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的國民黨參選人馬英九自去年8月以來所陷入的“特別費”案近日進入關鍵時期。2007年8月14日,馬英九一審無罪,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進行了二審的最後一次法庭辯論,馬英九到庭答辯陳述。馬英九在前臺北市長任內是否公款私用,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馬英九的罪名是否成立,12月28日將進行二審宣判。結果如何,將對馬英九2008年3月的參選、對藍綠兩營的選戰對抗産生直接影響。
層層迭進的過程
所謂“特別費”,是臺灣當局編列給各級行政負責人的特別津貼,也就是指臺灣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經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特別費的金額數量由各地“議會”自行決定,一半是用收據報銷,多用於一些行政的小金額支付;另外一半憑官員簽名就可以直接領用,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長期以來,島內對“特別費”應如何定性和如何動支缺乏明確規範。據統計,全臺灣支領該項特別費的“首長”及“副首長”,多達6500人。
馬英九“特別費”案在2006年8月至今的整個過程中,沸沸颺颺,一波數折,高潮疊起。
第一波:遭告發
2006年8月,民進黨籍民意代表謝欣霓等人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告發馬英九“違規”使用其臺北市長任內“特別費”。臺北地方檢察署隨後展開相關調查,要求臺北市政府提供馬英九任期的賬戶及“特別費”支領憑證。臺北地檢署宣稱,這次調查的重點是馬英九每月34萬元新台幣的“特別費”中,必須以單據核銷的支出是否有核銷單據以及名實是否相符,並宣佈2007年春節前結束調查,屆時將決定是否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馬英九。
2006年11月14日,因“市長特別費”問題被檢舉的臺北市市長馬英九以“關係人”身份赴臺北地檢署接受檢察員約談。約談後,馬英九向媒體表示,他的特別費的用途,和其他公務人員一樣,完全依照法律領取,他“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庭的公正也有期待”,並表示如果被起訴將辭去國民黨主席職務。
馬英九捲入“特別費”案後,藍綠陣營掀起一場互相檢舉“特別費”問題的風潮,民進黨呂秀蓮、遊錫、蘇貞昌、謝長廷等人也先後被檢方調查,由此也引發了島內關於特別費是否存在制度缺陷的激烈討論。
11月23日,國民黨廉能委員會成立六人調查小組對馬英九“特別費”案進行徹查,六人小組調查後認為馬英九上任八年來的捐款總額接近8000萬新台幣,已經遠遠超過1600萬元的特別費額度,馬英九沒有貪污特別費的行為。
第二波:被起訴
2007年2月13日下午,臺灣“高檢署”舉行記者會,宣佈結束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的偵查,認定馬英九將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1117余萬元新台幣存入其私人薪資賬戶,未用於公務,而且還將之申請為個人財産,涉嫌貪污,遂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馬英九起訴。
當天傍晚,馬英九召開記者會,宣佈辭去中國國民黨主席職務,並正式錶示參選2008年臺灣地區領導人。國民黨于當晚緊急召開臨時中常會,決定退回馬英九的辭呈,請其再考慮。其後決定由吳伯雄副主席代理黨主席職務。
5月2日,國民黨中常會正式提名前黨主席馬英九參選2008年臺灣地區領導人。
第三波:一審無罪
5月8日,臺北地方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的第三次開庭,馬英九被提名為國民黨2008年參選人後,首次出庭應訊,這次庭審出現對馬英九有利的轉機,合議庭決定採信法務部門負責人施茂林關於首長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解釋。
8月14日,一審宣判,臺北地方法院宣判馬英九無罪。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後,“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案情發展下去應該對馬英九有利,建議馬專心競選下去。
第四波:二審待決
9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以電腦抽籤完成二審分案,組成合議庭開始馬英九“特別費”案的二審。
10月12日,“高院”合議庭首次傳喚馬英九,進行準備程式庭,檢、辯雙方基本上都是援引一審時陳述的意見,庭訊進行順利。
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進行二審的最後一次辯論庭,馬英九齣庭應訊。公訴檢察官進行總結陳詞,認為“特別費”是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公款,但仍應因公支用,馬英九涉嫌詐取1117萬新台幣“特別費”,要求“高院”改判馬有罪。
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宋耀明指出,依據“法務部”與“主計處”意見,“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並非公款,且馬英九主觀上沒有施用詐術或貪污的犯意,客觀上也沒有貪污的事實,偵查檢察官“先射箭再畫靶”推定馬英九犯罪。馬英九在最後陳述時表示,全案一審已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和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層面判他無罪,無論是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都“無懈可擊”,他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駁回檢方上訴。
合議庭最後決定將在2007年12月28日上午10時進行二審宣判。
從司法層面來看,“特別費”案的關鍵點是如何判定“特別費”的性質,即它是公款、私款還是實質性補貼。在一審中,公訴檢察方堅持認為是公款,雖然它帶有實質補貼的性質。馬英九一方認為就是實質性補貼,並非公款。馬英九貪污公款罪最後是否成立將取決於臺灣“高等法院”對“特別費”性質的二審認定。
實質上,這宗司法糾紛涉及的是臺灣財務審計的制度設計問題,因為將首長“特別費”匯入個人薪金賬戶本來就是臺灣當局推動的政策,向來被認為最安全、最便利。當局審計部門調查發現,自2002年1月以來,全臺各縣市長“特別費”中不需憑據核銷部分,仍以直接匯入縣市長薪資賬戶為最普遍的處理方式。由於馬英九案的發生,暴露出“特別費”存在的制度缺失,臺灣行政部門已于2006年11月宣佈,將從2007年起對“特別費”的核銷制度進行改革。
“特別費”案的政治前因
“特別費”案本身只是一件尋常的司法案件,但是,它自始至終又是一個政治事件,正如臺灣媒體所言,“司法其外政治其內”。就案發的時間、主涉者的政治背景以及所引發的劇烈政治風暴等方面來看,其背後顯然有著複雜吊詭的政治操作。
作為市長特別津貼的特別費,馬英九表示他是依照“行政院”規定去申領,那麼多年來,全臺灣所有市長、縣長、“部會”首長,都以此方式申領,為什麼只有他一個人被調查、起訴呢?更重要的是,為什麼正好是在陳水扁深陷“國務機要費”醜案之際?正好是藍綠陣營醞釀2008年選舉的參選人之際?雖然馬英九“特別費”案引起了一場沸沸颺颺的“特別費”風潮,包括民進黨當局要員在內的多人被檢舉存在“特別費”使用不當問題,但是司法單位為平衡馬英九案起訴呂秀蓮、遊錫的同時,為什麼獨獨放過同樣有問題的謝長廷、蘇貞昌二人?要知道,謝蘇二人正好是民進黨2008年的參選人。這其中的政治意味自然十分明顯。
2006年8月馬英九“特別費”案起之前,陳水扁正被他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搞得焦頭爛額。民進黨歷經20年積累起來的政治資源已經透支,民眾支援率不斷下降,“執政”前途日見渺茫;而馬英九作為國民黨的政治明星,廣受支援,清廉形象深入民心,民進黨謝長廷、蘇貞昌、呂秀蓮和遊錫“四大天王”無人能敵。最新臺灣民調顯示,對於2008年選舉,支援“馬蕭配”(馬英九與蕭萬長)的民眾達55%,支援“長昌配”(謝長廷與蘇貞昌)的只有32%,另外,對參選人的看好度,認為馬英九能當選的民眾佔43%,謝長廷只有20%。
在民眾支援率持續下跌的同時,“執政”的民進黨連接遭到重創。民進黨在2004年“立委”選舉和2005年底“三合一”選舉中失利後,2006年又在號稱“民主聖地”的嘉義“立委”補選中失守,與此同時,各種弊案接連發生,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更是給了民進黨近乎滅頂的打擊。在這樣一種巨大壓力之下,民進黨根本無意于正常選戰應有的左右之爭和政綱、政績宣講,而是繼續施用“旁門左道”之法側擊、偷襲國民黨。在臺灣選戰中,向來候選人互相攻擊的最佳之處是對方的道德缺失,國民黨的歷史並不能證明國民黨是一個有“清廉”傳統的政黨。“一個有缺陷的制度下的可能貪瀆”,這是民進黨攻擊泛藍的機會:你不是清廉嗎?現在就是要把你拉下來,大家都在同一道德水準上,都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抹黑馬英九的清廉形象”,拉抬選情,阻隔國民黨2008年重新“執政”的希望。
因此,從選舉政治的角度看,馬英九“特別費”案完全是藍綠對抗的産物。對於泛綠陣營來説,將二案綁在一起的好處是可以“圍馬救扁”,即,如果要為“特別費”案解套,也就連帶要為“國務機要費”案解套,這樣一來陳水扁就可以從這宗貪腐案中徹底脫身。而如果“特別費”案拖延下去,不但可以轉移民眾對“國務機要費”的關注,還可以牽制馬英九,不只讓馬英九無法全心競選,更可以破壞馬英九的形象,使民進黨在2008年能有一搏的本錢。陳水扁很清楚,民進黨如能繼續“執政”,與其相關的一系列司法問題很可能會不了了之,否則,國民黨上臺後肯定會對此進行清算。
二審判決:影響及其可能結果
馬英九“特別費”案兼有司法與政治雙重含義,它的審理結果不僅是對馬英九案的司法交代,可能會推動臺灣改革“特別費”核銷制度,而且還將直接影響到藍綠的備選態勢、國民黨內部團結進而影響到2008年“大選”的結果。
陳水扁和民進黨原來預期,馬英九被起訴後會因丟掉國民黨主席的位子而被迫宣佈退出2008年大選。但是,馬英九選擇以退為進,被起訴後按照國民黨黨章和先前承諾,自請停權,辭去黨主席一職,同時提前宣佈參加2008年選舉。此舉使得馬英九的民意支援度激增10個百分點,達到66%的高點。而且,馬英九很快就在2008年泛藍“總統”參選人提名戰中勝出,正式成為2008年選舉的國民黨參選人。民進黨的如意算盤落空後自己反而亂了方寸,被迫提前應戰,提前進入黨內參選人的初選,更令民進黨擔心的是,馬英九以無端受“迫害”的悲情繼續參選,將可能長期保持高民意,拉開與民進黨參選人的距離。
不過,“特別費”案的確牽制住了馬英九。這一案件從一開始就不僅僅是馬英九個人受了多大“制度性冤屈”的司法糾紛,而是關係到泛藍2008年政治命運的政治事件,因為根據臺灣現行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受10年以上徒刑,尚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臺灣地區領導人候選人”。目前臺灣地區的司法制度實行三審定讞,即馬英九二審被翻盤改判有罪,仍可作“無罪推定”,仍有上訴機會。但是,三審是書面審理,原則上不開庭,而宣判日期也很可能會拖到選後,因此,對照審理日程和選舉日程,12月28日的二審結果雖非終局裁決,但對馬英九能否參選將起到決定性的影響。
二審中,馬英九面臨兩項罪名的指控,一項是一審中被控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即是否貪污公款挪作私用);另一項是檢察方在二審上訴前加控的背信罪,主要是針對“特別費”領據核銷的環節。這兩項指控在二審中將可能出現以下結果。
第一種是推翻一審的無罪裁定,改判馬英九有罪,且刑期超過10年。在這種情況下,馬英九立即喪失參選2008的資格。而二審加控的背信罪如果成立,馬英九同樣會失去參選資格。對其個人來説是“總統”之路畫上了句號,但對臺灣政壇來説,可能帶來一場難以預料的近身混戰,藍綠營可能將進行更為激烈的選戰對決。儘管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日前表示如果馬英九二審被判有罪,國民黨亦有應變之策,但就選舉本身來説,臨時換馬風險巨大,在這個時間、這種情形下再找到一位如馬英九這樣有競爭力、有民意基礎的參選人似非易事。
第二種是馬英九被判有罪,但刑期在10年以下。根據規定,這一結果不影響馬英九參選,但由於馬英九無法以無罪之身輕鬆上陣,因此它對選情的影響最為複雜,最難預料。選民中可能會出現兩極化的反應:或者是部分中間選民對馬英九失去信任,馬英九支援率下降,國民黨票源受損;或者“輸了官司,贏了選舉”,因為馬英九被判有罪,泛藍顯然不服,很可能反過來會激發泛藍的鬥志,不僅實現泛藍整合,形成空前的大團結,而且吸引更多潛在的支援選民。
第三種是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此結果對泛藍自然最為有利,它表明馬英九一二審順利過關,即使有三審,但至少選舉前暫時不會再有比此案更嚴重的司法羈絆,馬英九可以將自己“受迫害”的悲情利用到極致,全力衝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臺灣“高院”定於12月28日的二審宣判在時間上對泛藍的選情有微妙影響。在“特別費”案一審宣判無罪後,泛藍原來擔心,如果二審宣判拖至2008年2、3月的大選前,難以預測的判決結果將對選情造成極大衝擊,泛藍不僅來不及換馬,連及時的因對都有困難。現在“高院”宣佈在月底判決,離2008年選舉還有一段時間,對選情的衝擊顯然減輕不少,至少可以如江丙坤所言,國民黨尚有機會作應變之策。
在即將到來的2008年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中,國民黨渴望“重新執政”,民進黨要“永續執政”,究竟成就誰家的政治夢想,臺灣民眾自然會有自己的選擇。而馬英九能否擺脫“特別費”的司法羈絆,謎底將更快揭曉。(林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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