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7日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黨、親民黨版本的“公投法”,主張“公投”適用範圍包括“國旗、國號和領土變更”等“臺獨”內容的民進黨“立委”蔡同榮草案版本被否決。但「行政院版本”的「防禦性公投”條文卻通過了。
這説明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不惜一切代價捍衛祖國領土完整”的嚴正立場,在主權和領土問題上“決不含糊、決不妥協、決不退讓”,對“臺獨”分裂行徑“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坐視”的巨大決心,對臺灣社會和“立委”的投票取向起了關鍵性影響。也顯示要求社會穩定、維持現狀,維護兩岸和平、相互合作,仍然是臺灣的主流民意。“臺獨”不得人心,分裂不符合臺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兩岸同胞的共同利益。
為“臺獨”埋下法源伏筆
但是,通過“公投法”草案本身就是一個危險的信號。有了“公投”機制,就存在利用全民投票的方式決定臺灣“統獨”走向的問題,就為“臺獨”勢力推動“臺獨”進程製造了法律根據,為“臺獨”埋下法源的伏筆。民進黨“新憲”小組24日所制訂的臺灣“新憲”具體工作時間表是:2003年11月27日制訂“公投法”,2004年6月“總統府”成立“新憲”推動委員會,2005年五月成立“制憲”會議,2006年5月提出憲法草案,2006年12月10日舉行“憲法”草案“公投”,2007年進行“制憲”後“立法”、預算等相關配套工作,2008年5月20日下任“總統”就職時實施“新憲法”。所通過的“公投法”,對於這個“制憲”進程只設有一些技術性限制,但並不妨礙“臺獨”勢力推動實現這個進程,並且恰好是為實現這一進程打開了第一個缺口。
“防禦性公投”可演變
另一個可被“臺獨”分子利用的是“防禦性公投”條文。該條文內容是:在“‘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領土有變更之虞時,可由‘總統’經‘總統’就‘國家’安全事項進行‘公投’”。什麼叫“外力威脅”?什麼叫“領土有變更之虞”?當“臺獨憲法”出籠,或臺灣宣佈獨立時,或外國勢力進駐臺灣,中國不得不以武力捍衛領土完整,自可被臺灣當局視為“外力威脅”;但大陸提出“和平統一”,併為海峽兩岸大部分人所贊成時,“臺獨”分子也可視為“外力威脅”,而要求“統獨公投”,在大力宣揚“臺獨”思想、本土意識下,可演變為事實上的“臺獨公投”的。
至於“領土有變更之虞”,必須指出:臺灣自古以來屬中國領土。《開羅宣言》言明:“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以後又加上蘇聯,簽署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所以無論從法律上、歷史與現實上,臺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的主權屬中國政府,為全中國人民所有。因此,無論中國人民用什麼方式實現國家的最終完全統一,都絕不是什麼“領土有變更”。
“臺獨”勢力仍伺機興風作浪
現時臺聯黨、民進黨,即使對通過了的國親版的“公投法”也甚不滿。臺聯黨抨擊該法“窒礙難行”,要求“行政院”提出復議,重新來過。陳水扁將如何動作,“臺獨”勢力作何新佈局,今後怎樣利用“公投法”,“推動公投、催生新憲”,遵循其“臺獨”時間表興風作浪,實須密切注視。切勿以為陳水扁僅為選票遊戲人間而已,而應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準備粉碎“臺獨”勢力分裂國土、製造災難的罪惡行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