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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鼓勵外來投資若干政策規定

時間:2009-05-06 14:19   來源:台灣網

  為了實現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我市在全省率先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率先實現工業化的奮鬥目標,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吸引更多的外來投資者來我市投資興業,促進我市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投資是指本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固定資産投資形式投入我市的現金和設備。其所興辦的企業為外來企業。其投資者為外來投資者。
   

  第二條 凡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渠道為我市引進外來資金的,通稱仲介引薦人。
   

  第三條 對外來企業實行政策優惠和保護,對仲介引薦人實行獎勵。
   

  第四條 凡在我市投資的外來投資者均依照國家、省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採取"一事一議"、"政策隨項目"的辦法,特事特辦。
   

  (一)世界500強和國內500強企業投資的項目。
   

  (二)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項目。
   

  (三)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四)其他認為需要"一事一議"的項目。
   

  第六條 外來投資者在我市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項目(不含房地産開發),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據國家稅法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二)對外來投資者在我市獨資興辦的工業或生産性農業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2年,由所受益的地方財政部門以企業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全部用於該企業的發展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50%用於對該企業的發展扶持。合資、參股、控股組成企業,按外來投資者出資比例計算執行。
   

  (三)外來投資者的投資所得利潤在本市進行生産性固定資産再投資或增加企業註冊資本,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根據所投資佔原投資比例,繼續享受上述政策優惠。
   

  第七條 凡在我市興辦的外來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所有涉及外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凡國家、省有明確規定收費幅度的,均按低限徵收。
   

  (二)辦理外來投資項目相關手續的,在我市辦理各種證照除收取工本費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免收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新辦外來投資企業,自投産之日起,5年內除城市礦産資源補償費、地下水資源費、廢氣、廢渣排污費及超標噪聲排污費、污水處理費、工本費以及省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免收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市級及市級以下收入。
   

  (四)高新技術企業、産品出口企業,減半徵收水資源費、廢氣、廢渣排污費、超標噪聲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 對仲介引薦人的獎勵(不含房地産開發):
   

  (一)按投資規模獎勵:
   

  1、引進外來投資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1%對仲介人進行獎勵;
   

  2、引進外來投資1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5%對仲介人進行獎勵;
   

  3、引進外來投資1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對仲介人進行獎勵。
   

  4、引進外來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5%對仲介人進行獎勵。
   

  (二)按企業性質進行獎勵:
   

  外來投資在100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按下列標準獎勵: 
   

  1、屬世界500強和國內500強企業,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進行獎勵。
   

  2、投入高科技領域,屬高新技術企業、産品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産品目錄或屬國內上市公司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5%對仲介人進行獎勵。
   

  3、投入工業、農業産業化等生産性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對仲介人進行獎勵。
   

  4、投入教育、衛生、文化、旅遊、體育事業、經營性公用事業等,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5%對仲介人進行獎勵。
   

  5、投入其他項目(不含房地産開發),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對仲介人進行獎勵。
  

  (三)引進國內外個人或組織無償捐獻資金、設備、高新技術的,按以下標准予以獎勵:
   

  1、引進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6%。
   

  2、引進設備投入高新技術、工業、農業産業化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6%,投入其他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4%。
   

  3、引進高新技術的,按其評估價值的6%。[Page]
   

  第九條 對提供招商引資資訊、牽線搭橋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項目見效後給予資金獎勵。
   

  第十條 資金的計算。境外資金按實際到位時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兌換率折算為人民幣;境內資金按照實際到位數額計算。
   

  第十一條 獎勵的認定及兌付方式
   

  (一)受益人在政府制定的獎勵政策幅度內,根據自身的收益情況,與引薦人就獎勵的金額、方式、認定程式等問題自願達到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解決獎勵兌現中的爭議以協議為基礎。
   

  (二)外來資金到位情況應由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驗資報告和資産評估報告。
   

  (三)外來投資企業已在工商註冊部門登記註冊,資金全部到位後,先兌付20%的獎金;項目竣工投産後,再兌付30%的獎金;企業産生效益後,再兌付剩餘的50%獎金。
   

  (四)無償捐獻的款項到帳、設備到位、技術投入使用,即可按標準兌付獎金。
   

  (五)獎金以貨幣資金支付。也可經雙方協商以其他形式支付。引薦人所獲獎勵的稅金自理,由獎勵部門在核發獎金時代扣代繳。
   

  (六)凡按以上獎勵規定,有交叉的,按高限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程式
   

  (一)獎勵申報。引薦外來資金成功後,引薦人應持有關材料到市外經貿局領取並填寫《外來資金引薦登記表》,經投資方和受益方確認後,提出獎勵申報。
   

  引薦人在申報獎勵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委託協議;二是外來企業的合同、章程批准證書;三是工商營業執照;四是驗資報告、資産評估報告、資金到帳的銀行憑證;五是受獎者身份證明。
   

  (二)獎勵審查。市外經貿局接到引薦人獎勵申報後,3個工作日將登記表及有關材料提交市招商引資審核委員會組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招商引資審核委員會由市外經貿局、計委、經貿委、財政局、工商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外經貿局。
   

  第十三條 獎金兌付單位。仲介引薦人為我市引進外來資金,符合獎勵標準並獲得成功的,經申報審核後,有具體受益單位的,由受益單位兌現獎勵。其獎勵在不突破本規定獎勵標準的幅度內,可計入當年的法人經營成本;屬外商獨資企業或無具體受益單位的,按企業的稅收級次,由同級財政(縣區級以上財政)兌現獎勵。兌現方式包括直接兌現或以所投資項目形成的地方財政受益部門兌現。
   

  第十四條 市政府每年評出若干家優秀外來投資企業,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對投資額大,貢獻突出的外來投資者,授予鶴壁市"榮譽市民"的稱號。
   

  第十五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的審批辦證實行全程專人跟蹤負責制和聯合審批制。由市外經貿局提出,市行政服務中心和工商局負責,組織市計委、經貿委、財政局、工商局、技術監督局、國稅局、地稅局、環保局、消防支隊等部門參加,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要規範對企業的檢查行為。除法律法規要求或國家和省有統一部署外,對企業的執法檢查要提前報經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下發檢查通知單。凡沒有市政府下發的檢查通知單的檢查,企業予以拒絕,並向市政府舉報。
   

  第十七條 建立收費項目通告制度。物價部門要于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取消、變更、新增的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通告。
   

  第十八條 對企業收費實行登記薄制度。凡向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在收費登記薄上進行登記,市經濟環境治理辦公室每年抽查一次,發現多收費、亂收費的要依法依紀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禁止向企業攤派和拉贊助。
   

  第二十條 外來投資者在用水、用電、供暖、供氣、交通、通訊、就醫、戶籍和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等方面,與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從優服務。
   

  第二十一條 外來投資企業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凡是本市企業能夠享受的優惠政策,均適用於外來投資企業。外來投資者來我市投資興辦屬國家扶持的項目,涉及國家政策、資金支援的,市政府積極幫助企業,最大限度地爭取上級的支援。
   

  第二十二條 市內新辦企業參照上述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所出臺文件與本規定相悖的,按本規定執行。[Page]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編輯:高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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