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臺灣-公投制憲將臺灣引向何方?-兩岸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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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投法”四大版本主要差別在哪兒?
 
 
  來源:      日期:2003-12-04 15:47

    11月27日,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因全文尚未正式公佈,僅以臺灣《中國時報》刊載內容為參考,實際內容可能有出入)。全法共分“總則”、“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公民投票程式”、“公民投票結果”、“公民投票”、“罰則”和“公民投票爭訟”7章共64條。把“行政院/民進黨團案”、“國民黨黨團案/親民黨黨團案”、“臺聯黨黨團案”和“蔡同榮案”4個版本的“公投法”草案相比較,可以發現在4個版本中,與通過的“公投法”最接近的是“行政院/民進黨版”和國親版,其中第16條和第20條出自“行政院版”,其餘各條基本都出自國親版。即使是“臺聯黨版”和蔡同榮版,兩者也分別有7條和9條內容與三讀通過的“公投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陳水扁還可能搞“臺獨公投”

  在4個版本中,蔡同榮版的第2條“公民投票係以國家有效統治領土為範圍,包括臺、澎、金、馬等區域之公民投票”,及第6條第1款(“國旗、國歌、國號、領土變更、國家主權等國家定位議題”)公然叫囂分裂,“臺聯黨”也採用了蔡版第2條,是赤裸裸的“臺獨”。這兩者均在表決時遭到國民黨和親民黨的封殺(民進黨棄權)。民進黨提出的“修憲議題”雖然沒有直接點明是否涉及“統獨公投”,但一旦通過,就等於為民進黨預留了空間。此條款也未通過。

  而國親版中的“排除國旗、國歌、國號、領土為公投事項”雖未在最後表決時提出,但在適用事項中增列了“修憲復決”。這表示不但排除了“制憲”,還將“臺獨”勢力主張的更改“國旗、國歌、國號、領土”等議題放歸“修憲”限制。臺灣“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全體立法委員3/4齣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3/4齣席,出席代表3/4復決同意,不得變更。”因此,從理論上講,“公投法”這一條在某種程度上暫時阻擋住了陳水扁當局採取冒險、激進行動的腳步。

  但在“臺獨”勢力的壓力下,“公投法”吸納了“行政院/民進黨版”中的所謂“防禦性公投”條款,即第16條:“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因此,陳水扁搞“臺獨公投”的機會大大降低,但可能性仍然存在,例如可藉口特殊情況,啟動第16條。

在野黨的兩大制約手段

  陳水扁在選前猛炒“公投”話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企圖以此打壓在野黨,挑起兩岸對立。在野黨正是瞄準這一點,通過兩個技術性手段加以限制。

  一是專設“公投審議委員會”。規定“公民投票”事項須經該委員會認定,委員會設委員21人,任期3年,由各政黨按“立法院”各黨團席位比例推薦,送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規定及審議規則,送“立法院”備查。

  二是第13條明確指出“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借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也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對違反者“處以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即使第19條有“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的規定,但陳水扁和民進黨無法在明年3月20日“大選”時發起諮詢性“公投”。因此,陳水扁仍可打“公投牌”,但效力會不如從前。

四大版本的差別主要在哪

  由於“立法”意圖與政治立場不同,4個版本間的差異不小。

  首先,4個版本長短不一,意圖各異。其中國親版共9章68條,最為詳盡;“行政院/民進黨版”共6章38條;蔡同榮版和“臺聯黨版”不分章節,都是16條。究其原因,這是由於蔡同榮和“臺聯黨”“公投”目標就是“臺獨”,其他議題不過是幌子。“行政院/民進黨版”除預留“臺獨公投”空間外,主要是為了選舉造勢。這三者都沒有進行認真的“立法”準備。

  其次,國親版反對“制憲”。國親版原先提出“憲法修正原則之創制”(連署後送“立法院”審議,不經“公民投票”),後將其修改為“修憲案”的復決,排除民眾以連署方式提出“修憲”。“行政院版”僅以“修憲議題”涵蓋,使發動者擁有了“制憲”或就統“獨”等任何議題進行“公投”的可能性。其他兩個版本更公開將“臺獨”主張列出。在禁止事項上,國親版明列“制憲及變更國號、國旗、領土及外交、軍事、安全、戰爭與和平”不得“公投”,即“有限公投”,其他3版均無此規定。此外,國親版和民進黨版還細分了“全國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其他版本則沒有。

  第三,提案發動人不同。國親版允許民眾連署發動“公投”;民進黨版則允許民眾、“行政院”和“總統”(只在“防禦性公投”條款有效)發動;蔡版與“臺聯黨版”的發動者包括民眾、“立委”和“總統”(提案經“行政院會”決議同意)。而11月27日最後通過的版本則允許民眾、“立法院”和“總統”(只在“防禦性公投”條款有效)發動。排除“行政院”的發動權,使陳水扁當局策劃的“公投遊戲”受到一定制約。

  第四,對於主管與審議“公投”的機關,雖然各版都承認“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但國親版認定投票議題由新設立的“公投審議委員會”負責,而不是“中選會”;“中選會”只負責“全臺性事項”,地方性公投由地方政府主管。

第五,陳水扁擔心“公投”受大陸影響。為此,民進黨版在第17條前文規定不得接受來自大陸和港澳地區的經費捐贈。這一規定在最後“立法”中被採納。(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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