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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獲有利司法解釋 臺媒指機要費案或受影響

  時間:2007-06-16 09:25    來源:     
 
    台灣網6月16日消息 臺“司法院大法官”15日作出了有利於陳水扁的“釋憲”,認為其享有“機密特權”。由於臺檢方在偵辦“公務機要費案”以及臺北法院審理該案時,屢次受到陳水扁方面以保護“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相關證據,因此,臺媒認為,此次“釋憲”可能對該案造成極大的影響。國親兩黨則對此表示遺憾,認為“大法官”沒有作出公正的“釋憲”。

  據臺媒報道,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5日作出解釋,認為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臺灣地區領導人享有“刑事豁免權”,不得拋棄;也享有“機密特權”。但至於什麼是“機密”,要看臺灣地區領導人如何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定義。臺“大法官”也認為,臺灣地區領導人依“機密特權”,就“機密事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應該享有“拒絕證言權”,同時也可以在“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的權利。 

  今年1月25日,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公務機要費”期間,被檢方認定犯有貪污罪嫌的陳水扁指使副幕僚長卓榮泰向臺“司法院”提出“釋憲”聲請,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請“司法院”命令臺北地方法院停止訴訟程式並廢棄開放閱卷的裁定,以拖延阻礙“公務機要費案”的審理。而“機密”也成為該案被告律師抵制檢方和法院閱讀相關證據文件的藉口。

  如今陳水扁獲得了有利於自己的“司法解釋”,臺灣TVBS電視臺指出,“大法官”的“釋憲”,對於“公務機要費”的審理可能造成影響;首先是檢察官起訴時認定陳水扁是共同正犯,和“大法官”認定臺灣地區領導人不得被以犯罪嫌疑人偵訊有所抵觸,另外針對機密文件部分,“大法官”認定,臺灣地區領導人有權決定不公開,審理期間也隨時可以送交核定為機密,這對“公務機要費案”的審理,相關證據的調閱,都可能造成極大的影響。

  據臺媒報道,對於15日的“釋憲”,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當天傍晚對“大法官”沒有勇氣作出公平、公正的“解釋”表示相當遺憾。吳敦義認為,日前有人認為,“大法官”可能不敢作出對陳水扁不利的解釋,原因是“大法官”們任期屆滿,都想利用機會,爭取出任“司法院長”的機會,如今看著“大法官”解釋,果真令人有此感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傅昆萁15日晚間也召開記者會指出,遺憾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此外,針對臺“大法官”認為臺灣地區領導人享有“刑事豁免權”,除其涉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臺灣聯合新聞網報道指出,這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式障礙”,而非臺灣地區領導人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也就是説,陳水扁如有犯罪嫌疑,在其被“罷免”、“解職”或卸任後仍必須被“依法”追究。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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