、完善農田基礎設施,引進現代化耕種技術、引進新品種,在經營期內,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優惠待遇後,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享受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優惠。
   

  外商投資引進新的優良種畜、飼養加工達到一定經濟規模的項目,能夠改良、培育新的水果、蔬菜品種並能提供保鮮、儲藏高新技術的項目,除可享受“兩免三減”企業所得稅優惠外,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享受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優惠。
    

  外商投資從事農、林、牧科研及開發或在貧困地區從事農林特産生産的,自有收入時起,3年內免交農業特産稅。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的産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提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産品産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産品産值50%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同級政府準,所得稅實行先由稅務部門徵收,然後按入庫級次由同級財政返還50%。
   

  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在3年內由財政返還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
   

  外商投資興辦的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從企業當年新增的增值稅地方留成中由財政返還給企業80%,對其他生産性外商企業,從企業當年新增的增值稅地方留成中返還給企業40%。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或以高新技術入股興辦的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其註冊資本金以外建設資金不足的,有關金融部門給予積極支援。
  

  第十四條  外商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承包、租賃市內企業的,享受內資企業的有關待遇,外商兼併、收購市內企業的,凡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5%並辦理法定手續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商投資企業承包、租賃、兼併、收購市內企業的,同上述規定。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收購我市國有企業,在原地經營者可按凈資産收購。
  

  第十六條  中國境內的外商投産企業在濮陽再投資,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5%並辦理法定手續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開發興建基礎設施、農業綜合開發及高新技術項目,採用政府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可執行最低地價,按照有關規定一次付清;對一次性支付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先付清出讓金中的徵地費,其餘部分可分期付清。
   

  第十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一律按全省規定的最低標準徵收。場地使用費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環境,支援外商投資企業生産及我市的招商引資工作。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外商合資、合作興辦項目,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法批准後,可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依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其徵地補償費可以入股。
    

  第二十條  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方以劃拔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的,可申請按土地出讓金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如按此處置後,仍不能取得控股地位或中方不能達到規定出資比例的,其繳納出讓金的比例還可降低,但不得低於15%。企業確有困難的,經申請批准可分期繳納。
   

  第二十一條 外商在我市興辦的生産性企業,土地使用稅、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先徵後返。從事教育、科技、醫療等公益性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免稅規定外,耕地佔用稅先徵後返。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腐蝕、強震等特別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企業申請,按規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加速折舊,年終進行納稅調整。
   

  第二十三條 屬於國家發佈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其進口的設備和技術,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不屬於鼓勵類的産業和項目,地方確有優勢的,經報國家批准,可享受鼓勵類項目的待遇。
  

  屬於國家發佈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和限定外商股權比例的項目,經市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局同意並報省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委廳批准,其設立條件和市場開放程度,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四條 國家允許開展試點開放領域和試點項目,原則上都可在濮陽試點,包括:石油化工、建築、礦産資源開發、旅遊資源開發、會計、法律諮詢、航空運輸和代理業務、金融、通信等。這些項目按規定審批權和程式報批。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經市政府同意、省房改領導小組批准的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的開發建設,與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其建設用地可採取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地方政府相應減免有關費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可減半繳納。外商投資企業承擔小區內配套設施建設的,可在安居小區內建設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資收益率。
   

  第二十六條 允許外商投資于私營企業,並享受與國有和集體企業利用外資同等待遇,按現行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二十七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資格或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由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按照河南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對濮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其中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服務價格逐步實行國民待遇。外商投資企業的水、電、氣、熱供應,納入各地供應計劃,與內資企業同等對待,包括其管、線的檢修服務,均實行同一收費標準;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廣告等費用,與內資企業實行同一收費標準;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和外資機構、企業,在濮陽購買或租用辦公樓、商業樓、廠房和住宅等物業的管理費收費標準,均與境內業主相同;在濮陽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出資者、從業或購置物業的外籍人士,在市內各醫院、診所就診的收費標準,憑居住證等有效證件可享受境內居民同等待遇。前來濮陽考察、投資的外商,在賓館、酒店食宿與國內人員執行同一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一經登記註冊,享有依法賦予的生産經營自主權。可以依法自行招聘或解聘技術管理人員和工人,自行確定工資、津貼、獎金形式和標準,産品的內外銷比例不受限制。
   

  第三十條  凡屬由濮陽市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各審批、登記或其他有關部門須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品質。如有違反,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級外經貿部門須監督《合同》、《章程》的執行情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資各方産生爭議或糾紛時,應採取依法調解或仲裁、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各部門列明合法的各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外公佈。除此之外,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外商投資企業攤派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其合法權益不受單位或個人侵犯,違者追究法律或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投資額大、貢獻突出的外商,授予濮陽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三十五條 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華僑在濮陽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局負責解釋。

 

編輯:高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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